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是打击不违法不犯罪的公民参政,是违法错捕的掩蔽所

作者:任畹町 发表:2004-02-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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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在讨论废除劳动教养,我突然想起这篇狱做,完全适用。批评很具体全面。──作者

──废除劳动教养意见书
--驳1986年北京市公安局对我违法劳教的函复 任畹町 1990·6·25 于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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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劳动教养是打击不违法不犯罪的公民参政,是违法错捕的掩蔽所
二·反革命罪名是捏造的
三·指控“中国人权同盟”是非法组织是违宪的。
四·解决妻儿户口迁京之事,非当其时,参政民主,决非私事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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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北京市公安局并转人大常委会:
1990·3·22,我被“反革命煽动罪”逮捕已逾三月。
1979-1983北京市公安局对我罗织罪名、久押不决、违法办案,一家私定劳动教养。
为了使89案件不重蹈民主墙错案覆辙,再使公理难容人心不平,特将我对本案的审理意见照会如下。

1·本案应当完成从予审、公诉到审判的全部诉讼程序。使民不侮法法不欺民。按刑诉法110条之规定,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2·审判全过程应当允许公开旁听、采访。

一·劳动教养是打击不违法不犯罪的公民参政,是违法错捕的掩蔽所

纠正民主墙错案是我十几年来的一贯立场和态度。今就原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中国人权同盟”是非法组织的无理指控及1986年市局关于对我违法劳教的复函再次提出诉讼。

1986年8─9月市局对此案的函复进一步暴露了我国法制违法劳教的专制主义一端,也迫使我点燃纪念民主墙10周年的第一把火,获海内外公正舆论的鼎力相助。

有关当局迷信种种强权,再次低估人民之力量。中国人不但不屈服外力,更不屈服内力。

魏付两案1979年10月按旧程序预期审结完毕,为使本案不受新两法约束当局久押不决,以制造遗留案件。既是劳教,为什么违反一系列劳教规定?当局连自己的法都不遵守,有何法制可言?

劳教条例规定处分“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份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份子”。

劳教是打击不违法不犯罪的公民参政的监狱,是违法错误的掩蔽所。

1)对我的长期监禁以所谓劳教处理,不仅名实不相符,而且手续不正当,程序不合规,无退捕手续。

2)我是79年4月10被逮捕的。劳教通知书是1982年5月下达的,未签具任何劳教理由。

3)解除劳教也未签具任何理由。是一张空白的“解除劳教通知书”。
使用的劳教通知书,解教通知书是假的,非正式的。由此可见,对我的劳教处理,无论从手续程序到文件都是违反劳教法规的,是极不正常而又罕见的。

何谓“罪行轻微的反革命份子”,不经完整的司法程序及被告人充分辩护,何以确认罪行轻微?被告何以服罪?

何谓“反社会主义的反动份子”?根据何在?对于公民如此重大的违宪违法行为,更需履行严格。司法程序及规定,否则何以确认被告是“反社会主义的反动份子”?被告何以伏教?

劳教是公安局一家说了算,毫无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惩办手段,也是违法错办的掩蔽所,已经沦为迫害自由思想的“持不同政见者”的宗教裁判所,打击不违法不犯罪的公民参政的监狱,比处刑还恶劣。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必须取消劳教的这一反动专制职能。

二· 反革命罪名是捏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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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市公安局首次函复我的劳教理由是“纠集他人,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又因审查期间书写污蔑诽谤共产党,主张成立社会民主党的文章,故延长劳教一年”。

1979年4月4日,我同他人张贴并非我写的人权文章,被冒充群众的便衣扭送派出所。关于批评市政府的通告还未贴出,当时的宪法第45条规定有四大自由……(原草稿不清)

当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讯、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权利。即使没有四大权利,张贴文章犯什么法?便衣警察凭什么冒充群众抓人?这是什么社会主义民主?

我国司法认为: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来源,即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只有全国人代会依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
文件才称法律。法律在一切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从属法规的依据。所有与之抵触的
文件均无效。(上海词书出版社简明法律词鉴)

市政府通告并非人代会立法,而且同当时宪法规定的四大权利相抵触。那么,是通告大还是宪法大!未经庭审调查及被告辩护,根据什么将对政府通告的不同意见故意混淆歪曲为“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而强加“反革命罪”?市政府通告是否具备“国家法律法令”地
位?是地方通告大还是国家宪法大!

我要求必须依据当时宪法的四大自由状况,严格区分表达不同意见与“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重新审查案情及其罪名的违法性,撤消罪名!

