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律师代理郑恩宠名誉权受侵害案致函上海媒体

作者:浦志强 发表:2005-10-29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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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解放日报》、《文汇报》暨

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先生、《解放日报》记者陈斌先生:

受郑恩宠及其夫人蒋美丽委托,本律师就《解放日报》、《文汇报》于2003年10月29日分别刊登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解放日报》记者陈斌撰写的题为《“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侵害郑恩宠名誉权事宜发出本律师函,要求你们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解放日报》和《文汇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向郑恩宠夫妇赔偿精神损失。

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报》在第2版、《文汇报》在第8版分别刊登了由《解放日报》记者陈斌和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杨金志撰写的《“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该文在引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恩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之余,捏造事实并恶意使用侮辱性言词贬低郑恩宠的人格,导致后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并给其本人和亲属带来了精神痛苦。

一、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致使郑恩宠的社会评价降低。

文章作者杨金志和陈斌,以新华社记者和《解放日报》记者身份,在未对上海市拆迁诉讼状况进行起码调查的情况下,无视郑恩宠为数以百计的上海拆迁户艰难维权的事实,撰文指称郑恩宠头上的“动迁维权斗士”、“反腐败英雄”、“著名大律师”等“桂冠”,都是“被境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别有用心”地戴上的;作者对郑恩宠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正当性过于迟钝,对升斗小民在大资本重压下蒙受的苦难熟视无睹,即对其维权行为肆意歪曲,指其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作者本应轻易了解到郑恩宠编印散发的,不过是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以便拆迁户能理性处置自身权利,却在文中以“擅自编印、散发非法小册子误导群众”的行文混淆视听;作者本应敏锐地意识到,上海地方公安检察当局对周正毅事件的养痈成患负有失察责任,却轻率地以未曾在上述机关见到郑恩宠有关举报文件为由,否认其人尽皆知的抗争行为;文章还称郑恩宠在上海天山内衣厂期间曾“因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无故旷工而被工厂除名”,但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

二、文章有意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词,对郑恩宠的人格造成了贬损。

报道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词,对郑恩宠的人格进行贬损。报道称郑恩宠对头上的诸多“桂冠”“得意洋洋”,但“其实在人才济济的上海”郑恩宠 “不过是无名之辈”,只是“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公安机关逮捕、经众多新闻媒体曝光才得以‘扬名’”;更有甚者,称郑恩宠是“申城律师界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败类” 、说他“自称‘精通法律’却知法犯法”,说他“自称为民请命却巧立名目索取费用”、说他“自称反不正之风却自身道德败坏”,说“大庭广众面前,郑恩宠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他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等等。上述侮辱性言词贬损了郑恩宠的人格,损害了郑恩宠的名誉。

三、报道构成对郑恩宠名誉的损害,侵犯了郑恩宠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我国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郑恩宠捍卫自身名誉的民事权利,不因其眼下在押犯的处境而有所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者文章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并造成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属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对于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一文的作者新华社记者杨金志和《解放日报》记者陈斌,显然构成了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并应承担责任;《解放日报》、《文汇报》在刊登上述文章时,对其行文中的众多不实之辞和侮辱性言词,未尽到应有的核实与审查义务,同样构成对郑恩宠名誉权的侵犯;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对下属媒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解放日报》是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对国内政局有着深远影响,近年来更成为中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其地位举足轻重;《文汇报》的发行,则主要面向知识界,该报对人物臧否一向为人瞩目;两报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对受众有着较大的影响。上述文章发表并在各自网站发布后,经过了其他媒体和网站的转载,影响力即侵权后果进一步放大,对郑恩宠名誉的损害程度大大加深。

本律师受托向各位公证发出本律师函,期待着你们能从新闻从业者的良知底线出发,谨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对事实、法律、公众和郑恩宠夫妇负责的态度,于2005年11月20日前作出明确的回复,否则我们将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所有的回复敬请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3层307-308室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010-85869176  传真:010-8586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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