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发短息兜售罚没车用伪造银行卡骗取67万

发表:2005-03-0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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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的一天,王伟的股友高杰的手机里突然收到了一条莫名的短消息,短消息称,现有海关罚没的两辆车希望出售,一辆车是奔驰S320,一辆是凌志200。发短消息的人称自己名叫吴德辉。

  高杰就按照所收到短消息留下的电话和吴德辉联系上了,表示自己想买一辆车。随后,他把想买车的事也告诉了王伟。

  王伟表示也想买一辆。之后,高杰和吴德辉进行谈价钱,双方议定,奔驰轿车价格48万,凌志轿车价格20万,总共价钱为68万在电话中成交。

  农民专业骗银行卡

  其实吴德辉是福建一个农民易某的化名,他住在厦门,平时就靠伪造银行卡骗钱为生。

  当吴德辉看到他发的短消息有人上当,他向王伟和高杰表示,他希望验证一下他们的付款能力。

  按照易某的要求,在2001年7月3日,王伟就到了银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并把68万元存入了银行。

  存钱后,高杰马上将卡号和密码告诉了易某。易某得知了他们的卡号和密码,马上伪造了相应的金穗卡。

  紧接着吴德辉就派另外的同伙蔡某等二人马上从厦门坐飞机到成都,由蔡某等二人拿着假卡和假的身份证在成都某银行将王伟卡里的67万余元存款拿出。

  当王伟得知存款被骗后,他马上报案,但公安机关破案后,王伟的存款还有16.9万余元无法追回。

  之后,王伟便一纸诉状递到了杨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海某银行、成都某银行和易某等三人共同连带承担他上述16.9万余元的损失和4000元的利息损失。

  银行没有责任

  王伟指出,他到上海某银行办理金穗借记卡并存入68万元后,当时曾经先后两次咨询银行:如果他将借记卡卡号和密码告诉别人,但借记卡本身和身份证不给他人,他人能否从银行取走他的钱?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只要借记卡不交给别人,他人只有密码和卡号是不可能从银行取走他的存款的。

  王伟是在得到银行工作人员的上述答复之后,他才放心地将借记卡卡号和密码告诉吴德辉的。正是因为上海某银行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他注意借记卡本身没有严格的防伪措施,他人在得知借记卡卡号的情况下,能方便地伪造借记卡,再加上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从而误导了他将卡号和密码告诉他人,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杨浦区法院认为,易某等三人作为银行存款的冒领者,直接侵害了王伟作为储户的财产权。而上海某银行对王伟并没有安全提示的法定义务,不构成对王伟知情权的侵犯,王伟称他咨询银行工作人员而被明确答复的事实,因没提供证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易某等三人返还王伟16.9万余元,而两银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判决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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