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偷税仅13万余元

发表:2003-02-2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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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税务机关决定书透露,刘晓庆个人偷税仅13万余元人民币。这个数字与早前报道的1亿3800万元人民币相差巨大。

  该报引述税务机关向刘晓庆公司和刘晓庆个人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透露,刘晓庆涉嫌偷逃国家税款数额为13万余元,其他涉嫌偷税金额均为公司行为。

  决定书透露,刘晓庆1997年至2001年4月出租深圳东门南路华都园21号B座,取得租金收入及保证金未足额申报纳税。1999年4月至2002年3月,出租蛇口碧榆路26号别墅,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此,深圳市地税局决定对刘上述未缴税处以两倍罚款。

  另外,上海市地税局闵行区分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透露,刘晓庆于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出租在上海的房产,未向税务局申报纳税,因此刘应补各项税费。

  据律师介绍,刘晓庆个人偷税和其公司偷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偷税罪的法人犯罪中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来说是公司会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刘晓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是否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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