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内被处宫刑 一个超期羁押者的非正常受伤

发表:2003-11-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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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不断的下跪……

  10月下旬,北京五棵松一家旅馆的地下室,26岁的李文献又犯病了。姐姐李密再一次将弟弟从水泥地面扶回床沿。李文献的眼睛木然直视前方,双手悬在胸前,鼻息沉重。

  “出来后发作了好几次,每次都下跪,劝不住,总说有人要抓他、害他。”李密说。

  3年半前,李文献因确诊精神病而获准“患病取保”,此前,他被羁押在河南商丘市鹿邑县公安局看守所。

  “他原本是个非常健康的孩子。”为了照顾弟弟,今年31岁的李密中止了在北京一所大学的进修。虽然没有固定工作,她不断地奔走于全国人大、高法、高检等等机构的信访部门。在河南商丘,年愈六旬的母亲刘素兰也重复着同样的事,向几家司法机关申诉。

  为李文献的被捕,李家人不断鸣冤叫屈。他们最不能接受的事实是--就在李获准取保的前几天,在看守所里,他的龟头被割掉了。

  一起非正常受伤事件

  2000年5月14日晚,河南商丘市鹿邑县穆店乡芦庄村村民李树新接到县公安局看守所的电话。

  李文献出了事,正在县中医院治疗。

  “全身青一块紫一块,一看就知刚被打了。”李树新说,当他赶到医院时,儿子李文献戴着脚镣躺在病床上,手上的手铐已解除,他的下身被纱布缠裹着。

  “龟头阙如,龟头部位只剩下一点点皮肉”。当时,县中医院外科大夫何延中与精神病科的一位大夫对李文献进行联合治疗。何延中说,他和他的同事们对李今后的性功能表示担忧。

  接诊时,李文献“胡言乱语,惊恐不安”,而且“右侧颈部、右腋后、腋下、双股内侧有多处皮下淤血”。何回忆,看守所是以精神病治疗的名义将李文献送诊的,医院则为李实施了简单的龟头清创缝合手术。事后,河北省廊坊市人民医院对李所作的诊断是:“阴茎曾被刀割,无龟头”。

  当时,家人为李文献的身体受伤部位拍了照。此后,李在中医院住院两月余,精神病症逐渐消除,但因龟头清创缝合手术“太过草率”,“尿只能一滴一滴地排”,后转治郑州才彻底治愈。而他的精神病,几年中出现多次反复,先后在河南、河北、北京等地治疗,花费数万元。

  2000年5月18日,李文献获准取保。此前,4月21日,商丘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他进行了精神病鉴定,该所5月2日提供的鉴定结果显示:李文献“有明显的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属于“急性妄想发作”,“建议住院治疗”。

  “是李文献自己割的。”2003年11月5日,鹿邑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丰收这样说。

  三年前的事发当晚,看守所的民警给也是这样回答李树新:“李文献精神失常,自己用玻璃片将龟头划伤的。”

  宋丰收说,李文献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后,多次殴打同室人员,先后关过3个号,后来又调到4号,一个多星期后又多次打人,并割手腕自残。看守所只好给他戴上刑具。

  所谓刑具,根据李树新的说法,是脚戴脚镣,手戴手铐,脚镣、手铐间又有铁链连着。他在领医生给儿子打针时,多次远远看到,因铁链太短,儿子走路时必须佝偻着身体。

  宋丰收回忆,事发当天下午,一同室人员发现李文献一直躺在被子里,掀开被子发现李手上有血迹,立即作了报告。民警把李带到看守所大院,发现其裆部有血迹,脱掉裤子,看到其龟头正流血,连忙用三轮摩托送往县人民医院外科治疗。经检查,发现李文献龟头被割掉一部分。

  宋丰收说,送李文献治疗同时,民警在他的被窝里发现了“豆粒大的玻璃片”。经反复讯问,李文献交代说,是上午医生来打针时他在看守所的院子里偷偷拣拾到的,然后蒙着被子自己把龟头割了。

  “那天上午,医生根本就没有给他打针。”李树新对公安局的说法提出了一个细节上的异议。他回忆,当天早晨,是他本人领着医生到看守所为儿子打针的。但医生很快就出来了,告诉他,李文献不肯打针,说自己没病。李树新的另一个疑问是:“在手和脚都被铐住、行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他能自己把自己弄出一身的伤痕?他能用小小一块玻璃片把那么敏感的龟头割了?”

  他回忆,当时医生进入看守所后,看守所的看门人悄悄告诉他:你儿子又骂人了,这回骂了看守所的一位副所长。

  事后,当李文献病情稳定时,家人多次问起此事,李都说“记不清当时发生啥事了”。

  “鹿邑县公安局对此事非常重视,经多次调查,最后认定此事件纯属李文献个人行为。”宋丰收说,鹿邑县公安局当时的结论是:在李文献被关押期间,看守所民警没有对他进行任何体罚和污辱行为。

  宋丰收也承认看守所事件中的失职。事发后,公安局责令看守所进行了安全教育,要求以此为教训,查漏洞,完善管理制度,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打人事件后的违规辨认程序

  李文献的被抓,源起一宗打人事件。

  1998年12月25日晚9时许,鹿邑县人李彬与儿子,县一高读一年级的的李鹿旗,以及李鹿旗的4名同学晚自习后离开学校,走到县化肥厂门口时,被蹲在路灯下的两名青年扭住并打倒在地。李的一名同学上去拉架,眼镜也被打飞。

