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再为公安鸣不平!

发表:2005-10-16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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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制国家特权社会,不仅广大平民成弱势受欺压,任何人的言论权、信仰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都得不到有效保障,任何人都有可能沦为弱势群体或者成为特权的受害者。在老百姓眼里,交警大队长算得上个人物了,但在县委书记眼里,就不算什么东西。10月4日晚,湖南长沙市发生一起因交通纠纷引发的事件。雷锋故乡望城县县委书记王武亮连殴多名警察,并大发豪言:“我是望城县委书记!你算什么东西?!”

其实在更高的特权面前,县委书记,七品麻官耳,不算什么东西,便是国家主席刘少奇,也不算什么东西!在《上海老警求救无门,哀恳老枭“主持公道”!》中我说了,在中共治下,岂但普通老百姓,统治阶级的“自己人”、“圈内人”,大到刘少奇,彭德怀,赵紫扬,一旦受难蒙冤,一样人权毫无保障,人格任受侮辱,小小张宝亮(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副科级民警),又算得了什么。

现在,又一个老公安“饥不择食”地叩响了枭门。

在枭文《枭鸣虎穴,剑啸龙泉!----林樟旺案初审漫记》中,我曾提及,在龙泉期间,有多队人马趁夜来访我和张星水大律师申诉冤情,其中有一个申诉人,自已就在当地公安部门工作,却也有苦莫诉。当时此君希望我助他一 “笔”,我劝他慎重考虑,因为他作为公安机关一名领导,与老枭这个著名的异议份子反动人士“勾搭”,请我“帮忙”,利弊如何实不易言。

现在,他下定决心请我“笔助”,其情可悯,却之不恭,遂遵命将其遭遇公之于网络,帮忙耶添乱耶,实难逆料,帮了忙勿谢,添了乱也勿怪,呵呵。

他叫翁建新,龙泉市公安局看守所指导员。95年以来,翁建新、丁笑春夫妇先后两处房产被龙泉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强行拆迁,至今得不到公正的补偿和解决,生效的判决几年得不到执行。

1995 年7月3日,因道路拓宽,需拆迁丁笑春和母亲谢益香座落于新华街39号的房屋。丁笑春母女和龙泉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安置协议,丁笑春母女可取得28.8平方米的店面房。然而直至今日,丁笑春母女都没有安置到28.8平方米的店面房。

2001年7月26 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限龙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安置谢益香、丁笑春在城区范围内的相应地段.相应面积的营业性用房28.8平方米;从1997年7月开始至安置之月止,由龙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支付给谢益香、丁笑春经济补助费每月3000元。

2001 年12月。因龙泉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没有符合条件的营业用房可供安置,丁笑春母女被迫接受货币补偿安置方式。28.8平方米营业用房按当时的市价折现后,加上每月3000元的经济补助,丁笑春母女至少可以得到70万元的安置补助费。而龙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只支付了40万元。几年来,丁笑春多次追讨余款,一直未果。

2004年11月25日.丁笑春家的另一处房产被龙泉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下文简称“龙泉市拆迁办”)强制拆除。这次强制拆除,双方不仅在补偿安置上有争议,龙泉市拆迁办更是在拆迁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翁建新、丁笑春夫妇气愤地说,龙泉市拆迁办还欠她30多万元上个世纪的安置补助费,凭什么又对她家进行违法强制拆迁,再次侵犯她的合法权益。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国务院、浙江省都有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讬。”这是为了防止拆迁管理部门成为拆迁人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容易造成为其自身权益而损害和牺牲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可是,这一至关重要的规定在龙泉市却形同虚设。因为龙泉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下文简称“龙泉市拆迁办”)既是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是该市唯一的拆迁人。同时,龙泉市拆迁办主任还是龙泉市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

而龙泉市党委、政府不但没有制止拆迁办的违规行为,反而为拆迁办筹划部署,并动用法院和公安,进行违法拆迁。一位拆迁户说,在该市华楼街拆迁过程中,政府的一些手法很像“嘉禾拆迁”。

2003年开始的华楼街拆迁,是一次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进行的商业拆迁。道路拓宽用地只有5米,而大部份拆迁出来的土地将被用于商业开发。2004年11月24日,龙泉市国土局发出公告,华楼街多个商业地块,即将被高价拍卖。

