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广西桂林市临桂县宛田乡派出所所长、指导员及警员

发表:2004-11-2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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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诉 状

控诉人:广西桂林市临桂县宛田乡合作村贲能举、贲江生等61名村民

(签字人是每户户主,还有一些村民户主依然逃亡在外,不敢回家)

被控诉人:广西桂林市临桂县宛田乡派出所所长、指导员及警员

控诉请求

一、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控诉人涉嫌非法侵入民宅罪、非法拘禁罪、抢

劫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被控诉人的行政责任。

事实和理由

十二滩飘流旅游公司(以下称飘流公司)3年前就来到我们村,在流经我们村的河流上从事飘流经营活动,我们惯常的从水路运输竹木的方式不得不改为陆运,因为竹木是我们村里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该公司的到来大大地加大了我们村民的运输成本。不仅如此,沿河两岸的竹木还禁止我们采阀。依照法律规定,村里的山岭竹木属于我们村民所有,既然是属于我们所有,我们却无处分权,这还叫所有吗?政府让漂流公司到我们这来搞旅游开发,我们也理解,但政府也要顾及我们世代村民的利益,何况河流是村里前辈在上世纪60年代炸开河中遍布的岩石开凿出来的。政府要么把沿河的山岭竹木征用作旅游公园,再拍卖出让给旅游公司经营,要么就由飘流公司租赁或承包,每年补偿我们的损失。可三年来,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补偿,也没有从游客服务中得到任何好处,因为上下岸的地方都离我们村居住点很远很远。而飘流公司却从那条河里每年拿走几百万。

今年9月份,村里决定修筑那条乡村路。10月1日村里5位村民去旅游点募捐修路,飘流公司莫老板当众承诺捐助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可就在第2天即10月2日飘流公司即电话我村民不捐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村民于10月3日8点多集合了80多人向飘流地进发。去前给飘流公司打了电话,叫他们今天不要放水飘了,我们村要在下游取石料修路。我们承认,这是我们村的一个幌子,但却是合法的。当我们10:00左右赶到飘流地下河搬石头的时候,飘流公司不顾村民安危还是开闸放水,这激怒了村民。但作为山地少数民族村民(全村除外来的媳妇,都是壮族)没有见过世面,再怎么愤怒,也只是大家搬石头拦河,不敢与飘流公司和游客有任何冲突,既没敢打人也没敢砸东西。拦河拦了1个多小时,宛田派出所赶来了,叫我们不要拦了,我们大家就撤回了家。第二天10月4日乡政府和派出所邀及双方开了一个会,飘流公司答应了付那承诺的1万元捐款,而且也于10月8日送那1万元给了我们村。

