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判决该国警察侵犯法轮功人权(图)

发表:2006-02-0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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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女士对德国德雷斯顿警察的行为提出确认起诉。

2006年2月1日上午,德国萨克森州(Sachsen)首府德雷斯顿市(Dresden)行政法院判决:德国警察在2002年4月中共前党魁江泽民访问期间,对一名法轮功学员所采取的行为是非法的。该案的书面判决将于近日完成。

据明慧网报导,2002年4月11日江泽民访问德国德雷斯顿市,德国法轮功学员王婧女士在走向江泽民即将进晚餐的饭店途中,被两名德国警察拦住,要求她出示证件、并将其护照上的个人信息记录下来,同时被要求离开,其间有其他人从她身边经过,却未遭到盘查。事后,王女士多次试图和德雷斯顿市所在的萨克森州内政部和警察交涉,但迟迟未有结果;2003年4月,王女士对德雷斯顿警察的行为提出确认起诉。

消息来源指出,该案于2006年2月1日开庭审判,三名法官当庭做出三项判决:第一、警察要求王女士出示证件是错误的;第二、警察记录下王女士的个人资料是错误的;第三、警察要求王女士离开是错误的。

针对上述判决结果,王婧表示:“四年前,德国政府和警察屈服于中共政权的压力,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等于是做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海外帮凶。这是德国作为一个推崇民主法治国家的耻辱,伤害了德国的立国之本。我很高兴这一次德国法庭做出了正确的判断,给德国政府和警察一个强有力的信息:不能屈从外来的压力,放弃自己的原则。”

据了解,王婧的案例非唯一的个案。2002年江泽民访德期间,在柏林、麦森(Meissen)、格斯拉 (Goslar)、德雷斯顿、波茨坦(Potsdam),几乎所有江造访的城市都发生了类似的事件。例如:一些和江住在同一旅馆里的法轮功学员被受到中共压力的德国警察从房间里赶走、身穿写有“法轮大法”字样的黄色夹克的法轮功学员被禁止通过一些特定的区域、贴有法轮功标记的轿车被检查,并被扣押数小时,以及法轮功学员的横幅被警察抢走等等;事后,法轮功学员都对当地内政部或警察提出确认起诉。

在过去的几年里,除了萨克森州之外,其它各州都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各州内政部,德国内政部及警方都做了公开的书面道歉,并承诺采取一定措施保证侵犯法轮功学员权利的情事不再发生。目前,除了王婧的案子外,另外两个发生在萨克森州的类似个案不久后也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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