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脑班与洗脑手段的调查报告

发表:2004-10-20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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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遍布全国的洗脑班

1、洗脑班遍布全国省、市、县、乡四级

“洗脑”是中共实行精神控制和迫害的专用手段。在这次持续五年的对法轮功修炼团体的迫害中,更是运用到了极端。为了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全国开办了无数洗脑班。这些洗脑班使用不同的名称,如:法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学习班、法制教育学校、教育转化中心、关爱中心等。本报告根据调查资料的来源会交替使用这些不同名称。

根据本组织搜集的可靠资料显示(见附表一),专为转化法轮功学员而设的洗脑班覆盖全中国23个省(青海省暂无资料显示),其中,最大规模举办洗脑班的省份是:河北省、山东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广东省、辽宁省、湖北省和吉林省。全国五个自治区中,除了西藏外,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自治区皆开办洗脑班强制法轮功学员洗脑转化。北京市和重庆市等直辖市各区开办多期洗脑班,迫害人数众多。武汉市、广州市和成都市等城市在全市大规模举办洗脑班,使这些城市成为迫害极为严重的地区。此外,发生洗脑班迫害致死案例最多的城市,分别是河北省保定市(至少5例)[1]、山东省潍坊市(至少3例)[2]迫害手段残酷、情节严重。

以山东省为例(见附表二),全省至少9名法轮功学员死于洗脑班的迫害,多人被迫害致伤致残。据不完全统计,全省17个地级市、31个县级市,普遍开办洗脑班,少数城市将学员送往邻近的洗脑班或山东省法制培训中心(位于王村劳教所旁的洗脑中心),或直接送劳教所。例如青岛市610办公室于青岛市明霞路4号成立法制教育中心(洗脑中心)[3],青岛市下辖五市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亦分别筹办洗脑班,其中胶州市位于张家屯的洗脑班迫害致死两名法轮功学员[4],并有多人被迫害致残,莱西市村民隋广西被莱西市610设于莱西辛庄的洗脑班迫害致死[5]。

在市一级中,洗脑班又深入辖区街道及乡镇,例如迫害死亡人数居山东省地级市之冠的潍坊市,辖区潍城就设有七处洗脑班,分别是潍城区城关街办(位于城关街办职工宿舍楼,陈子秀死于此处)、于河镇洗脑班(于河镇司法所,玄成喜于此处被迫害致死)、望留镇洗脑班(位于望留街成人教育中心)、军埠口镇洗脑班(位于军埠口村民委员会)、杏埠镇洗脑班(位于杏埠镇司法调节中心)、符山镇洗脑班(位于符山镇敬老院)、大柳树镇洗脑班(位于大柳树镇委员会)[6]。

可见这场迫害中,洗脑班遍布全国的数量和密度远高于监狱、劳教所和精神病医院,是这场镇压中行使迫害的重要场所。由洗脑班扩及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的事实来看,筹办洗脑班的指令明显来自于中央。

2、由610牵头组建,公安、司法、机关党委间横向配合

洗脑班的筹办主要由各地610办公室牵头组建,以湖南省邵阳市为例[7],该市2002年4月根据全国教育转化法轮功人员攻坚战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南省委610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转化“法轮功”人员竞赛活动的意见》(湘610发(2002)4号)的部署,由邵阳市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决定,从2002年5月至年底全市展开“转化法轮功人员攻坚行动”,该方案要求由各县市区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安排办理法轮功学员转化班的办班经费。在同一个全国性工作会议的指挥下,广东江门市法轮功人员法制教育学习班由江门市610办公室负责开办,2002年6月4日,江门市委“610领导小组”(即“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610办公室”是其办事机构)组长、市委副书记谭继祖亲至洗脑班下达将“法轮功人员彻底转化过来”的指令[8]。可见各市县区办理洗脑班的指令,是由上至下,透过具有超级权力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层层下达开办。

除此之外,各级行政区也由党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610办公室为中心,与公安机关、司法单位、各级机关党委间作横向联系,统一部署镇压行动。以湖北省武穴市为例,武穴市直机关党委根据中央、省、市委和武穴市委有关处理法轮功问题的要求,与市直各主管局签订“责任状”,明定“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分局要切实解决好防范和处理法轮功问题的经费,对该项工作用车给予保证。全力打好教育转化攻坚战,要强化责任制,举办各类法制教育学习班。”并明确规定订年度有2名学员进京上访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6个月、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9]。在各级机关党委间强制的横向联系下,多名武穴市的法轮功学员于工作单位或家中,被单位主管伙同610人员及公安员警强行送入洗脑班中。一位曾在武穴洪涝汛期捐款十几万元的法轮功学员、原农业发展银行职工陈国珍,于2004年3月18日被该行行长协同市610人员及派出所片警诱骗至工作单位后,强行送往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省洗脑中心)。该学员自2000年起即经历武穴市洗脑班、湖北省沙洋劳教所酷刑折磨,曾致使双脚瘫痪[10]。

