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粉"案4被告全部翻供

发表:2005-03-0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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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4日开庭审理的重庆首例“题奶粉”案,由于第一被告人罗兵的当庭翻供,使得法院宣布休庭。昨日上午,该案在渝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出人意料的是4名被告全部翻供。

  庭审围绕4个问题激烈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3名检察官与3名被告和他们的5位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与第一次开庭不同的是,昨天在法庭上不管是检察机关、被告人还是律师,似乎都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开庭后,双方对每个问题都不放过。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了4个问题进行激烈辩论:批发商罗兵、吴利琼在零售商文超武被捕后,去了四川什坊一风景区,罗、吴的行为是否属于逃跑;吴是否知道并参与了在江北观音桥市场将“诚康”奶粉卖给零售商文超武;文超武是否明知是问题奶粉,仍然将问题奶粉卖给毛某;被指控窝藏罪的吴伦银是否在知道其姐姐吴利琼、姐夫罗兵销售奶粉出了“事”后,帮助其姐姐、姐夫逃跑。

  文超武:奶粉是客户点名要的牌子

  昨天第一个受审的是批发商罗兵、吴利琼夫妇的下家---文超武。法庭上,文说自己是应死去的被害人毛毛(化名)的叔叔毛某的要求进的货。当时,毛某找到他,指名要求购买“诚康”奶粉。

  他随后向吴利琼购买了1.5件“诚康”奶粉,吴利琼给他的价格是6.5元/袋。进货时文没有向吴利琼索要“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后来他在卖给毛某时也没有告诉毛某没有“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2004年4月25日,毛某找到文,说奶粉有问题,毛说抢救孩子花了8000元,要求赔偿时,才知道奶粉有问题,之前自己一直不知道奶粉有问题。

  而公诉机关拿出了文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证明文是在撒谎。文在检察机关的笔录里这样说:“卖奶粉之前就知道了,9元以下是歪奶粉,而且市场上卖这种奶粉的只有两家,一家是罗兵,一家是姓陈的。”

  面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文沉默了一会儿后说了3个字:“无异议。”

  吴利琼:我从不管生意上的事

  罗兵、吴利琼夫妇有两个小商品批发门市,一个在江北万隆市场,由罗负责;另一个在观音桥农贸批发市场,由吴负责。

  面对法庭的讯问,吴说自己从来不管生意上的事,执照上的负责人虽是自己,但她连经营什么产品都不清楚,更不知道有没有卖奶粉,当然也谈不上自己卖奶粉了。吴还说,罗在外做生意,自己只是在做家务、管孩子,有空的时候才去店里看一下,帮一下雇请的工人小李。有一次,自己看见文与小李谈买卖的事,当时不知道是卖奶粉,后来小李才告诉她,文是来买奶粉的。

  罗在法庭上承认吴什么都不知道,货是自己进的,价是自己定的,奶粉是小李卖的。

  由于吴不承认自己卖奶粉给文,公诉机关传唤文当庭与吴对质。可文在法庭上一会儿说好像是小李卖给他的,一会儿又说记不清了。反反复复好几次,后来在法庭的追问下,文最后才说是吴卖给他的,价格是6.5元/袋。

  公诉机关还拿出了另一份证据,证明吴不光参与经营,而且十分清楚奶粉有问题。在吴的口供中她称,市场上的正规奶粉最低价也不低于10元/袋,“诚康”奶粉才6.5元/袋,这肯定是歪奶粉。

  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笔录,被告人吴称,我不识字,我没文化,不知道他们在笔录上写了什么。

  兄弟称不知姐姐要逃跑

  被公诉机关以窝藏罪起诉的吴伦银在法庭上称,当时他的姐夫罗兵打电话给他,叫他把临时车牌换掉,然后把衣服带下来洗了,并称在电话中罗只是说经营上出了问题,要“出去一下”,而不是公诉机关说的罗和姐姐要逃跑。

  但公诉机关拿出了吴伦银姐姐和姐夫口供,在口供笔录里,罗、吴都称,他们告诉弟弟吴伦银销售的奶粉有问题,现在出了事,市领导很重视,叫吴伦银赶快帮他们准备车,并把车牌换了。罗还叫吴伦银去他家,帮他收拾一些衣服,准备出逃。可罗、吴在约定的地点等了吴伦银很久,他都没有来,所以他们认为弟弟出事了,就自己逃走了。

  但在这样的证据面前,吴伦银始终认为自己不知道奶粉的事情,也没有帮助姐姐、姐夫逃跑。罗、吴也不承认自己是逃跑,坚持说自己是外出旅游。

  剩余问题奶粉销毁在厕所里

  公诉机关出示的一组证据中证实,罗从2003年7月开始,从厂家购进了180件“诚康”奶粉。后来因为此奶粉出了“事”,罗于是将剩下的此奶粉倒在万隆市场的厕所里全部销毁了,并吩咐分销商将剩下的“诚康”奶粉全部销毁。但最终有一部分没来得及销毁的奶粉被公安机关查获。

  “诚康”奶粉产品检验报告有假

  经过检察机关的侦查,发现在相关部门那里,根本就不存在“诚康”奶粉的产品检验报告,也就是说,“诚康”奶粉从没有检验报告,在市场上流通的此奶粉所附带的检验报告全部是假的。

  11份证据全被当庭采纳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从有关部门获悉,正规奶粉按照400克/袋的包装,合格的奶粉最低价格应在10元以上,最高的在140元左右。

  经过整整一天的庭审,该案刑事部分的举证质证程序终于完成,公诉机关所举示的11份证据全部被法庭当庭采纳。

  由于时间原因,法庭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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