狱中我被允许书写“农业社会主义批判与改革”辩护词,予审机关自以为得计,抓到了延长劳教之把柄。
本人要求必须确认辩护词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复查是否“攻击、诽谤共产党”?能否以此作为延长劳教的根据?并撤消罪名。至于劝戒共产党改名为社会主义工人党已经为普遍更名
的东欧事变所验证。延长劳教的借口即无理又非法。

看守所没收我的马列著作是道义上的失算。1982年关押期间,我的16本马列著作被无理没收。马列主义的自由民主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是批判农业社会主义和农民政党的理论根据。
(当时监狱,只许阅读马毛著作)

三·指控“中国人权同盟”是非法组织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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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同盟的纲领是“社会民主主义”,任何力量无权垄断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纲领是识别社团的一面公开旗帜,人权就是人民权利,人民主权的意思。

1990·3·20公安局首次向我提出所谓非法组织“人权同盟”一事,10年前我写的“中国人权宣言”明确写道:我国社会主义,必须正视多党派存在的事实,各党派应以党派资格进
入人代会。10年后,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正式承认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正好证明
这一主张的正确与无可非义。

宣言并未提出一般多党制。根据什么说,同盟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关押期间劳教通知书,解教通知书以及86年公安局的函复均未提及此事,为什么如此翻手为云,复手为雨?公
安局办案的原则是什么?

宣言还明确写到:公民要求实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社会理想。根据什么说,同盟反对社会主义反对马克思主义?宣言既没有专门表白“拥护社会主义”这种俗套,也没有写“拥护共产党”这种俗套,是因为1978年盛行两个凡是,1977年中共十一大还没有纠
正文革的错误理论政策与口号,反而加以肯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仅仅解决了一些错案,对文
革政治理论的清算还未开始,因此宣言即不应该简单拥护共产党也无意反对共产党。

真理是具体的。政党是人和事组成的。在文革“拥护中共”无疑是拥护一个反动专制的政党,拥护文革的反动理论路线。
因此我们拥护的对象是有其特定内容的。形式服从内容,抽象源于具体,这才是正确的认识论。

公安局凭什么说我那时反对共产党?我国执法机关有一股反动专制势力,不但办案水平低,而且是社会主义与公民权利的大敌,只要抵制其违法行为,多小的事也要打击报复你,只要你装做老实,多大的罪也能放过你,共产党的脸就是被这些人抹黑的。

由宣言可看出,自由民主主义的马列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人民主权思想和辩证唯物主义是同盟的精神与原则,共产党的专政机关,连这样的社团都要压迫,这是为什么?

“中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参政及一系列理论要点是官方思想界和理论界望尘莫及的。因而,成为中共理论务虚会上的理论热点和外电公认的民主墙上最有影响的事件。

正是宣言及同盟的作用与影响触犯了集权等级和寡头政治的臭规矩,也因此遭到迫害。
宣言和同盟当然不足称道,然而欲加之罪,等于老虎吃天,无从下口!

除了宣言之外,我言行的谨慎是因为我思想的谨慎,如果有足以构成对我劳教的揭发,必是个别诬陷不实之“证”,可以公开对质。

宪法意义上的结社最终是组党,这是现代宪法通行的资产阶级文明。将资产阶级文明成果排斥在社会主义之外,是共产党人的无知与初级农业社会主义的集权,是把集权专制主义当作
社会主义。

1976年葡萄牙宪法第47条规定,结社自由应包括建立或参加政治社团或政党之权利,但是该社团并非意在引起暴乱和以不违反刑法为限。

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公民均有不经许可而自由结合之权利,但其所追求的目的应不违反刑法为限。

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专门对政党作出规定的国家,公民均有自由结党的权利,宪政民主制国家无不如此。

我国宪法的结社自由如果不是结党自由则是连资产阶级虚伪都不如的东西。共产党老是不服气也总是不明白这一道理。我们国家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不适用结党登记并排斥结社
正是这个原因。

根据“中国人权宣言”以及实际活动,“中国人权同盟”无论作为一般社团还是政党,适合于宪法各条规定,也不违反后来公布的刑法,无论民政局还是市政府均不受理登记,则不怪
我们了,何来非法之说?

法无规定者不违法,法无规定者不为罪,法无规定者不罚。
我国至今无政党法或结社法,正如今年7届3次人代会人大常委报告中说要快立法,其中包括结社法。也就是说,我国没有结党登记制度,更无法律禁止结党,而且宪法规定结社自由,
请问,“中国人权同盟”何来非法?何罪处罚?

法国人权宣言说得好:凡法律不禁止的均可以做,凡法律未规定要做的不得强迫人去做。而在我国,凡法律未禁止的则不许做,法律规定可以做的也不许你做!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比资产阶级虚伪的法制更虚伪!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社会的根本制度。通过宪法结构和上述条款可知,“主权在瘛焙汀吧缁嶂饕濉笔俏夜(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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