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广告涉侵权中国原告获判赔偿

发表:2004-12-3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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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Nike)的广告中使用动画人物"黑棍小人" 形象,笔名"小小"的中国知名"闪客"朱志强以其网络动画作品主题人物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为由,状告美国耐克侵犯著作权结果胜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耐克公司赔偿原告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在此之前,朱志强以剽窃创意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并索赔200万元。

据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自2000年起,朱志强相继创作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3号》等作品,并分别作出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这些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等被告在宣传推广耐克新产品中使用了"黑棍小人"。

耐克广告中的“小黑人”卡通形象(新华社图片)
通过对比,"黑棍小人"形象的基本构成要素与"火柴棍小人"完全一样。

法院认为,原告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象时,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

法院强调说,2000年4月完成并发表该动漫形象之前,公共领域并未出现过与该形象完全相同的动漫美术作品,"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依法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耐克公司打算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耐克公司表示,"小黑人"是耐克公司花费300万美元委托国际知名的威登和肯尼迪广告公司来设计的。他们完全没有必要模仿。

12月初,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令全国停止播放耐克最新的篮球鞋广告片--"恐惧斗室",称有关的广告片引起观众的强烈不满,并伤害了中华民族的情感。耐克后来对这项广告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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