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偿前女友青春损失 吉林男子交“按揭”11年

发表:2003-02-24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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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岗无力还款向警方报案,该女子涉嫌敲诈勒索被拘

  王秀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于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陈刑天 北京智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文元 北京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新伟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王树人 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11月,吉林四平市刑警大队接到了市机电经贸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江某的报案。江称:18年前,他与本公司年龄相差9岁的独身“大姐”谷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11年前,他要与别人结婚,谷某多次以在婚礼上大闹做要挟,向他索要“青春补偿费”8万元。此后,两人签订协议:每月还款300元,直至还清为止。他为此“按揭”了整整11年。去年,江某下岗,无力再还下去,尽管江某央求放他一码,但谷某仍继续索要欠款。

  据了解,江与谷保持了七年的情人关系,谷某曾两次为江某做人流。后来江又与一名女教师结了婚。江与谷分手后,谷多次向江索要青春补偿费,江两次共给了谷1.4万元青春补偿费。后来,两个人达成了还款协议:“江××欠本公司员工谷××6.6万元钱,因不能一次还清,故每月还款300元,交款时间是每月22日下午5点半公园后门2路车站附近。从本月开始还,直到彻底还清为止。”到了2002年5月,江某以下岗为名不再还钱,至此还“欠”谷某2万元。后来,谷某多次向江某索要“还款”,江某都没有答应。这时,谷某便想通过法律“讨债”。2002年10月22日,她委托了律师代理此案,律师便给江某发了个律师函:“我已代理了谷××诉你欠款一案,请你来我处对有关情况加以说明。否则将很快起诉至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收到此信后江某便向警方报了案。2002年11月25日,四平警方因谷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特别观点

  ■女方在11年前要在婚礼上大闹,她有要挟行为,所以迫使男方自愿交出8万元青春补偿费,当时女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11年以后的今天,女方请了律师给男方发函,这是法律行为。现在时间已经过了11年,我认为本案已过了10年的追诉期,所以女方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女方以要挟的方法迫使男方同意给8万元,而且实际上女方已经占有了6万元,从犯罪构成来说,女方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既遂。如果这个案子男方不举报,女方的犯罪行为还要继续实施,犯罪时间还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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