3、公安、政府机关、高校、企业、劳教所各界广开洗脑班

洗脑班的筹办不需任何的法律依据,并受到上级公开的表扬和奖励。除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党委及610办公室广设洗脑班之外,公安单位、机关内部、高校、企业和劳教所内也纷纷开设洗脑班。

l 公安、司法机关以洗脑班名义限制人身自由

各地拘留所、看守所等公安单位为达到长期关押法轮功学员的目的,避免15天或30天拘留期的法令约束,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非法羁押学员。1999年9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就于看守所办学习班,强制将上访学员关押于学习班,要求学员写了保证书才放回家[11]。1999年10月13日沈阳市各区政法委于公安分局看所守内办“621学习班”[12],将市拘留所、收容所、市女子自强学校非法关押的学员,转至政法委所举办的“621学习班” (621是当时辽宁省主抓法轮功之政法委的代号,后统一改称610),该学习班要求工作单位派一人24小时监视学员,并要求学员家属以亲情胁迫法轮功学员写保证书,写了保证书才放回家。1999年底,大连市于司法局强制劳教戒毒所后院成立“621强制教育转化中心”,该洗脑中心以体罚、电棍等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不转化的学员被送马三家教养院继续迫害[13]。

“转化学习班”被公安机关滥用为贯彻将法轮功学员“盯死看牢”的重要手段。为达成上级要求将法轮功问题“控制于当地”、避免学员“越级上访”的指令,每到两会、春节等所谓“敏感期间”,各地政法单位积极部署以蒙骗、绑架的方式强行限制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大规模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开办所谓的“学习班”。1999年底开始,成都市多处派出所举办教育转化学习班,要求法轮功学员只要不写“不炼功、不上访”的保证书,就必须每天从上午9时到下午6时到派出所报到,强制待在学习班,此作法严重影响法轮功学员的家庭生活和经济生产[14]。

l 政府机关工委办班

2001年初,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委及北京市劳教局的部署下,在北京市新安劳动教养所举办多期的洗脑班,对外称“法制教育学习班”。一位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优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宝庆于2001年2月1日被所党委绑架至此中直机关工委办的洗脑班,遭到连续两期洗脑班(第三期和第四期)的洗脑,强制不让休息、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迫在神志昏迷的状态下写保证书。被释后,李宝庆曾撰写《“转化班”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行为》[15]一文在网上发表。至2001年7月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已连续举办10多期的法制教育学习班[16]。自2001年6月起又耗资成立“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北京昌平转化基地”[17], 2001年7月13日上午,部份河北省直机关单位领导撒谎说 “去开会”、“旅游”等等,将法轮功学员在换洗衣服都不准拿的情况下,强拉至北京昌平洗脑中心迫害[18]。该洗脑中心要价每人每天100元,每个单位派遣3人,加上本单位被绑架来的一名法轮功学员共4人,至7月24日,每个单位要交纳2万元左右[19]。

2003年两会期间,吉林省610办公室及省直机关工委610办公室向省财经办公室等部门施压,将多名法轮功学员强行在工作岗位绑架至洗脑班[20]。在省610办公室、省直机关工委610办公室的指使下,吉林档案局领导将该单位杂志社副总编张忠余开除工职、开除党籍,张忠余被迫流离失所,被非法送往长春市兴隆山洗脑班迫害,现在张忠余已被迫害得不能行走,只能爬行[21]。其它省份的机关工委也陆续开办洗脑班,江西省直机关于2001年春节前举办所谓法制教育学习班[22];黑龙省直机关工委于2001年3月举行所谓法制教育学习班[23]。

l 学校私设洗脑班强迫师生洗脑转化

在教育系统中,多数高校党委积极配合当地610自设洗脑班,或以蒙骗、暴力的方式强行将该校师生绑架进当地政府办的洗脑班,以退学、停职等手段威胁不放弃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在1999年10月26日中国政府违反宪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后,清华大学大多数修炼法轮功学生被送回家强制休学,校方要求学生保证不修炼否则不准恢复学业;教职工中不批判法轮功的将被开除。校方开办“转化学习班”,将拒绝写“批判”材料的师生以“学习班”的名义隔绝软禁进行“思想转化”[24]。2000年2月沈阳市各高校党委积极将学员集中到公安、民政部门办的“集中教育学习班”强迫封闭洗脑[25]。北京由市教工委610办公室要求北京各高校上报名单,统一组织到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强制洗脑[26]。重庆大学多次秘密绑架该校法轮功学员至重庆市歌乐山上的洗脑班封闭洗脑。重庆大学优秀教师、高级工程师张优稿被绑架到重庆西山坪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期满后又被无故延期半年后,在当地“610” 办公室的指示命令下,由重庆大学校领导送往当地政府办的洗脑班继续进行迫害[27]。兰州大学党委将坚定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关押于校内招待所三个月强制洗脑,又伙同兰州市610办公室,将该校师生劫持到兰州市龚家湾洗脑班继续洗脑迫害[28]。

