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无讼”局面将改变 学生不服校规可提诉讼

发表:2004-08-16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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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制办的一位负责人近日透露,目前最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内部处理。这就意味着对于一些影响到学生合法权益的校纪校规处理,学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末至1999年初,我国首次出现学生状告学校的典型行政诉讼案,(即“田永案”),开了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河。自此以后,学生乃至教师状告学校侵权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且呈上升的趋势。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子学系电子物理专业博士生刘燕文因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而将这所著名学府推上了被告席。1999年11月,湖南某高校的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6名学生以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

  纵观针对高校对于学生管理出现的各种案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入学问题,即高校的招生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学籍管理方面,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是否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第三,学位、学历的授予问题。第四,毕业生就业问题。第五,其它侵权行为。如学校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宿舍,干预学生姓名权、就业选择权,禁止学生谈恋爱违者罚款等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湛中乐教授是行政法学专家,也参加了高院制定该司法解释前组织的法律专家听证会。谈到该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湛教授对记者说:“一直以来,关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法院在是否受理上说法不一,有些法院采取积极的态度解决此类案件,也有一些法院干脆就不受理。这在认识上和实施中都不统一。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最起码有利于理顺两者的法律关系,解决了诉讼争议。”有些人对该司法解释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司法解释没有权力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而且,学校不算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湛教授对此指出,在行政法学界一直都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学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该司法解释恰恰是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整性理解,这也是法律完善的表现。湛教授指出,此解释出台后对于学生而言是有着积极作用的,对学校来说则意味着冲击和挑战。学校处分任意性的局面将会被改变,这就要求学校在各方面的管理和制定校纪校规的过程中要更加慎重。湛教授说,学生和学校纠纷往往集中在校规校纪合法性的争议上。比如考试作弊就开除的这个做法就不科学。学校应该还是以教育为主,不要轻易地就放弃了一个学生。大学四年也是一个人性格定型的时候,如果就这样把学生扔回到社会,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学校育人的方针。学校应该权衡利弊,在法律和校规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更好地解决问题。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张文娟在谈到该司法解释的意义时指出,这是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同时学校最终决定权的地位也将会被动摇。她说,这类纠纷以往大多都是交给教育部的行政部门来处理,这个法规的出台,更加明确了司法牵制行政的理念。对于解决问题来说,选择司法应该更能凸现公平。

  如何在法律范围内制定规章管理学生,怎样把握松紧张弛这个度,如何平衡利益关系等矛盾,对于学校来说的确是需要好好研究的问题。不光是单纯地惩戒学生,更要多从人文角度考虑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我们听听学生们是怎样看待这个司法解释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的研究生胡慧萍觉得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无论最终在实体法上权利如何得到保护,但至少赋予了学生在程序上的诉权,而这无疑是维权之基础。她说:“我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促使学校更好地进行日常管理和以一种更为人性化的态度来对待学生,这有利于学校、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对话,有利于教育管理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当问及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面临的问题时,湛教授认为执行力的问题将会是在执行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绊脚石。因为行政权有优先执行力,换句话说,在诉讼过程中行政命令不中止执行。这就是说,即使学生最后胜诉了,但在打官司这个过程中,学校做出的决定依然有效。湛教授说,他正在和其他的行政法专家研究将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提出行政处分以中止为主,不中止为例外的建议。而比如学校对一名学生做出退学的决定,在诉讼期间该学生就无法继续上课。即便是胜诉了,他拉下的课程和学分又怎样弥补呢?

  当问及胡慧萍同学如果和学校产生纠纷时,是否愿意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她很慎重地答复记者:“如果是我的重大权益因学校原因遭到侵害,我想我是会采取法律手段的。但如果是一般性损害,可以用更好的非诉讼方式解决,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应该珍惜。同时考虑到和学校的关系,也会寻求更平和、积极、有效的方式去解决。”

  在采访中,很多高校的负责人都以不清楚此事而不愿谈及这个问题。不管怎么样,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的这个认定解决学生和学校之间纠纷属于行政范畴的司法解释,还是值得我们所有人关注的。我们也并不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学生和学校走向对立,将一切都交给法律处理,更多的是愿意看到双方平等和睦地相处和解决问题。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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