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逼良为娼为哪般?

发表:2003-03-09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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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逼良为娼乃至制造处女嫖娼案的光荣事迹和高明手段,人们已经耳闻目睹以及身经得太多太多了。针对此现象的批评之声,在公开媒体上也“温柔敦厚”地发出过不少了。本不想再就此议题发表“反动言论”,但下面此案,发生于故乡遂昌,令我禁不住提笔一吐。因为,我年轻时曾领教过“遂昌县公安局”的厉害:右耳之聋,便是拜该局中人之赐。去年底一位老乡办一网站邀我捧场,该局又以封网相胁,屡屡下令逐老枭出站。真是旧恨未消、又添新仇哪。

言归正传。1998年,遂昌姑娘小朱,在其所租房屋里,与外地来遂的男友及男友的两个朋友,被公安局以卖淫嫖娼罪处罚了10万余元现金和实物(小朱一张6万元存折被“充公”),却没有拿到公安局的书面处罚决定和任何正式的罚没款票据。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小朱多次向被告的上级申诉,并提起行政覆议。直至2001年1月16日,被告作出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没收决定书》。小朱犹豫了4个多年头后,终将当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四川在线》、《凯迪网络》引《今日早报》报导。)

案件很简单,是非一目了然。比起其它屈打成招、广泛株连的逼良为娼事件,情节也不“严重”。尽管被告以“此案已超法定期限,不能再起诉”等理由狡辨,相信事件既已曝光,被告也不过一个区区县局,法院总会还小朱一个相对公平的说法。

我想说的是,有些人把公安部门此类丑行恶迹归咎于执法人员素质不佳和公安部门治警不严,其实没抓到痒处。根本原本在于纵容、鼓励警察为非作歹的“恶法”。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
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
  动教养,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这才是问题的征结和关键;这才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为了钱,这些本身素质低劣、上面管理无方的披着警察衣装的饿狼和强盗,什么人间奇迹、丑迹、恶迹干不出来?(顺便提一句:即使有卖淫嫖娼的证据,按照规定,罚款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而原告却被处罚6万多元,显然是太“过分”了。)

逼良为娼为哪般?很简单,为了钱。

严格的监督措施很重要。例如,西方许多国家的公务机关、司法机关均受到舆论和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欧洲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责,除了行使公诉权和指导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外,还有监督警察的功能,负责调查公民对警察的投诉事项。

不除恶法、不建立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无论怎样进行形式上的素质教育、怎样口头上强调“从严治警”,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2003.2.23)

--原载《民主亚洲》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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