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向江主席建言:反诉“诬告案”

发表:2003-09-16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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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自有其独特的幽默,不过有时幽默过了头就变成了闹剧。就像日前外交部发言人突然向外发了一则消息,弄得中国广大网民一头雾水。该则消息是这样说的: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就9月12日美国伊利诺州北区联邦法院裁决,撤销针对中国领导人的诬告案答记者问。孔泉说,“法轮功”使用种种卑劣手段,企图利用美国司法程序诬告中国领导人,美有关法院作出撤销有关诬告案的裁决是正确的、明智的。

乍一看,哦,伟大领袖居然在国外法庭都取得了伟大胜利,是应当拿出来大做文章的,弄不好,还应该全国放假三天,阅兵相庆才是。

但是,且慢,中国领导人那么多,被起诉的是死去的邓小平还是刚退位的李鹏?还是似退非退的江泽民?“诬告”些什么呢?美法院的裁决内容又如何呢呢?法院都没有进行审理,怎么就成了“诬告案”呢?美国法院的裁决真的将该起诉讼称为诬告案吗?如果美国法院如此认为,他们会追究诬告者的诬告责任吗?一则新闻居然有这么多的疑问,居然也可以被有关新闻机关拿来作头条处理,够幽默了吧?

所以便有人在评论中大叹:记者杜撰累,读者澄清更累,大家都累!

叹完了,再想深一层,也许我们不应将此则新闻视作幽默,而认作一则闹剧。试想想,堂堂一个大国,堂堂的大国外交部,居然在处理新闻时,让广大读者“想入非非”,岂不令人笑掉大牙?是外交部发言人水平不高?是撰稿记者文字功力不逮?是相关新闻机构编辑能力太差?拟或将此新闻当作头条是受到相关方面的压力?面对广大读者的知情权,这则新闻可以定性为一则闹剧新闻。

其实不管是国内读者也好,还是海外读者也好,大家都知道,法轮功起诉的是原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真不知外交部、相关记者、相关编辑们为啥就是睁大眼睛却不敢说实话。笔者也不知法轮功的起诉书上都列举了江氏哪些罪状,但是既然新闻都出来了,大家都知道了这么回事,而美国法院也撤销了该宗诉讼,起诉书上的罪状似乎不再重要。

但是,外交部将此案定性为诬告,倒令笔者有一合理建议,必上呈江泽民不可。即希望被告江泽民先生能够挺身而出,勇敢地捍卫自己的名誉,前赴美国法院,与法轮功学员打一场名誉官司,将法轮功诉状上的“罪名”一一驳斥,并挽回因“诬告”而造成的精神身体以及金钱上的损失。

这不仅仅是为了江泽民个人的尊严,也是为了堂堂中国的尊严,更是广大爱国读者所乐见。如果江泽民不敢面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而只敢躲在国家机器的后面跺脚骂街,则只能证明一点,即江泽民真的犯下了罪行。

不过,假如江泽民真的犯了罪,笔者则会促请中国当局三思,这种对人民犯下罪行的前官僚,是否要有中国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如查证属实,则需向中国法院提出起诉,不必美国或其他国家的法庭代劳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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