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与政改结合才能实施宪政

作者:苏绍智 发表:2003-08-2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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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人民努力制定宪法并修改宪法使之臻于完善,目的在于实现民主宪政。但是宪法学家从理论和实践多方警告人们:有了宪法,不等于可以实现宪政。

何谓宪政?简单地说,就是要成立宪政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即有限的、责任的、法治的和保障人权的政府。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亨金认为,民主宪政有九项特征:一、政府权力应由宪法加以限制;二、分权制衡;三、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四、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五、司法独立;六、警察应受控制;七、文官控制军队;八、保障个人权利;九、发生紧急状态时坚持宪法实施。

因此,尽管公布了宪法,若是没有建立具有这些特征的宪政政府,那么,就是“有宪法,无宪政”。

为什么会出现“有宪法、无宪政”的状况呢?

我认为,首先要看宪法本身中有无悖论,以致出现表面肯定,实际否定,使宪法在实施中走样的情况。

中国《宪法》的“序言”中说:“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力。”第五条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显然是承认宪法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历次修宪都在宪法的“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一九八二年的修宪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所谓四项基本原则最主要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些实际上都在宪法中宣告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这就是一个悖论。出现了“党大”还是“法大”的矛盾。中共当局的解释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种解释实际上承认党领导一切,归根结底还是“党大”。是以,中国政府是一党专政的政府,不是民主的宪政政府。

即使宪法本身没有上述的悖论,能否实现宪政,还要看以下几方面。这些方面都与“有限政府的哲学”有关。

一、是否实现分权制衡。

“有限政府的哲学”要求以宪法和法治来约束政党、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以免不受限制的权力导致腐败。

从理论和历史发展来看,分权制衡是防止掌权者过分集权以至走向腐败的关键,因而成为一项普世的宪法原则。分权就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指这三个国家机关保持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平衡的作用。

中国因循苏联的办法,采用“议行合一”原则。这一原则是指由国家最高机关统一行使国家主权。国家最高机关高踞于其他中央机关之上,既不和它们分权,更不受它们的制约。这一原则的精髓是无产阶级专政。大家知道,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共产党专政。中国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实际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接受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领导。因此,在中国,实际上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统一行使国家主权,既无内部的监督制衡,也无民间的监督制衡,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当然无民主宪政可言。

二、是否有司法独立。

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前提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本属分权制衡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单独强调提出,是因为在中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内设有政法工作委员会(简称政法委)专管公、检、法。实际上司法部门的日常工作都在政法委的严格管理之下。这是党直接干预司法,破坏宪法的权威性。而政法委权力过分集中,是司法腐败的根源。这不但使宪政明显落空,而且使党群矛盾尖锐化。

三、是否有有效地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

再好的宪法,如果不去贯彻执行,违宪得不到制止及惩罚,宪法也只是一张废纸。建立有效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乃是实行宪政的保障。

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有主管机关专门化和法律规范化的趋势。大多数国家都设有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称为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在“议行合一”的原则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本身有立法方面的职权,同时又监督宪法的实施,自己监督自己,从理论上讲已经难免流于形式。而且实际上,全国人大本身是在一党专政统管之下,更谈不上监督,只能由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意志支配一切而不受任何监督,违宪行为所在多有而不受任何制约。中国实际上是不存在有效地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的,又何从而来宪政呢?

综上所述,中国要实施宪政,首先要消除宪法中的悖论,即一党专政,党大于法;又要实现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并产生有效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而这几项,正是中国亟需的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所以,在中国,修宪的过程应该是政治改革的过程,只有与政改结合的修宪,才能促使宪政之实施。近来民间多个修宪讨论会都提出了有关这方面的宝贵意见。可惜中共中央政治局目前已为这次修宪定了调,只打算吸收加强私有财产和明确公民迁徙自由两项意见。由此可见,中国近期仍然难以实现民主宪政,全国人民应该继续为此努力不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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