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反成腐败分子避难所

发表:2005-02-17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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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布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我想,《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条的规定肯定是属于“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的范畴。

  一般来说,腐败官员是很害怕《刑法》的,都不想对《刑法》“对号入座”,但是有一条则是例外,那就是第三百九十五条,对这一条,腐败官员喜欢得不得了,甚至有点“争先恐后”的意思,惟恐自己对不上这一条。为什么?因为这一条刑法是这样写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说,我只要咬紧牙关不说,哪怕是贪它个几百万、几千万,你最多也就是判我“五年”的刑,而按照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理论”上讲,只要满足“在十万元以上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两条,就可“处死刑”。凡人大致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判五年或判死刑或无期徒刑之间会选择哪一种?只要不是傻瓜,都会选择前者。所以,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之间的这样“不讲道理的差异”,贪官污吏怎么能不喜欢?

  所以,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罪,而且这个“巨额财产”越来越巨,甚至“巨额”得“无边无际”,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往往要比贪污、受贿的数额要大得多。

  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巨额财产”竟有2640万元之多;

  安徽“巨贪”尹西才其家庭财产就有包括2000多万元人民币和66万余元美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受贿612万、美元10万,巨额财产485万不能说明来源;

  “广西第一贪”李乘龙收受贿赂人民币374.5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有566.4万元、港币9660元、美元321元、台币1000元、澳大利亚元500元以及首饰一批;

  安徽省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与其妻周继美共同受贿人民币116.4651万元,港币5万元,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钱却有1233万元,几乎是“查实有去处的”10倍左右;

  安徽省原笔〕ね趸持曳欠ㄊ帐?人或单位送的人民币236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索取4人或单位人民币2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517.1万元,还对其拥有的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的确,在很多公布的案件中,关于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名词了,而且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巨额”有越来越“巨”之趋势,而且有的居然还能成为贪官污吏的一个“避难所”,“免死牌”!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啜文由于300万元来路不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日前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其妻赵青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竟被免予刑事处罚。

  为什么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越来越“时髦”?贪官污吏越来越喜欢?广大人民越来越愤怒?我就想到,在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背后肯定还隐藏着什么,它决不是用贪官污吏害了“健忘症”所能解释的。

  为何?

  其一、这些贪官污吏都是“人精”,一个个都是“钱串子”,脑子都好使极了,对金钱都有一种特殊的“嗜好”,写一个条子的价值是多少?批一个工程又能带来多少“效益”?提拔一个科长、处长的价格又多高?这些家伙的心中清楚得很。若是对方不拿足够的钱来“孝敬”,那就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休想!不看到花花绿绿的票子,其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源是决不会出手的,哪能说忘就忘!对不义之财的“失忆症”?只有傻子才那样认为。

  其二、谁都知道,权钱交易是要摘帽子、下监狱、掉脑袋的事,凡搞几万、十几万交易的,都是“慎之又慎”、“想了又想”的。对方“可靠不可靠”?会不会“泄密”?会不会“出卖” 自己?若是觉得不可靠,是决不会做这类“买卖”的。所以,凡是涉及到那些再三思虑、又关连到自己身家性命的“重大事”,是决不会说忘就忘了的。

  其三、一般而言,若是所忘的是一些块儿八毛的小数字,这还情由可原,而现在却不是,是几万、十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种使人心惊肉跳的“天文数字”,能简单地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打发掉了吗?!连三岁的小孩子都蒙不了。

  所以,贪官污吏之所以“说不清”巨额财产的来源是有更深刻的原因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贪官污吏如此“健忘”?

  原来这些贪官污吏既是索贿受贿的能手,又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他们之所以对自己所贪数目如此“健忘”,就是因为他们想钻法律的空子。有这样一个案例:《中国纪检监察报》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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