草菅人命,公检法一条龙 焚尸灭迹,六万元买缄口

发表:2002-09-07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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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布《关于余中菊死亡事件的处理协议书》的说明

余中菊,女,30岁,湖北省钟祥市文集镇群喜村一名普通的基督徒。

2001年5月27日下午两点因去华南教会信徒马玉琴(被抓) 家串门被钟祥市公安局拘捕。被押期间,公安人员因她拒绝作伪证承认与华南教会龚圣亮牧师(已判死刑)发生性关系而遭酷刑折磨并与2001年7月18日在钟祥市公安局刑讯致死。

据知情者透露,有关执法单位直到7月20日尸体已发臭时才在钟祥市一家饭店告知死者家属并且警告不得声张此事。而在未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钟祥市公安局进了法医鉴定,判断结果是:属于心源性猝死,事后钟祥市公安局把这起事件按交通事故处理,并参照《2001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标准》赔偿余中菊家属现金陆万贰仟元 (62000元)了事。欲索取《关于余中菊死亡事件的处理协议书》复印原件,请电邮笔者。

公布人 (前中国家庭教会传道人): 傅希秋
2002年9月5日于美国费城
TEL: +1-215-886-5210 FAX: 215-886-1668 [email protected]


关于余中菊死亡事件的处理协议书

2001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将涉嫌参加"邪教"活动的违法人员余中菊(女,30岁,文集群喜村五组)从关押场所带出,准备照像时,余中菊突然顺墙倒在地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由市政法委和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余中菊的死因展开调查,并责成公、检、法三家法医对余中菊的尸体进行鉴定。结果表明:余中菊系心源性猝死,公安民警在办理此案中没有违法行为。因余中菊是在被钟祥市公安局审查期间死亡,市公安局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因余中菊涉嫌参加"邪教"活动,且因病致死,其本人应负有部分责任。本着人道主义并考虑余中菊家庭的实际困难,参照《2001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标准》,经协商,市公安局给予余中菊家属一定的经济照顾,一次性付现金陆万贰千元整(¥:62000。00元)。

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为最终协议,余中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其它要求。

余中菊家属:王要祥
钟祥市公安局(公章)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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