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印刷佛经 北京一居士被判四年 ──记雷大勇案

作者:赵月光(武汉) 发表:2006-04-11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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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消息,2006年2月,北京佛教居士雷大勇因印刷公益佛经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雷大勇(又名雷洋)是北京地区的一个居士,在当地佛教界有很多人认识。因为自己办有印刷厂,又是佛教居士,所以很多北京的、甚至天津河北一带的居士出资委托他印刷一些公益佛经资料。由于雷大勇印刷的佛经质量好,(一些所谓正规出版社印刷的佛经,由于不是佛弟子校对,很多有严重的错误,甚至有俗人用不符合佛法正见的观点作序)成本核算的价格很公道,就有越来越多的人找他印刷佛经,在北京居士界也是有口皆碑。他印刷公益结缘的佛经,一般都与北京通教寺合作,有“通教寺倡印”字样。

2004年底,雷大勇又开办了一个印刷厂,一些居士共同出资找他印一大批佛经和佛教资料。因为在中国大陆,挂靠一个寺院,向主管的宗教局和出版局申请内部资料准印证非常困难,特别是一次印刷数十种,批准就更难了。这种情况下,雷大勇就在边准备申请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同时,边开始印刷了数十万册、八十余种、《金刚经》等佛经资料。其印刷的佛经资料上都有“内部资料”或“非卖品,赠送结缘”字样。

2005年4月27日,通州区警方搜查了印刷厂仓库,查获上述书籍19万余册。雷大勇雇的工人杨某和会计王某也受到牵连,在2005年5月三人被一起批捕。通州区警方根据不符合法律手续且没有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主管领导签字的《出版物审查鉴定书》,一口咬定是非法出版物,不承认是宗教内部资料。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声明,雷大勇等人虽然未取得内部资料准印证,但其行为并未扰乱社会秩序,最多是行政处罚。并且侦查机构出版物审查鉴定程序错误,公诉方把宗教内部资料认做非法出版物,是认定事实错误,采用与非法出版物相关的非法经营罪,是适用法律错误,故不应构成犯罪。

但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不予采纳,在2005年10月中旬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雷大勇四年有期徒刑,工人杨某三年,会计王某二年(因为是女性,已怀孕,缓期执行)。上诉后,法庭于2006年2月下旬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雷大勇不以营利为目的来公益印刷佛经,竟然被判以非法经营罪,这真是中国法律的奇异之处。而雷大勇雇佣的工人杨某和会计王某,仅仅是打工者,不可能被定为经营者,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实在是令人莫名惊诧。

另据目击者称,雷大勇在法庭上,镇静自若,口诵佛号,整个法庭为之动容。在看守所的监号中,雷大勇不畏逆缘,转增上缘,显示出大乘菩萨精神,劝化牢友,赢得了他们的尊重。

这是中国大陆,在2005年11月北京基督教牧师蔡卓华印刷圣经被判三年案之后的,制造的又一起严重的宗教资料印刷冤案。

这是对人权的践踏,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蔑视。这种判决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是违宪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各种限制真正信仰自由的违宪政策措施,也必须一一受到追究。

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公约必须被尽快批准并加以彻底实施。

请人权组织、维权人士、社会各界、民主人士、佛教徒和其他宗教正义之士声援雷大勇案的无罪辩护。

佛教徒是讲宽容的,但宽容不是赞扬邪恶。
宽容是赞扬善法,呵责恶法。
宽容是对众生的宽容,不是对恶法的宽容。
宽容是对众生的慈悲,是对恶法的摒弃,所谓对事不对人。
我们要大声呵责恶法。
我们不谤国主,也不谄国主。人民是真正的国主。
无论事情是成功还是失败,皆自性空。“一无所得故。菩提萨埵。”
请佛弟子为雷大勇等人回向、祈祷。

作者附记:本文请自由传播,本人放弃任何版权,但转载的任何媒体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

200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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