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长胞弟贪渎判死缓 受害者:不公

发表:2006-05-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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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部长刘志军胞弟、前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涉嫌受贿人民币四千多万元(合新台币一亿六千多万元),且雇凶杀人,但因“自首、立功”等表现,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免于一死。有受害者认为判刑不公,将上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吴邦国陈情。

中国死缓制度规定,对于应判处死刑的罪犯,若不需立即执行,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观后效,给予悔改机会。死刑缓期期间,罪犯若真诚悔改或立功,两年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若拒绝悔改或犯新罪,经法定程序核准,就需执行死刑。

香港“星岛日报”报导,湖北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发现,刘志祥担任汉口火车站长期间,得知汉口火车站招待所承包者高铁柱准备举报他违法情形,于是指使无业者彭支红“修理”高铁柱。

在刘志祥催促下,彭支红指使另一名无业者冯立海殴打高铁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冯立海邀约“长毛”(名不详,在逃)等人携带弹簧刀、铁管等凶器,前往高铁柱住处殴打他,冯立海持匕首朝高铁柱右大腿等处连刺数刀,导致高铁柱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外,一九九五年到二零零四年,刘志祥利用担任汉口火车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贪污公款及公物,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合共人民币一千一百四十四万元、五十二万美元,以及三万五千欧元。

法院审理发现,这段期间,刘志祥利用职权,先后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的巨额款物一百六十多次,共人民币一千四百三十五万元。

法院发现,刘志祥还有人民币五百二十七万元、八十八万七千美元、五万八千欧元、港币一百二十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不过,法院最后认定,由于刘志祥主动交代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追缴人民币四千多万元的非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对此,曾因举报刘志祥,遭雇凶砍伤的前汉口车站员工张汉生愤慨地说,“判刑不公,贪污四千万、还有命案在身,竟然不用死?”他表示,将与其他受害者上书吴邦国,以求公道。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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