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构成群体灭绝罪的追查报告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公告

发表:2004-01-3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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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7月20日起,江泽民发动的大规模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一场利用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政策法令,整个国家机器,针对中国大陆及海外数千万信仰真善忍的无辜百姓的犯罪行为。根据联合国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六条的“灭绝种族罪”和第七条的“危害人类罪”的相关条款。4年来,江迫害法轮功修炼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1]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第六条关于“灭绝种族罪”的定义是:“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七条的“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4年来,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采取了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其罪行符合“灭绝种族罪”以上5条中的前4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本报告分为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基于江泽民个人意志的、蓄意的群体灭绝犯罪;第二部分:江泽民全面系统的利用国家机器和国家政权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610系统、媒体、司法、公检系统、教育部、文化部、政协、共青团、妇女组织、反邪教协会等在各自的领域内参与迫害);第三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的精神酷刑和企图灭绝信仰(精神病院、洗脑班、创伤后应激综合症、对亲属的精神伤害);第四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江泽民对法轮功实行“肉体上消灭”政策;第五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奴役:劳教所强制劳动,酷刑和奴工产品;第六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强奸、性暴力、强迫堕胎,对儿童造成的伤害;第七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江泽民不惜动用了最野蛮的公开抢掠手段(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第八部分:江泽民将迫害推向海外(通过它海外媒体、使、领馆、某些国家的政府和公司);第九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江泽民实践并完成了个人的独裁统治,包括后江时代,江家帮进入最高领导层和要害部门(周永康──公安,李长春──媒体;贺国强──组织等)使迫害得以延续;第十部分: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的实质是灭绝人们的道德和良知。

第一部分: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基于江泽民个人意志的、蓄意的群体灭绝犯罪

在1999年“7.20”大规模对法轮功修炼者迫害之前,为了达到彻底消灭法轮功修炼团体的目的,江泽民已经运用手中的权力从思想、舆论宣传、组织结构、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而充分的准备,种种迹象表明大规模迫害完全出于江的个人意志。迫害的实施践踏了中国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

背景介绍: 1999年4月25日,由于天津法轮功学员有多人无故被抓和抄家等,上万名法轮功学员来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办上访。这就是有名的“4.25集体上访”。当天,法轮功学员代表与总理朱熔基和其他高级官员进行了会谈,朱熔基当天要求天津立即放人。上万名法轮功学员也于当天悄然散去,没有引起任何风波。中国政府方面从来没有公开证实也没有否认过朱熔基对此事的处理。但目击者证明当天在信访办门口看到朱熔基出来和法轮功学员打招呼,中央两办在正式镇压前的1999 年6月14日有一个对法轮功学员的谈话要点也可以佐证前总理朱熔基和平解决了法轮功学员“4.25集体上访”。 [2]

1、为迫害法轮功做准备

1)思想准备:信仰差异成敌我矛盾

江泽民显然对法轮功学员请愿时所表现出的自律、和平和协调能力感到很不安,觉得自己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同时,江对朱熔基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和法轮功学员代表谈判并妥善处理了这一事件也很不愉快。这种心情从当天夜里,江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领导写的一封信[3]中可以反应出来。

在这封信中,江写道,“(法轮功)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无联系,幕后有无“高手”在策划指挥?这是一个新的信号,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敏感期已经来临,必须尽快采取得力措施,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信中,江又将法轮功学员集体上访的事件和1989年的民运相联系,暗示上访活动为政治事件。信中写到,“这次事件,是 1989年那场风波以来在北京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人数最多的一次。”“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论,还战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的那一套东西吗?果真是那样,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该清醒了!”在这里江泽民已经明确地将意识形态中信仰的差异划归为敌我矛盾。

1999年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表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 [4],称法轮功群众为“思想迷信的人”,并将法轮功的产生和迅速传播说成“国内外敌对势力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一场政治斗争,”并说,“这个问题很不简单,如果看不到它的政治实质,不坚决地、妥善地抓紧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犯历史性的错误。”

在这个讲话中,江还声称,“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法轮功’问题很不简单,不可小看,更不能掉以轻心。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抓紧解决,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社会祸害。”[4] 尽管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这一指控,江还是在讲话提到,“‘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这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声称要对法轮功 “采取有力对策”。[4]

2)政策准备

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5],要求立即组织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学习讨论江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领导的信,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1999 年5月8日, 江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中央军委诸高层领导人批示[6],“要求党员、干部主动、自觉地同法轮功组织脱离关系,把这项工作作为检验单位工作的条件。”提出对法轮功的集体活动“要严加训诫,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各级公安、安全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特别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苗头性、内幕性、动态性和趋向性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不提供炼功场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提供印刷通讯设备。”要求各级单位“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在1999年6月7日的讲话中,江命令“对参加‘法轮功’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和行政领导,”“要求他们在思想上划清界线,立即脱离‘法轮功’组织,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 [4]

接着讲话中提到对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各部门、地方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必须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坚决依法打击”“幕后人物和主要策划者、组织者,绝不能心慈手软。”很明显,除了采取迫害法轮功创始人、活动协调人等手段外,从一开始,江就把镇压的目标对准了法轮功修炼者这个群体。只要他们不放弃信仰就都在被打击之列。自此,大规模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等精神迫害和肉体酷刑折磨开始了。

3)组织准备:成立“610”办公室
在1999年6月7日讲话中,江说,“中央已同意李岚清同志负责,将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李岚清同志任组长,丁关根、罗干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4]由此看出,自1999年6月7日起,江已经为全面镇压法轮功做出了组织准备。

1999 年6月10日,在江的直接指令下,中共中央专门成立了由李岚清任组长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中共中央“610”办公室,作为它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由政法委书记罗干主持,常设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拥有广泛的绝对权力,凌驾于政府、司法等一切国家机构之上,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最高权力机构。之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都相继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执行机构“610”办公室,前者由各级党委主要成员组成,后者隶属于当地的政法委。在处理法轮功上,“610”办公室直接指挥操纵,严密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安、检察、法院、劳改、劳教、国安部门,以及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按照江泽民的意图、命令和需要,积极开展各种镇压活动。

2003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7]中明确了“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说明虽然国务院成立了“610办公室”的相应机构,却并没有领导权。此外,在中共权威喉舌“人民网”的资料库中,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8]和中国国务院及各部委行署暨直属机构领导名单[9]都没有“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或“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的正式名称存在。这个有两个正式对外名称和一个对内名称(610办公室)的组织却不见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公开机构名单,可以认定这是一个非法的秘密组织。从它的操作方式看,这是一个只对江涸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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