在这个拆迁项目中,龙泉市拆迁办同样作为拆迁人,和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许多拆迁户,特别虽有营业用户的拆迁户提出,既然拆迁后大部份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所以他们强烈要求龙泉市拆迁办进行产权调换,在原地段安置。但均被拒绝。

许多拆迁户被迫接受了货币补偿方式。而拆迁户丁笑春始终坚持要求产权调换,在原地段安置。2004年11月25日,丁笑春家的房屋被龙泉市拆迁办强制拆除。这是一次违法的强制拆除。

官仓弄14-16号房屋在华楼街拆迁范围以内,这是丁笑春和她丈夫翁建新还有她婆婆刘月英三个人的共有财产。翁建新是龙泉市公安的一名干警,为了这次拆迁,他承受了多方的压力。曾有人放出话来,叫他小心那身警服。龙泉市委书记李一飞也当面威胁翁建新,叫他多考虑自己的前途。

2003年6月10日深夜,翁建新和刘月英被迫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在拆迁办对协议签字、盖章之前,丁笑春和刘月英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拆迁办声明,翁建新的签字不能代表他们的意愿。一位资深律师认为,这份协议不合法。

2004 年11月,龙泉市拆迁办以翁建新未能按协议于2003年7月10日前腾空房屋为由,将翁建新诉上法院,并于11月15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2004年11月22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责令翁建新在11月24日前搬迁,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4年11月24日晚上9点多钟,翁建新劝说母亲把房子腾空。晚上10点多钟翁建新将房门钥匙交到法院执行庭,随后法院给腾空的房子贴上封条,并对翁建新做了笔录。翁建新提出,腾空房子可以,如果要拆他的房子,法律程序一定要到位。

龙泉市法院院长表示,法院只是裁定强制腾空,没有裁定强制拆迁。而龙泉市拆迁办却对翁建新的房子进行了强制拆迁。

2004年11月25日早上,正常上班之前,龙泉市拆迁办和城建监察大队的一批人,他们没有强制拆迁的法律手续,竟将法院的封条撕毁,并用砖头砸开翁建新的房门主,接着用挖掘机将翁建新的房子拆除。

龙泉市党委、政府和法院不但默许拆迁办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幕后主使。为了这次强制拆迁,龙泉市委召开会议,安排专人负责。由该市政法书记任总指挥,公安局局长和法院副院长任副总指挥。翁建新的房子拆迁,就是法院副院长直接负责的。

2005 年初,浙江省建设厅厅长及丽水市委书记在媒体有关翁建新天妇房屋拆迁情况报告的内参上作了重要批示,但当地龙泉市委、市政府仍无动于衷,至今未对被拆迁人房屋被强制拆迁后的遗留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生效的判决九年了仍不能执行。龙泉官场的黑暗,龙泉王国的“独立”,由此可见一斑。

公安如此,平民何堪;在当地具有相当影响和“能量”的翁建新君都得不到起码的公正,其他老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片面追求建设速度,损害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滥用强制手段,乃至暴力野蛮拆迁,等等,已成为各地普遍现象,龙泉也不例外。国务院的 2001年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前段时间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城市规划拆迁的文件,国务院还通过中央电视台,以新闻公告的形式通知对被拆迁人不得适用强制措施,但这一切都不能真正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都无法让宪法中的公民财产权落到实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梁慧星认为,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社会的拆迁行为,政府不能介入任何实体内容。他还强调,应该将开发商与产权人推向市场交易的前台,政府站在宏观调控的幕后进行管理,扮演自身应该有的裁判角色。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产权人、被拆迁人合法、合理的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现在拆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他还强调,将开发商与产权人推向市场交易的前台,政府站在宏观调控的幕后进行管理,扮演自身应该有的裁判角色。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产权人、被拆迁人合法、合理的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现在拆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然而,只要一党独大的丑恶政治不变,“政府不能介入任何实体内容”、“从根本上保证产权人、被拆迁人合法、合理的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现在拆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就只能是幻想和空话,黑暗和苦难就未有穷期,这无穷尽的苦难不仅属于体制外,也属于体制内,特别是那些低层官员、基层党员。老公安翁建新的遭遇,进一步凸现了一党专制的丑陋、黑暗和反动!

还是那句老话:只有法治宪政才能保障人权,只有民主制度才能庇护人民!

2005-10-15

注:本文事实部份以翁君提供的有关材料为据(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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