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票百姓诉冤案书

发表:2004-12-0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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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级领导:你们是老百姓的父母官,我的冤案向领导申诉,因承包地被当地的恶势力(王景山、王景潮)强行抢占。通过向法院起诉,被告在当地有权、有势力、有钱、撒谎编造假理由,买通办案人员制造假案,判我败诉,使我有理无处讲、有冤难申辩。

我叫李秀兰,现住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镇王玉旗村五组。

本案在次上诉在判决中不公证、违法如下:

一、北票市人民法院《2003北民权初字第364号判决书中》法官赵义在诉讼过程中和判决中没有进到调查取证的责任,判决书中判的在棚权属不清,这变给转业恶的王景山、王景潮、刘春英留下做恶的证据,事实是我经营了14年,真正是我的,赵义法官判决的依据是刘春英出庭作证为据,判别我败诉。(王景潮、王景山的母亲,刘春英作的伪证)

二、《2003年北民初字第668号判决书中》法官付连成为被告胜诉造假理由,违背了事实真相编制判决书。

1、在庭审中和法庭调查中我的代理律师以大量事实指问被告的无理和违法,使被告理亏词穷,没有任何理由能让法庭采信(有当场材料作证)。

2、 2004年3月6日星期六,法官付连成领着被告三人和我一人,让我拿着尺尾丈量我的土地面积(不以我的承包地使用证为据)四面三面多丈量,西边的一条线多丈量14米,南面的四至把公路的大道也给多丈量4米,付连成为了保住被告王占川用我地盖的房子,从另外一处给我丈量一块地,来证明我的使用面积已够了,说被告盖房子不在我地争议之内,我儿子在意见提出不合理,付连成威胁要把我儿子抓起来,就这样逼的我在现场勘验图上委心的签了字。

3、关于三号房厂问题,在丈量我的地时,被告和法官并没提出在我的地内有被告的三号房基地,但是在判决书中却说有证人,由某作证,在我的地内有被告的三号房厂,这法官哪有公平、简直欺人太甚了。没有标明座标位置这能叫判决吗?

4、被告王占川和我对换的地,他不承认他的发誓,现在悔约而占有我的地盖房子也不承认了,法官在判决书中只说我的地作用面积已够了,而不给标明四至的位置。实际我的地只有一亩多点,大部份已让被告抢占。

5、《2003的北民合初字第668号判决书中》,现场勘验图问题,该图是非法的。5─1、付连成法官一人在公休日与被告三人合伙对原告一人丈量原告的土地是非法的,此举无有法律效力。

付连成法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0条《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的规定》。

5─2、勘验现场没有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违戳恕吨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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