我们每个人都以为事情就这样结了,我们也把拦河的事渐渐淡忘了,全村老幼在齐力抢修公路。可万万没想到,过了整整一个月后的11月3日,也是广西历史上最伟大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的11月3日,派出所秋后算帐来了!我们只能推定,飘流公司买通了比抗战中日本鬼子进村时还要坏的人,目的是要我们村永世不敢再去找旅游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始终认为我们去搬石头,第一,是合法的行为,因为河道是国家的,是我们村炸石开凿出来的,我们取石修路完全合法;第二,是纯粹的民事自助行为,因为飘流公司承诺的给村里修路的捐款不给了,更别谈过去三年带给村里的损失了。可派出所来了!镜头一:孕妇谢小琼家,因丈夫不在家,谢独居一室。11月3日凌晨5:00左右,被一阵翻箱倒柜声惊醒,睁开眼两个人正在翻看组合柜里面,另两个人正在楼上翻看,其中有人穿着警服,她的心才稍安一点,因为她不相信警察比强盗还坏。她爬起来,那两人又把床掀开检查。没有出示工作证,没有搜查证、没有传唤证、没有拘留证,什么证都没有。11月4日又是凌晨5:00左右,谢小琼又经历了与11月3日凌晨5:00同样的一幕,没有示证,没有任何手续。四位“警察”竟是撬开侧门进入的,因为大门闩着没有动,而原来用钉子钉死的侧门却被撬开了。而要进到侧门处,则首先要翻越一堵围栏。这些是警察吗?可他们的行为比强盗还强盗!镜头二:11月4日凌晨5点多,在贲能干被派出所的人拉出家门的时候,说“蹲下,这是谁的房子?”其中一个警察指着旁边的一幢房子问。贲说是他兄弟的,警察问他们哪里去了,贲说他们不在家,警察说进去看看,就从二楼(木楼)栏杆翻入贲兄弟家中,派出所的人用菜刀撬一房门,没撬开,就用竹梯爬上顶楼推开门撬开木楼板,没发现他们想要的。就带着贲走了。派出所这次抓人自始至终没有示证、没有手续,有翻栏而入的,有破门而入的。11月3日、4日共抓走了10多人。现在还有几个在拘留所要关15天,没有按法定程序传唤、取证、裁决,没有处罚通知书,没有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即活生生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比电影里拉山头的土匪还土匪。因为11月3日凌晨的抓捕,使村里的男人如惊弓鸟,有到外村住亲戚家的,有夜晚住在朝湿的山林里做野人的。后来派出所在村里扬言每户要抓1人,致使村中的一些女人也开始逃亡。好端端正修建的村路便如死巷一样停工,准备修路的200多方河沙也被雨水冲去。及后因村里跑回一个勇敢的小伙子,召集还留在村里的村民开会集钱请律师,派出所可能是得到了这个消息,没有再来村里抓人。但流亡在外的,还是流亡在外,怕回家!这是我们的家吗?这是我们的家国吗?镜头三:11月4日早晨8:00,村里,警察叫张仕明去派出所,因为车子装不下,叫她自己去。张仕明,农村老太太,64岁。因为怕事,上午11:00就去到派出所。警察与老太太的对话:“(警察)你拦船没有?(老太太)我没有。(警)不老实!(老)我那天在山上打柴火。(警)你捧石头没有?(老)我没有下河,没有捧石头,我打柴火看到河边有很多人,我就下山站在路上看了大概20多分钟。我又没下过一步河,也不知道今天村里要来拦河。(警)别人讲你去了。(老)我说过我是在打柴火,在路边看了会儿。(警)你到过了那里就是参加了。你带钱没有?(老)我没带。(警)你交200块钱就放你出去,不交钱就送你去二塘!”回来后老太太对我们村里说她老了,她害怕,就向同被关押的人借了200块钱交给“警察叔叔”,才放了出来。时间是11月5日凌晨1:00,从派出所到我们村还有20多里山路!镜头四:潘四妹,女,50多岁,11月3日下午6:00被抓到派出所。11月4日下午6:00,警察叫她拿1000块钱就放她,不拿就送她去二塘,她因为有病,只想尽快出来,便叫家里东凑西凑交了1000块钱,放回。镜头五:石秋明,女,30多岁,11月3日早晨8:00被从家里带走,11月4日,警察叫她老公拿6000块钱来,要在下午2:30前拿来,超过2:30就送人,她老公(在外边做生意10月3日没有去拦河)怕她在里面挨不起,便交了6000块钱。她11月4日下午4:30放出。镜头五:贲冬德,11月3日凌晨5:00被抓,11月4日下午3:00,警察说:“你交1万块钱就放你,不交就送你去永福。永福那里的牢头收拾人厉害!”他没办法,通知他兄弟帮他交了1万块钱,才被放出来,至今他谈警色变。镜头六:11月4日,在派出所,那个指导员对贲能干说:“你不叫你儿子来,我把你房子炸掉!”这是我们的“人民警察”吗?这分明就是土匪嘛!比土匪还无法无天!镜头举不胜举,罪恶罄竹难书。

乌呼!一个月前的一件合法的取石行为,一件民事自助事件,而且早已平息,没有留下任何争执。在一个月后的11月3日,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的11月3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县宛田乡派出所警察,不知出于什么用心,一定要把80多户村民吓得鸡飞狗跳、东躲西藏,方显我“警察”英雄本色?一定要把我200多名村民压得世代不敢抬头,方显我“警察”胆气豪情?一定要让老百姓心里恨不剥其皮、食其骨,方显我“警察”伟大光荣吗?千百年来宁静的小山村,从未遭遇如此浩劫!男人四处逃难,女人东躲西藏。生产生活公路建设全被打乱。这是我们的“人民警察”吗?

我们的民事自助行为,姑且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什么说“姑且……”呢?因为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前,只能假设。《条例》第19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谁给了警察要1万元、6000元、1000元的权力?《条例》第33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所裁决。谁给了派出所拘留15日,罚款200元、1000元、6000元、10000元的权力?而且没有任何处罚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前述事实,张仕明根本就没去拦河,不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非法剥夺她的人身自由10几个小时,并且动用国家暴力,以胁迫的手段逼她交200元钱,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对其他被迫交纳200元、1000元、6000元、10000元不等的人也都是动用国家暴力,以胁迫的手段逼迫他人交钱(派出所警察是没有权力要他她们交这些钱的),涉嫌抢劫罪。撬门而入,翻墙而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拘留他人,剥夺他人自由,未经法定程序,未通知其家属,涉嫌非法拘禁罪。

总之,被控诉人身为执法人员,却违法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1世纪的今日中国,不应该再是“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刑法平等适用”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已经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秉公办理!一定会将革命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此致

刚接到消息:昨晚派出所又到村中抓走6人,并扬言要抓全村人,抓律师。请社会各界关注,救助!!!请转帖!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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