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5日,30岁的徐明红与28岁的徐剑鹏,在家门口的一家网吧里商量决定,向大城市的商场发送恐吓邮件敲诈钱财。两人进行了分工,徐剑鹏负责书写和发送邮件,徐明红负责到银行用假名字开账户,然后等着收钱。
6月20日,徐剑鹏将第一封瞎编的“恐吓邮件”从网吧发出。邮件的内容是:“因经商被骗,父亲脑出血急需手术费,走投无路的我希望成为中国第一例人体炸弹。若贵商场不能在三天内向我的账户里存入10万元人民币,炸弹将在贵商场爆炸。”徐剑鹏用群发的方式,把此邮件发送给了北京的百货大楼、蓝岛大厦、翠微大厦等全国6省市的9个大商场。但由于网络原因,只有北京翠微大厦和河北一家商场收到了徐剑鹏的恐吓邮件。
翠微大厦报警后,北京海淀警方通过网络技术侦查,把犯罪嫌疑人锁定在福建安溪。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恐吓邮件发出4天后,就将2人抓获归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红、徐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人体引爆相威胁,勒索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惩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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