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丰:“宪”的问题,不是个“修”,也不是个“立”,而是个“在”!(3)

发表:2003-07-22 07:28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修与立都是对着“法”而言,不是对“宪”而言的。在法,有一个程序问题,在“宪”,只有一个“哪是什么?”不存在程序的问题。

法是用以规定人怎么样来运用意志的原则,而“宪”说:规定这个原则所依据的就是人之所是。“宪”说的是:人所以应该如此行为,就因为人是这样一种物质。也就是说,“宪”强调:不在人性之外设计社会原则。人是种什么东西,就照它所是的这个东西的必然之理来生存。

由曹思源先生承办的这次修宪讨论,的确很不容易,而曹思源所修了的那些也就是现今中国宪法危机所在。从这些方面看,他是很不简单的。讨论会的一些主导思想却不全是正确的。

吴敬琏说:要的是宪政民主,这个提法很正确,已经很完满。
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不是能站住脚的了,所谓站不住脚,就是这两个思想的各成份不能被有效还原。

1,首先来还原民主:什么东西才要求民主呢?或者民主只适用于什么?这是不言自明的----人。难道民主还能分类吗?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还有别的什么民主?显然,“政治民主”是个不能成立的概念。民主属之于政治,是政治所内涵的。民主或不民主都是人际关系,所有的关系都属于政治----政治是个属,民主只是这个属概念里的一个项,前者包含后者;而在概念“政治民主”里,民主是中心语,政治只是它的修饰成份,是形容,拿政治来做形容词它形容出个什么来?政治只能被修饰,被形容。那粉与脂是搽到脸上,可不是把脸搽到粉上,脂上。咱还正派的胡哥就这么糊里糊涂地腌割了政治的中心语地位。他竟让包含概念来修饰被包含概念----他说身体属于腿,腿属于脚,脚属于趾,趾于甲。

我们诚恳地请胡哥,以及修宪学者接受并承认:民主不是可以被政治来形容的,它是成对概念,与专制、与不民主成对,它不接受任何定语成分:无产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党内的、党外的……等等。只要讲到民主就是关于人的,只要讲人就是物质事实。所以只有“民主政治”、“民主宪法”、“民主国家”,决不能有政治民主。如果有了政治民主,肯定还有其他与政治相等价的概念的民主。

语法学、逻辑学上,都可以有“发展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但不能有“发展社会主义政治”,也不能有“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因为“社会主义”就是政治。

2,再来还原文明,文明就是因“文”而致的开明;文指文化,做为原因;明是被造成的,是后果,文化造成的后果。政治呢?也是文化造成的一种后果,它本就一种“明”嘛。政治是人类文明的表现之一,是文明的内容。而概念“政治文明”恰与“政治民主”相反----有文明的政治,不文明的政治。只能有社会文明,不能有政治文明。可以建设社会主义,不可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更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如果说成:“让我们的政治生活民主起来,让我们的社会面貌文明起来”它有多好,多亲切。一旦干了共产党,他就偏偏要不伦又不类。这就是因为----一旦放弃了意识形态共产党就没了,化了,一天也活不下去。

吴敬琏提出政治改革的三个方面:1,法制是指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高于一切;2,我们所要的民主是宪政民主;3,现代民主是现代政治的精华。他的第1点有所丢,只把宪法没定为根,没给宪法求一个根,宪法依据什么?吴先生没解决宪法的必须合法。他的第3点,“精华”一词错用,应为“最成熟表现”。

他的修宪思想建立在对宪政的解释上,照他的叙述,就得出:具有了“宪政性质”才能算是宪法,这一见解非常正常。宪政也就是开明的政治,它应包括一整套制度安排和文化支持。他虽没有往深处发掘,但一看就明白他是在指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宪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有制度安排,没有文化支持。

“宪”强调的就是文化支持。他引用孙中山的话:“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之保障书也。”其中的两个名词:国家、人民,都具有明显的客体性,这两样东西的大部分要素都并不来源于心,只有国家的观念依赖于心。正是它们的客观方面才是一切制度、法律的根与本。这个根与这个本,没有一点是主观建造,而是天之然。而共产宪法的立法立场既不是关于根的,又不是出于根的。既然宪法是根本大法,却又不据于根,不据于本,它就不是人民的保障书,而是党的,人主意志的保障书。

