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玲之子打官司 向中新社讨要房产

发表:2005-06-13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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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女作家丁玲名下的一处房产在50年后引起她儿子与房产占用者之间的腾退房屋官司。丁玲之子蒋先生将中国新闻社告到东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将未拆迁部分腾出交还。记者昨天获悉,东城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东城区某院是其母亲丁玲于1954年购买的房产。因历史原因,被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长期占用,并交由其下属单位使用。丁玲去世后,经公证该处房产归他所有。2001年该地区危房改造,该院东部房屋被拆迁。蒋先生得知后,即向拆迁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要求依法获得拆迁安置和补偿。后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将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将该处房产确权归侨办所有。200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诉讼请求。因该院未拆迁部分仍被对方下属单位中国新闻社占据,蒋先生于2005年2月致函要求对方将该院房屋和院落腾空,但被拒绝。

蒋先生认为,该处房屋产权仍在丁玲名下,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对该处房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故起诉要求房屋占有者将该房屋未拆迁部分腾出。

据了解,1954年丁玲曾致函北京市政府,愿意将该房产捐给中国作协作托儿所用,产权属于国家。后来,中国作协与国务院侨办达成协议,将该房产并入侨办幼儿园。此后该院就一直归国务院侨办及其下属单位使用,但从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仍为丁玲名下。

2005年1月,二中院判决指出,虽然蒋先生否认丁玲赠与函件中的签字,但应认定丁玲的捐赠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复函中有“产权最好归作家协会托儿所公有”的回复,因此认定国务院侨办、中国作协对诉争之房长期占用使用为合法。该院之所以驳回国务院侨办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院认为:赠与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在2001年因遇拆迁,争议之房已不复存在,侨办的诉讼已无实际意义。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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