高校的迫害系统,主要是由校内主抓法轮功的党委领导、校内610办公室(伙同校保卫处)及基层所在单位(如学院)书记决策及执行。例如吉林大学理学院书记为该校讲师,法轮功学员沈剑利办“转化学习班”。沈剑利每天在理学院的一个小屋里被强迫“反省、悔过、转化”,后与3岁女儿一起被校方绑架到洗脑基地囚禁后逃脱,直到再次被校方610办公室非法抓捕关押一个多月后被迫害致死[29]。

l 企事业单位出钱出力筹设洗脑班

国营企业中原油田党委于2000年2月至4月举办3期教育转化学习班,并于2001年2月26日在全国“同法轮功斗争先进事迹报告会”上宣扬所谓“同吃同住同学习”办班的经验及手段,要求学习班管理人员和单位派去的“陪教”人员24小时不放松的洗脑监视[30]。《人民日报》2001年5月31日报导北京市首都钢铁摸索出“企业、政府和专业部门三位一体的联合教育转化模式”[31],办理“法制教育学习班”强制单位学员洗脑转化,受到北京市委多次给予表扬。中央电视台制作专题报导首钢办班的“成效”[32],为企业私办洗脑班迫害法轮功学员推波助澜。

大庆红卫星洗脑班由大庆市政府、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于2002年11月非法联合主办,估计投资约200多万元购置如汽车、电子监视器等大量设备。由大庆石油管理局610办公室副主任张国军任校长,大庆劳教所副政委王仙阁任副校长[33]。大庆红卫星洗脑班迫害手段凶残。一名大庆石油管理局实业集团公司九龙公司物业分公司职工程巧云,在被非法判刑两年刑期满后,于2004年5月27日,由大庆610办公室和她原单位人员劫持送进大庆红卫星洗脑班,短短一个多月被迫害得神志不清,双手双脚接近残废,目前在生命垂危下不知去向[34]。

l 劳教所内举办洗脑班,手段凶残

2001年3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动用各基层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政府,采用蒙骗、绑架手段,把近100多名法轮功学员从家中抓走,送到太原市劳教所(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镇城村北),举办非法的 “法制教育学习班”,该洗脑班剥夺人身自由,用编造的假录像片进行洗脑,并用多种体罚手段、放出狼狗咬伤女法轮功学员等手段强制转化。太原市古交地区法轮功学员宋玉英,于2001年5月被送入此法制教育学习班后,6月份即被迫害致死[35]。山东省法制培训中心,位于淄博市周口区王村镇山东省第二劳教所附近,该中心大部份工作人员均是从劳教所选派,2001年8月初开办至今,每期时间一个月左右,里边的学员都是从山东省各县市被绑架来[36],要求学员缴纳洗脑费每位5000元。山东省法制培训中心先将法轮功学员送到劳教所进行初步洗脑,用“熬鹰”(长时间不让睡觉)等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37]。而上面所说的山东省第二劳教所(王村劳教所),在2003年3月前后曾非法关押过近2000多名法轮功学员(男所和女所的总和)。劳教所每天播放它们编造的诬蔑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的录像及《XXX访谈录》,对学员进行强制洗脑。看录像时要求注意力集中、不准闭眼、不准低头、不准有任何其它动作,看完后要求必须鼓掌,稍有不从者就会遭到一顿毒打和电击。它们的迫害使1/3的学员身体出现病态甚至严重病态,使郭加龙、张鹏、王同亮、张志、张学强、孙光明等数十位学员出现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使邹松涛、于莲春、张国华失去了生命[38]。

辽宁省被非法判劳动教养的法轮功学员分别关押在省内18个劳动教养院中[39],这些教养院又普遍私设洗脑班。沈阳市“法制教育学校”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地点即在张士教养院院内,花180万进行改造装修[40];辽宁省本溪市“610办公室”和市公安局、本溪钢铁公司联合在本溪市教养院内私设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41]。朝阳市教养院洗脑班自1999年9月即有百名学员被送入,原辽宁朝阳市农机公司职工李宏伟在此洗脑班内,右耳被打穿孔,几乎失去了听力[42]。抚顺市教养院(位于东洲区的武家埔),为了进一步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精神和肉体折磨,成立“抚顺思想教育学习班”,在没有期限限制和强制缴交洗脑费的情况下,将非法劳教到期仍不妥协的学员再投入洗脑班中继续迫害[43]。

