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都案量刑仍重 法律专家挺喻华峰

发表:2004-08-12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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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被指遭政治报复的《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喻华峰的刑期由十二年改判八年,但有中国著名法学家在一份被传前中国总理朱熔基每期必读的中国杂志刊登文章,明言二审结果仍是“不公正”,“不妥当”,“应该予以批评和纠正”。

喻华峰是于今年初被控贪污罪和行贿罪,遭广州地方当局逮捕,并于3月19日被重判12年有期徒刑。法院指喻华峰涉“以编委会名义私分资金”。有人称喻华峰案为“中国新闻史黑暗一页”,原因是该报曾于去年率先披露广东的非典疫情,还抢先报道了涉及广州公安滥权的孙志刚案。外界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报道开罪了广东领导,因此广东领导中有人找藉口要把喻华峰“往死里整。

最新一期《财经》杂志刊登了中国著名法学家,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季卫东的文章,力指广州法院无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的“良苦用心”。

季卫东认为,在极具争议的南都案中,有关资金的处分是以编委会名义根据既有权限作出的集体决定,要论罪也得算是“单位犯罪”,既不属于喻华峰个人的贪污行为,也不具备数人共犯贪污的隐密性和共同责任。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认定贪污罪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等委托行使管理职能的身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

季卫东又指责,担任此案的两级法院审判人员似乎无视刑法第382条与第396条之间的区别以及立法机关的良苦用心。

据指出,1997年改正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其目的正是要避免对贪污罪条款的滥用。季卫东认为,比较一下这两个条文就知道,根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来指控喻华峰会更加切合案情和法意。如果照此重新立案审理,那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主管人以及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数额较大”的标准来量刑,只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见,是贪污罪还是私分罪,后果大不一样。

《财经》杂志又补充,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所以,即使以私分国有资产来指控被告人,其实也同样是站不住脚的。据指出,认定私分罪需要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作为分配对象的只限于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3年颁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以第二条对“国有资产”的概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特别是该办法的第12条第三项直接规定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本案被私分的只是提留奖金,显而易见,有关人员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也不沾边。至于被告人是否违反内部财务制度,要不要被追究行政上的责任,在道义上如何评价对广告收入的提成、调剂以及私分,这就不属于法院刑事审判庭有权管辖的范围了。

至于另一项指控,法院对行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论证也缺乏充分的说服力。按照法解释学的技法,在本案中审判人员要对喻华峰定罪不得不采取逻辑推理的如下步骤:第一,收贿方是公务员并且利用了职务权限;第二,收贿方必须具有明确的贿赂认识;第三,行贿方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利益;第四,行贿方不是单位而是个人。

季卫东得出结论指出,喻华峰案不足定罪、应该再审。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被告人有权提出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又据《财经》杂志较早前透露,广东省两位德高望重的前任省委书记任仲夷和吴南生,曾于今年4月中旬就“南都案”联名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信,认为广大群众,包括法学家、经济学家对案件的异议“值得思考”。有中国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公开指出,在程和喻二案中所指的贪污行贿行为,实属中国报业普遍存在的“市场化激励机制”,以此控告程和喻二人,和“莫须有”分别不大。

据传《财经》杂志是前中国总理朱镕基每期必读的中国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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