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内强奸女青年”续

发表:2003-03-0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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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8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银行保卫处处长孙彦涉嫌强奸女青年一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此案未公开审理,所以结果还不知道。据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昨在法庭上指控被告犯有强奸罪,并具有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而被告则始终予以否认。

受害人晓月(化名),女,20岁,原是西安某民办院校学生,家住外省。今年7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孙彦驾驶一辆用桑塔纳经过西安市电子城紫薇花园南门,当看到正在街上行走的晓月后,孙心生歹念,即开车靠近,并探头与之搭讪。通过搭话,他得知晓月要去大差市附近一家公司求职,便以交朋友和顺路送晓月前往为名,将晓月诱骗上车。上车后,孙驾车一路狂奔,在开至长安区滦镇以南废弃的西万路上后,才将车停下。然后,孙彦以语言相威胁,在警车内将晓月强奸。作案后,孙又将晓月带回市区朱雀大街,并拦了辆出租车让晓月自己去大差市。晓月下车后,即快速抄下孙的车牌号,并很快乘出租找到了一位亲戚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案后,长安区警方迅速进行调查。根据晓月记的警车车号,以及郭杜收费站(孙彦驾车经过了该收费站)的录像监控,于当日下午6时左右,在孙彦的所在单位,将其抓获。随后在8月2日孙彦被正式逮捕。

  近日,长安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孙彦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奸污妇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一出,晓月不服。昨日,她哭着告诉记者,拿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心里十分难受,她感到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偏轻。她告诉记者,案发那天,主要是因看对方开的是警车,又有警报器,想不会是坏人,才上了车。但上车后,车却往南走,她要下去,对方却让她从急驰的车上自己跳下去;在停车强暴前,对方威胁她如果不从,就要叫十几个男的来强奸她;并自称是公安局的,如她不老实,就把她送到沣峪口当“三陪小姐”关起来……

  晓月说,就在拿到判决书后第三天晚上,一个女人还打电话给她,说“有钱能活动”,让她不要再乱告,否则就收拾她。当时,她气极了,她想不通,为什么这样一个罪犯,竟然能获得法定刑的最轻量刑(刑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强奸罪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晓月表示,为了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她将不惜一切代价将官司打到底。

去年12月12日,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孙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污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孙彦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80元。晓月不服,遂向长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经长安区检察院上报西安市检察院同意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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