世界事物里根本不存在的党,也不存在人主意志(马、列、毛、邓)它们都是心理事实,怎么可能充当世界事物的原则呢?这岂不是说人是由意识由理性养出来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末(意识成果)当成了本,把本(人)当成了末,其本乱,而末冶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不是因为有了社会,有了制度,不是因社会立了法,人才是它所是的那种物质的,人没有原因的、天生地就是这种物质,这种物质所具有的性质就是人的社会存在的不疑不移之原则,不能再有任何别的设想。

人是物质事实----这个事实不是由社会,由制度,由法律立出来的!
因而,人的物质性质也不是由社会、由制度、由法律立出来的。
又因而,反映人的生命性的原则也不是由社会、由制度、由立法立出来的。“人”天然就是这么种东西,除非不存在,一旦被生了下来,人人都只有这一个性,人人的生命实现都是只服从着这个唯一的性质。不存在由社会来确立这个问题。

“宪”的思想是不许在任何方便有任何例外:若一点例外都没有,剩下的能是什么?当然就是人人共有的性。

宪法就是只承认人人共有的性,不得在共有性之外再有任何的规则。
人应该如何完成自己的存在,这不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个程序问题,,而是一个不容商量,不许商量的世界事实的(世界即自然即客观)问题。生命不是个商量事实,既不是商量事实,如何来存在的那个原理,也仍然不是商量而得。而是先天就有。

法,却是社会的产物,是商量出来的。人类,一旦有了能够商量这个本事,它就直接求助于商量,对于不商量就有的那些性质,是根本不知道的,因此,法的形成是出于商量。但法的功能却越过了商量----人不可抗拒地在服从的是非商量而有的本质,商量而建的原则只是本质的一都分,进入了经验(知觉)的那一部分,所以法在实践中常常陷入危机,使社会失序,失控。这就迫使人们从商量的表层向着更深层的本质发掘----进入近代,就产生了宪法。----除了人的类本质不许再有任何原则的法。宪法也是法,这是说它也是通过程序商量而建,但宪法原则的根不是商量而得,而是发现所得,因此宪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方面是:“宪”揭示的是“是什么”,是个不能追原因的存在,是不可抗拒的初始。而法是按照程序确立。因此宪法的根本本质是它的客观性,自然性。它对众法的有效性就赖于:它是对源的揭示,其他法只解决怎么干。所以“宪法”不许有任何超越力量、超越原则的法。

在实践中,往往不是这样明朗,也往往不是直接由政治家、法学家、民族统帅来完成。而是由思想家所发现,近代宪政思想首先揭示在洛克的《人类理解》里,他证明了意识与观念的起源,为美国、法国的政治家们确立恒久的宪性之法奠了基----洛克无庸置疑地证明了人的平等性,从而使政治家们能够把人类的普适性原则奠定在自然性、客观上,使一向求助于主观的立法观扎根到不可抗拒的客观之基上----

自然的和自然上帝法则所赋予的独立和平等地位;人人平等,他们为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独立宣言》)。……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人和公民权利宣言》)

很清楚:法不是目的,法也不神圣,法只是工具,像吃的食物是为了补充营养,穿的衣是为了健康一样,法也只是为了保存人的自然的权力。当它不能保护,它保护的不好时怎今办呢?扔掉它!再建!可就共产党特别:鞋小了,他拿刀来割人的脚。真正意义的宪政就是政来服人,宪法就是让法来服人的法。宪政就是只根据着人的本质而建立的现代政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就不具有“宪政”精神,只具有“宪”的效力、“宪”的权威,对它的修当然成立。但事实上却不可能,因为你让共党的宪法真宪了,共党也就火烤冰块,化了。

而“与时俱进地修宪”----是纯粹地扯蛋!
道理很简单:人是一种自然物质,也始终在服从自然的支配,难道大自然的支配还与时个进吗?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奠定在主观意念上的国家制度是多么的可怖,它总是从一种意识跳到另一意识上,永远不知自己悬在半空。反驳“与时候进地修宪”是荒唐胡说,理由就是:难道人性是与时俱进的吗?

人的智慧在不间断地进化,人类能力也在不断发展,觉悟也在提高,所以说,文明是有阶段性的。但这不是说人类的本质也可能不间断地变换,人的本质也有阶段。人性就是人性,祖先与我们都是同一个性。(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