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大学是否应该成立一支捉奸队

作者:作者: 五岳散人 发表:2005-06-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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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起来看新闻,发现重庆师范大学的《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是多年未见的“奇文”。该《管理规定》最出奇的地方,就是规定了“在校生被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重庆晚报》)。

  说这个《管理规定》是奇文也许有点大惊小怪了,毕竟我们这里经常有“公务员乳房要对称”、“老师禁止强奸学生”的规定出台,而且这个《管理规定》要是放在“公务员禁止嫖娼、包二奶”的规定旁边,肯定还是属于比较合理的那种。毕竟该大学是师范院校,培养的都是未来的“灵魂工程师”。

  据报道说,有舆论认为这个规定不好实施,因为这些行为很难被抓住、定性。但该师范大学学生处老师解释道,他们主要是依赖公安机关,一旦公安部门对事实认清后,学校就会做出相应处理。但这种关于公安部门对事实进行认清的话头,基本属于标准的胡扯。上述行为里,能够让公安部门直接介入的,只有一个 “三陪”,其他的几项不是公安部门管理的领域。

  如果该师范大学想让自己的《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只能有一个办法,那就是组织自己的人员成立一支“捉奸队”。该“捉奸队”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在校学生的活动,一旦发现不好的苗头,就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像当年地下工作者那样留神静听房里的动静--这在我们的某些婚俗叫做“听墙角”--等到时机成熟后“捉奸在床”。这样的话,重庆师范大学说不定可以增加一个侦探专业。不过,灵魂的工程师们集体去听别人的墙角,这不知道是体现了什么样的良好素质。

  当然,上面所说的只是一种推理而已,不会有那个大学真的干出这种缺心眼的事来。现在在校的学生结婚都是合法的,组织捉奸队去捉学生的“奸”就实在是比较荒唐了。但是,如果这个规定属于那种不能实行的虚假规定,制定出来有什么意义呢?

  这种虚假规定的意义,完全可以延伸到我们悠久的文化传统里面去寻找其根源。本来我们的传统文化不是那么不通人情,比如在强调“男女授受不亲”的时候,也承认“嫂溺叔可援之以手”。后来,这点人情就开始变态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了。

  变态也就变态了,如果按照变态的方法一直到底的话,说不定也是一个能和谐生活的社会--大家都变态,就是常态了。但人的天性总是不那么容易隐没,所以,我们就经常可以发现在男女关系被“变态”地关注的时候,是色情小说最繁荣的时候,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这个所谓的《管理规定》就是这么一个东西,作为一个虚假的规定,它是没有执行能力的,而这个造型又不得不摆,不摆这个造型的话,无法体现其思想道德之高尚。

  既然说到了思想道德这个领域,就顺便说几句。道德是个流动不居的东西,就在离我们还不远的时代里,喇叭裤、太阳镜、同居都是这个社会不能允许的行为,是道德所不能宽容的。但今天看来,当时那种不宽容实在是脑袋进水。所以,在现今的社会里,任何人要是还把道德层面的判断,用行政手段固定下来,这头脑就不单是进水,而是可以当作鱼缸了。道德只有在自身的领域才是正常的,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要求其他人,就是一种虚妄的想法。

  我们这里道德所最关注的领域是性的权利,须知,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是组成人身权利重要的一部分。这部分的东西有外部法律进行管辖,学校本身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关注成年人正常的性权利。这种关注只能让人联想起明清理学的腐臭味道,还有那种愚蠢的快乐--听墙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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