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声张:四川狱警打死囚犯

作者:张明 发表:2004-06-25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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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新闻网》报道,四川巴中监狱发生一起严重的虐囚事件,狱警用警棍、电线将服刑人活活打死。巴中市中院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两名狱警法外开恩,对其中一名狱警仅判处缓刑,另一名狱警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8月22日,在巴中监狱服刑的贾明才在运料过程中,因一个疏忽,被站在一旁负责监管的杨强打了一耳光。过后几天中,杨又先后用断铲把和警用橡胶棒殴打了贾。8月27日,杨强等安排贾从事铲煤任务,身体较差的贾明才一直到上午11时许还未完成任务。监管人员张国勇和杨强分别用警用橡胶棒、铅芯电线和废塑料管殴打贾。待贾明才终于铲完煤后,他躺在了铲煤处一动也不动。当天下午2时许,贾明才死亡。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会诊报告和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是导致贾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巴中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强、张国勇对不能完成劳动任务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鉴于两被告人在监狱工作期间表现较好,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法院遂判处杨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对张国勇免予刑事处罚。

上面两段文字是我从《四川新闻网》上直接拷下来的,原标题是《四川监狱也虐囚:狱警用警棍电线活活打死囚犯》。这篇报道还算客观。但是从记者用“也虐囚”这样的标题来看,显然认为这只是个别事件。但是,对于经历了近10年牢狱生活的我来说,这却早已是司空见惯了。可以这样说,中国的监狱里并不是每天都有人被打死,但是说每月都有人被打死,就显然无法描述实际死亡的人数之多。以我曾经呆过的陕西省第二监狱(现改名为陕西省渭南监狱,中国人权主席刘青先生被长期关押在这里)为例,每年都有10多名囚犯非正常死亡。我本人在1997年时因不堪狱警的非人虐待,曾撞墙自杀。陕西二监一向以文明管理著称,它的非正常死亡率在陕西省监狱系统内是最低的。象陕北的劳改农场、煤矿等,每年都有数十人非正常死亡。由于非正常死亡的人太多,以至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出台了这样的规定: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10以下,不视为责任事故。至于打耳光,用警棍、电线或者手边能够找到的任何一样东西殴打囚犯,这样的虐囚事件可以说每天都在发生,以至于我已经见惯不惊了。

这篇报道自然让我联想到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军虐囚事件”。老实说,我觉得两件事根本没有可比性。所谓的“美军虐囚”,不过是“刑讯逼供,侮辱战俘”(当然,在文明社会,这样的事情也是不允许发生的)而已。而四川监狱的“虐囚”是将人活活打死。另外,两件事的后果也完全不同。“美军虐囚事件”发生后,引发新一轮反美浪潮,中国更是趁机大做文章,企图以此事件质疑美国的民主制度。美国人则不诿过、不护短,迅速处理了相关人员。美国总统布什更是亲自道歉。反观“四川虐囚事件”,事情发生近1年,才从非主流媒体透露出一点点信息。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两名狱警,其中1名仅被判处缓刑,另1名竟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处罚真是宽厚仁慈啊!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虽然在世界各国“刑法”里规定的罪名不同,处罚也各异。但是肯定都是重罪。如果按照中国的《刑法》,上面两位狱警的行为,即使不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也应被认定为过失杀人;按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按过失杀人,也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的处罚显然属于重罪轻判。两位狱警为什么能得到如此宽大的处理呢?因为他们“在监狱工作期间表现较好,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如果一个经常打囚犯耳光的狱警就是“工作表现好”的话,我无话可说。至于“有悔罪表现”,我想被抓进去的人没有几个不会表现出悔恨万分的样子。这不该作为重罪轻判的理由。如果这一理由成立,刚刚被处死的马家爵,也应该放他一条生路了。

(民主论坛 文/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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