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绿灯下的冤魂与两种道德

发表:2003-10-0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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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城市要举办城运会,为了交通的便利拉通了许多道路,我从住处到上班的地方要经过一个新修的安装着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因为这是一条连通机场的主干道,所以面子上就比较讲究,种植了花木和草皮,安装了自动喷淋设备,仿佛一个文明城市的缩影。
但接下来的几天我观察到一个反常的现象,在红绿灯投入使用以后,这里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最多的一天发生了3起,与没有红绿灯的时候极少交通事故形成强烈的反差,开始我并没有特别在意,后来这个红绿灯不知是因为产品质量还是别的原因停用过几次,一种规律才显现出来:那就是有红绿灯的时候交通事故多,没有的时候反而少。通过了解发现,当没有红绿灯的时候各向驶来的车辆都会放慢车速,谨慎通行;而有红绿灯的时候,那些习惯闯红灯的人,往往成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这些肇事者中骑摩托车送客和开三轮车送货的进城农民又占多数。我就不幸目睹过那悲惨的景象--一辆扭曲的机动三轮车,一具用编织袋覆盖的尸体,两只散落在街心的解放鞋--亲历之事物,其印象总是难以磨灭,每当想起这件事,就有一个问题浮上来,为什么那些最需要文明次序保障的弱势人群却最容易受到文明次序的伤害。

或许有人认为那是不懂交通规则的农民一手造成的,并进一步指责他们愚昧,落后,不守法规,祸己累人。有人持这类观点并不奇怪,因为我们的道德一直以来就只是区分好人与坏人的道德。我们有最强大的宣传工具,很平凡的事物都可以歌颂成伟大,但从来没有用宣扬政治

口号的激情宣扬过个体的价值,媒体热衷于将谎言重复成真理,却吝啬于简单的关怀和提醒。

在这件事情上我感到最不解的是车祸在不断发生,但有关部门从未针对此类事故,进行整改,没有警示牌,也没有设置减速路障,交警只是对事故进行事后处理。仿佛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仿佛几只会眨眼的灯泡和几个开处罚单的交警就是我们社会道义的终结。

如果我们只是把这种现象看成是社会体制的不健全,或者对某些具体事件的麻木不仁,我觉得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我希望找到事物因果之间的必然关系。那就是一定有一股看不见的力量,把一个一个活生生的人变成红绿灯下的冤魂。而社会的积极力量并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阻止悲剧的发生。

站在人类“自然权利“的角度,任何限制人类自由行动的力量都是反人类的。红绿灯如果只是一件孤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设施,它背后的有关部门并不将它看作是为了保障效率和安全的工具来利用,不辅以其它的配套举措,只是把安装红绿灯当作一件任务,或者是捞取回扣的途径,那么红绿灯必然只会是一件限制人类自由的工具。如同暂住证制度,扫黄打非制度一样,都是欺骗和利用社会道德良知的邪恶工具。

不过它与暂住证制度,扫黄打非制度有所区别的是,他并不能在制度的安排下直接靠一种暴力胁迫的行为来获利,后两者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者的行为超出了制度遮羞布的保护范围,就可能要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风险。前者是通过更隐蔽的权利寻租来获利的--我们知道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事主有可能向有关部门行贿或求告的,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有关部门的人总可以得到物质的利益或精神的满足,那么这种无风险的获利就会逐渐形成对交通事故放任的习惯,而维持这种习惯并不要付出什么代价,只须纵容自身的惰性即可。这就会逐渐培养出一种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本能直觉--对减少交通事故,影响集体内部成员获得利益的举措产生本能的抗拒。只要不因交通事故追究集体中某些成员的责任,这种互惠体系就不可能受到威胁,最终形成了一种属于集体内部的道德结构。

而因交通事故追究集体某些成员的责任,比如追究交警,道路管理部门责任的事却基本不可能发生,因为首先是法律上无章可循,其次是民间的道德立场早就将所有的责任归于个人,将权利归于次序;完全否定了人的“自然权利“,绝对化了制度工具的合理性。

可见我们的社会存在着被权利分割的两种道德,一种是来自传统的,制度扶植的民间道德;比如奉公守法的良民观念,传统的性道德观念,民族主义观念等。另一种是维护统治者内部稳定的,比如团结观念,大局观念。这两种道德也相互渗透和制约,但从它实际所起的作用来看,可以划分为上述两种。

第一种道德从根本上来讲并不会对制度内的成员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官员嫖娼,受贿,违法,出卖国家利益虽然被几乎所有人(包括正在这样做的官员)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他们实际上别无选择,因为只要他们身边有这样的不道德的行为发生,那他们的集体无一例外的会选择一种更为安全的,而且看上去也并不丑恶的道德诉求--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体制内部的,以集体主义精神为核心的变幻莫测的次序。这也就是目前政策多变性的根源。

这种无一例外性,决定于以下的因素:

1>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政府,他的任何价值的实现都以他的存在(不消亡)为前提。存在是一种终极价值。(为集体所牺牲的个体可视为集体的一部分,立宪之下的王权可视为为保留部分存在的妥协。)

2>人性的自私和贪婪决定了人必然有获利倾向。

3>体制内缺乏权利之间的制约,为权钱交易提供温床。

4>拜金主义思想,原教旨市场主义价值观导致的精神失落。

5>当有个体腐败的行为发生时,这种行为必与普遍的其他个体的传统道德观发生冲突,影响到内部的团结(存在的整体性)。而团结之结果必由两种观念的妥协达成。

6>为维护本身存在的合理性,政府必以代表国民利益为存在基础。

7>对腐败的妥协导致腐败的泛滥,使政府失去存在的合理性。

8>政府为了维持本身的存在,就必须采取压制和专制的手段。(亚当。斯密语)

9>恶性循环

10>道德这种决定人类行为的规则,是新的(次序)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决定次序的力量。

最终,制度内的人只要遵守内部的大局观,也就是集体内部的集体主义原则就行了,就会被集体部视为符合道德标准;权力对第一种道德的维护只是为了加强对民间的控制,和用于对集团内部结构的整顿。

虽然团结和大局观念同样有作为民间道德的传统和需要,但权利却通过对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控制,防止它形成一种革命的次序。民间的合作观念被解除,哈耶克所描叙的既合作又冲突的两种道德,并不是处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之下形成更为合理的次序,而是被权力所左右服务于权力的主体。所以要形成新的文明次序,必须先要打破权力对道德观念的控制,冲破两种分裂的道德之间的权力障碍。

曼德维尔说:“把我们变成社会动物的伟大原理,支撑着生活的一切生意和行业的基础无一例外是罪恶“那么为公众服务的政府也不例外。 而一个建立在两种道德基础上的政权,用一种道德保护自身,用另一种道德来疯狂掠夺,这无疑是一个必然的面貌。

今天路过那个路口的时候,红绿灯又坏了,各种车辆你争我抢又相互避让,反映出人类行为的原始面貌,这种自然面貌的本质虽然被文明的次序所掩盖但从未被消灭,它一直在提醒着我:我其实是处在一个荒谬的世界。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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