二、洗脑班的非法性

1、开办洗脑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洗脑班办班过程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未经登记注册,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公开党政文件确认其性质、地位,没有任何的组织章程,不受任何机构监督,拥有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而拘禁任何人的权利,工作人员没有执法者的身份却有超出执法者的权力,可以打死人而不负法律责任[44]。

2、洗脑班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

《宪法》第三十六条共有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五年来洗脑班的实际运作情形,已经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其一、洗脑班由“610办公室”负总责,其主要工作人员来自各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皆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特殊主体的要求;其二,其主要工作人员没有合法根据而使得法轮功群众丧失按照自己的意志信仰的自由,如洗脑班里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人身方面的限制、打击,收缴、毁坏法轮功的书籍、资料,禁止法轮功群众的正常人际接触、人际关系,等等;其三,情节严重:洗脑班持续的、多期开办,关押人员众多,屡屡发生法轮功学员精神创伤、致伤、致残、致死事件。因此,洗脑班负有责任的主要工作人员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受到刑法第251条的处罚,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

3、洗脑班构成“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共有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轮功学员往往在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被强行绑架到洗脑班的,也有劳教、劳改到期的法轮功学员因不放弃修炼而被关到洗脑班的,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而洗脑班是全封闭的,法轮功学员被监禁于房间内、有人看守和/或监控器监视、被剥夺身体活动自由,强制“学习”,很多学员遭到捆绑、殴打、折磨,并且不准家属探视;有的被关押一年多,并受威胁不“转化”就“终生监禁”。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的“全封闭强制学习”,没有实体法律依据,且不依照法定程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犯“非法拘禁罪”,对有关责任人员,应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处罚[46]。

4、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洗脑班在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5、多名儿童、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和老人被强行关入洗脑班

中国检察制度声称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哺乳期、怀孕期以及未成年等情况在起诉阶段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47],法轮功学员既非犯罪嫌疑人,又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绑进洗脑班,更谈不上法律的保护。公安部门制定的“劳动教养办法”尚且规定怀孕期间或哺乳期未满一年的妇女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得劳动教养[48](事实上对法轮功学员可以例外),洗脑班却完全不顾人道精神的考量,关押多名的未成年孩子、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吉林市昌邑区 “强制转化班”于2001年3月关押的学员中,包括三个孩子:候振龙 8岁,赵琦女 14岁,郭秀景15岁,初中二年学生。被非法关押的最年长的学员为马爽,河湾子永吉师范教师,77岁[49]。山东烟台法轮功学员刘秋红,原中策药业公司工人,在怀孕8个月的情况下,被派出所强行从家中抓走,并被迫做了引产。孩子生下时还活着,会哭,但孩子打下来后被送走,现在生死不明。刘秋红引产后,不让休息,就被关在凤凰台办事处“转化班”近一个月[50]。秦皇岛昌黎县610洗脑班绑架一位年轻的母亲和她的女儿,两人被非法关押近二年之久,当时孩子只有一岁,现已三岁[51]。洗脑班关押幼童和怀孕妇女等非人道的做法违反婴幼儿童及妇女的保护。

可见,以“法制教育”为名办洗脑班,是真正的犯罪。

6、非法敛财

根据本组织进行一项抽样调查,发现洗脑班违法收取高额费用的情节非常严重(见附表三),洗脑班沦为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和个人敛财的工具。几年来,举办洗脑班耗费的纳税人钱是极其巨大的、难以估量的。用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人均“转化”费用往往达五、六千元,乃至更多。而被非法绑架洗脑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家庭、所在单位还要缴纳高额生活费、转化费。因为洗脑班是“法外组织”,不予公开,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持续不断的巨额财政拨款象投进了无底洞;而其对法轮功学员家庭、所在单位以“生活费”、“转化费”等名义敲诈勒索来的钱财,更没有任何手续。在许多地区,洗脑班的工作人员经常轮换,勒索敛财事件持续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捞钱成为办洗脑班的驱动力[52]。

三、洗脑班的机构化──在非法的基础上谋取“法制”外衣

1、法制教育学习班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同日公安部发布“六禁止”通告,这两个部门的行政命令成了大规模镇压法轮功的依据。1999年10月8日两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公布了《解释(二)》为迫害法轮功披上法律的外衣。目前有案可查最早以“法制教育”为名办理转化学习班的是2000年3月河北省承德市办理法制教育学习班[53],强调集中讲课的内容包括民政部《公告》、公安部“六不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两高”的《解释》。然而,以“法制教育”为名办洗脑班在2001年以后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办,表面上看是两高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以法律武器对法轮功进行新一轮的迫害有关,但实际上,洗脑班以“法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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