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之死(图文)

发表:2005-02-1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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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四天就是他的七岁生日,但他没有能够等到那一天;一个持D牌司机驾驶大客在一天接连两次交通事故后撞上了他;大客车继续行驶了52米才停下来;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

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认字(2004)第047号
时间:2004年12月3日15时20分
地点:322国道17KM+715M

一、当事方基本情况:
1、胡平:男,30岁,驾驶证号:430422741218J67,准驾D,驾驶湘D22456大客车从衡阳至鸡笼村,往衡南县鸡笼镇东

2、周洋,男,7岁,衡南县三塘镇龙唤村,行人,死亡

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4年12月3日,当事人胡平驾驶衡南县客运公司湘D22456大客车从衡阳开往鸡笼街,15时20分许,行至322国道17KM+715M,湘D22456大客车与行人周洋相撞,造成周洋当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经过堪查,该事故基本事实如下:

1、路面痕迹:道路上有一条轮胎压痕印,由东向西延申,离公路南侧1.6米,全长9.2米。

2、道路情况:道路为东西走向,北半侧为施工路段,路面路基比南半侧低0.45米,两侧分加宽5.5米。

3、车辆情况:经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湘D22456各项情况合格。

4、据证人张良东、王荣华等人反映,周洋在横过道路时路边停有一辆农用车。

5、法医鉴定:据尸体检验及分析意见:死者周洋系生理(如交通事故)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原因致当事人死亡。

6、***交通事故,本队认为造成***当事人胡平驾驶准驾不符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没有注意安全及周洋穿过公路前未确认安全而引起。
经集体研究,现责任认定如下:

1、当事人胡平驾驶准驾不符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没有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规定,应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2、当事人周洋横过公路前未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通过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等规定,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签名:
交通警察:
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申请耍?br>地 址:
电 话:

责任认定机关及认定的责任: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2004年12月3日发生在322国道17KM+715M处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申请理由:

1、原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原责任认定书采用司机本人供述,证人反映的农用车没有说明车型大小和具体停靠位置。无书面证人证词、法医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也没有当时车速、司机精神状态、酒精检测等具体材料。事实是当时在场群众一致认定司机超速驾驶,撞人后不但没有紧急刹车,而是继续行驶很长一段路程,直接致被撞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司机不是积极实施抢救和报警,而是在众人的责骂声中逃离现场,至今未见我们家属。由于司机逃离现场,车上的乘客纷纷下车,另行乘车离去,失去了大批现场目击证人,致使车辆装载情况、司机当时开车状态和对事故的第一反应无法鉴定。

原认定书隐瞒了跟事故有关的重要数据。该认定书只说明有9.2米长的轮胎压印,而没有说明撞人的具体位置,即没有说明撞人地点至停车地点的距离,而现场堪察的距离是52米,也就是说,司机撞人后继续行驶了42.8米才开始刹车,导致周洋当场惨死,是故意犯罪行为。9.2米轮胎压印说明当时的行车速度是非常高的,是施工路段、学校附近、交通路口、已有车辆停靠的窄道都不允许的行车速度。根据该认定书列举数据,道路南侧宽5.5米,除1.6米空,可用宽度仅3.9米,如果停有农用车,湘D22456已不能再通行。

原认定书忽略了跟事故有关的重要事实。胡平的父亲胡耀南说,胡平当天因与家人口角,心情不好,有饮酒行为。同一天,此次交通事故前,胡平驾驶的湘D22456已发生过两次交通事故,其中一次以胡平赔偿五十元私了。很明显,司机当时精神状态极差,且属酒后驾车。

司机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精神状态极差、酒后驾车和超速驾驶是导致周洋死亡的直接原因。

2、原认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周洋在放学回家路上,不是在道路上玩耍,也没有同其他人嘻戏。周洋横过的道路是没有信号灯、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施工路段,是上学放学必经的路口,施工单位安排有人看守来往的学生,当时没有人制止周洋通过,说明应该没有安全危险,可以通过。认定周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不能成立。

3、原认定责任不当。

司机胡平持D牌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在国道上进行客运,在精神状态极差的条件下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开车,在施工路段,学校附近的路口,且对面停有车辆时,仍然高速行驶。撞人后不但没有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而是继续行驶52米致被撞人死亡,而姨永胂殖 Q现匚シ戳恕吨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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