  后经法医鉴定,李鹿旗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为轻伤。

  在向警方报案时,李鹿旗指认打人凶手是同村人李文献。随后,警方让李文献和另4人走在一起,由4名在场学生辨认。很快,李文献被指认为当晚的打人凶手。

  李文献则称,案发时,他正在130多公里外的商水县巴村镇政府(李大专毕业后,分配在此)和几个年轻同事一起过圣诞节。

  警方采信了这次辨认结果。李文献在交纳3000元保证金给李鹿旗看病后,回到巴村镇继续上班。

  对于这次辨认,李文献的家人提出了众多怀疑。李文献的律师在后来取证时发现,4名在场学生中,李鹿旗的堂弟作出了肯定辨认,另外三名学生有的说“没看清楚他(打人凶手)长什么样,心中不十分肯定”,有的说“主要是受了另两人的影响,就跟着附和了”。

  两名自称“附和”别人看法的学生告诉李文献的律师:派出所当时告诉他们,“这里边(供辨认的5人)一定有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后来参与办案的鹿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赵气光也承认,辨认程序违规,是后来公诉不利的主要原因。

  一个事实是,李彬和李树新两家曾有积怨:1997年,李彬因殴打李树新,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7天。李树新说,此后,李彬多次扬言说他有亲戚在县政法机关,一定要把面子捞回来。

  关键证人为何四度改口

  1999年元月,鹿邑警方来到商水县巴村镇政府,找李文献的同事曹玉林、范华、马致远取证,三位同事证实了李文献的说法。随后,巴村镇政府办出具了李文献在1998年12月25日和26日没有缺勤的证明。另有其他几名干部也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李文献还在蹲点的村里搞换届选举工作。不久后,鹿邑警方再次来到巴村镇取证。这次,曹玉林、马致远改变了说法,两人表示,记不清在李文献那吃米饭是25日还是26日了。马致远还对警方说,第一次的说法是李文献提示他那样说的。

  同年3月12日,鹿邑县检察院对李文献实施逮捕,此前,他以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

  但李文献始终不承认打了李鹿旗。检察院也认为,鹿邑警方在巴村镇得到的证据有所矛盾,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同年5月,鹿邑警方第三次来到巴村镇时,曹玉林、范华又坚持了第一次的说法,并称“因为那天是圣诞节”,所以记得很清楚。

  当警方问曹玉林为何前后矛盾时,曹回答,第二次来调查他时,警方调查人说:“李文献已经承认了,现在后悔的直摔头,”

  此后,鹿邑县检察院三次退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他有关证人,以查销矛盾。最后,此案被作为疑难案件向县政法委作专题汇报。

  同年10月,鹿邑警方第4次来到巴村镇。

  这一次,曹玉林被戴上了手铐,理由是“前三次说法不一致,肯定作了伪证”。结果,曹提供了新的证词:“记不清是哪天和李文献吃的米饭”。根据记录,曹还对警方说,第三次调查前,李文献的哥哥李文革找到他说,“李文献现在没啥事,公安局的也没抓住啥确凿的证据,你只要按你第一次说的就中”。

  已调往商水县另一个乡工作的范华,在听说曹玉林的事后,请了十多天假没有上班。后来他主动来到鹿邑县公安局,也改口说“时间长记不清了”。2003年11月6日,马致远对记者回忆当时情景时说,因那天是圣诞节,记得是和曹玉林、范华在李文献房间里吃的米饭,然后还一起看了新闻联播。范华点子多,还提议搞个什么圣诞仪式什么的。曹玉林、范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检察院撤诉前的一波三折

  1999年12月18日,鹿邑县检察院对李文献提起公诉。

  1个月后,李被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罪名是故意伤害。

  此时,从被拘到审判,李文献已在押1年3个多月,远远超出羁押时限。当家人提出上诉后,李哥哥李文革因涉嫌包庇,被鹿邑警方刑拘15天。不久,从看守所传出消息,李文献听说哥哥也被关进来,“因压力过大”,疯了,叫嚷着“有人害我全家”。

  一审判决后,李文献家人不服,向周口地区中级法院(即现在的周口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个月后,周口中院的裁定:发回重审。

  周口中院认为,原判所使用的证据中,“有的证人证言使用姓名、住址均是假的,查无此人;有的证人证言卷中就无材料、亦未当庭质证就作证据使用;有的证据在取证时就违反法律程序”,因此认定李文献“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中的一个例子是,鹿邑警方所提供的重要证人吴长江称,事发当天下午5点左右看到李文献出现在县城,周口中院调查后,却发现没有吴长江这个人。鹿邑县公安局后来补充侦查时,吴长江改名为吴国信,但中院调查仍无此人。

  事后,鹿邑警方一位人士向记者解释,吴长江真名武国信,因与李树新同一个村,怕李知道后打击报复,才用了假名和假的家庭情况。这位警方人士认为,只要他反映的情况属实,仍可采信。

  案卷发回重审后,鹿邑县法院迟迟没有开庭。在李文献家人强烈要求下,一年半后,周口中院指定由邻近的郸城县法院审理案件。

  一个多月后,在鹿邑县法院刑事庭,李文献的母亲刘素兰,因催法官尽快移交案卷,与该庭庭长季义昌发生冲突,被法院以妨碍公务拘留15天。在指定审理的近一年半后,2003年3月20日,郸城县检察院终于对李文献提起公诉,罪名仍是故意伤害。

  此时,被周口中院“查无此人”的吴长江和被其他几份被周口中院质疑的证人证言,仍然出现在郸城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上。

  郸城县法院开庭后不久,郸城县检察院突然撤诉,理由是“认为鹿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得到郸城县法院裁定准许。

  事后,李鹿旗不服,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

  2003年7月7日,周口中院驳回李鹿旗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素兰对郸城检方的突然撤诉也表示不满,她“本想得到法院无罪判决”。

  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她认为“终于还是得到了迟来的正义”--“我儿子证明是清白的”。

  李文献家人正在对鹿邑县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目前尚未得到回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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