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堕胎 丈夫索要赔偿

发表:2005-05-0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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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认定侵害其生育权,赔偿精神损失,妻子却语出惊人:堕胎的孩子不是丈夫的,并找来情人作证。对这起让人迷惑的官司,法院会怎么判呢?

  爱上一个不回家的人

  赵波是湖南某厂的推销员,因为前妻不能生育而离婚。2002年9月,赵波认识了刘莉,郎才女貌,你情我愿,两人不久便喜结良缘。

  蜜月过后,赵波因工作忙,很少回家,而刘莉也乐得经常与她以前的朋友一起聚会、玩耍。有时赵波打电话回来,刘莉不在家,他知道她爱热闹,还是劝她少出去一点,早回家一点,结了婚在外面玩多了,玩久了,别人会说闲话,可刘莉却回答:“你不陪我,我寂寞。你放心,我不会做出格的事情。”

  赵波虽有些不悦,也不好说什么。2003年国庆节,刘莉告诉赵波说她怀孕了,赵波高兴得手舞足蹈,马上把好消息告诉他的父母。

  刘莉怀孕后,赵波外出时间少了,可刘莉还像以前一样,经常与同事朋友一起逛舞厅、打麻将。有时赵波说她几句,她就说要与朋友多交流,联络感情,赵波有时发脾气,说你不替我考虑,也要想想肚中的孩子,但刘莉还是经常独自外出,有时深夜一两点钟才回来,甚至通宵不归。

  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一吵架刘莉就外出,还得赵波和母亲四处寻找,哄她回来。次数多了,两人逐渐感到厌倦和失望。

  有一次吵架后,刘莉又要外出。赵波对她说,只要你不要影响孩子,任由你干什么,现在你少外出一点,把小孩生下来后,你再怎么玩,甚至你要离婚去找别的男人我都不管。刘莉反讥,你原来关心的只是想要个孩子,而不是我本人,我生下孩子你就好扫地出门了。你们要想孩子,我偏不给你们生孩子。看着刘莉日渐隆起的肚皮,为了让刘莉将孩子平安生下,赵波与其母亲还是对她十分体贴和关照。对刘莉的行动,他们虽心里不快,但都没有表现在脸上。

  私自堕胎引发官司

  2004年3月,刘莉未与赵波商量,擅自将怀孕5个月的孩子堕掉,回来只对赵波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我将孩子做掉了”。赵波以为她在开玩笑,但看到妻子的肚皮不再隆起,半天回不过神来。

  多年的期冀转眼成为泡沫,他一句话也说不出,继而责问她为什么要这样做。刘莉却不以为然,“又不是再生不出孩子。”赵波母亲听到这个消息,更是气得昏了过去,一连几天都不吃饭。

  2004年6月6日,赵波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认定侵害其生育权,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接到应诉通知书,刘莉觉得有些突然,先是哀求赵波的谅解,继而又搬出三朋四友做赵波及母亲的思想工作。刘莉信誓旦旦,一定改掉缺点在家做个好妻子,年底给婆婆生个孙子,赵波及母亲一心软,在母亲的劝说下,赵波向法庭撤回了诉状。

  刘莉收敛了几天时间,没有出去,但她那颗躁动的心始终耐不住寂寞。赵波出差后,她又开始外出。有一天赵波在家,一个朋友打电话找刘莉,赵波听出是一个男人的声音。接到电话后,刘莉又出去了。想到自己对刘莉如此疼爱和宽容,而她却不在乎他的感受,只顾自己痛快和享乐,赵波感受到一丝心酸。他知道刘莉是那种不安于现状和家庭的女人,她向往和追求的是一种刺激,有人喝彩的生活,他开始后悔自己的婚姻。

  不久,赵波又听到传言,说刘莉经常与某某男子在一起,那男子是一个老板,刘莉是他的情妇,刘莉把孩子打掉,因为那孩子不是赵波的,刘莉只是怕孩子长大后像某某而暴露她和某某的关系才堕胎的。联想刘莉的行为,赵波似信非信,他旁敲侧击问过刘莉几次,刘莉否认。问得多了,反怪赵波不相信她。

  情人作证:堕掉的孩子不是她丈夫的

  2004年9月10日,赵波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判决他俩离婚。同时赵波认为,他和刘莉结婚后,生育权应为夫妻双方共有,而非女方单独占有,她擅自处分自己肚里的孩子,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作为受害人,给他精神上造成痛苦,也给他的家人带来痛苦,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2004年12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对感情破裂没争执,争论的焦点依旧是刘莉私自堕胎是否侵犯赵波生育权的问题。

  刘莉不承认侵犯赵波的生育权。争论激烈时,刘莉说:赵波口口声声要孩子,什么生育权,他想要的原来还是钱。我告诉你,我堕掉的小孩不是我俩的,而是我与林某的,看你还有什么生育权。

  赵波一听怔倒在座位上。想不到自己的妻子在法庭上公然承认与别人的奸情,原来外面谣传的都是真的。他醒悟过来后对法官说,刘莉说的是假话,她是为了逃避惩罚,不想赔偿他的精神损失才出此下策。而刘莉却当庭向法庭出示了林某的证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莉和林某的婚外情不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在孩子已经堕胎、证据已经灭失、无法证明是谁的孩子的情况下,因为赵波和刘莉是合法夫妻,享有合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应认定刘莉堕掉的孩子是赵波与刘莉所生育:生育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刘莉与赵波结婚后,它即为双方共有,而非女方独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对该权利的处分应共同协商。刘莉在未经赵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怀孕5个月的孩子堕掉,是对赵波生育权的伤害,给赵波在精神上造成了痛苦,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物质赔偿。同时,因刘莉的婚外情导致与赵波的婚姻破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也给赵波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痛苦,亦应赔偿精神损失。2004年12月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准许赵波与刘莉离婚。在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后,刘莉因侵害赵波生育权,赔偿赵波精神抚慰金1.5万元,因婚外恋给赵波造成伤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摘自《现代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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