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女矿工遇难是严重人权事件

发表:2006-05-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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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6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9名遇难者中有4名为女性。这些遇难者中最长已在井下工作了13年之久。在当地,女矿工并不少见。在东塘煤矿就有10来个女工下井,这次事故中下井的女工就有6个。在周围的其他一些煤矿,差不多都有女矿工。湖南省劳动厅组织的4个检查组分赴各地矿山检查,检查组对冷水江市70多家煤矿、6家非煤矿山共计4713名职工进行检查,查出其中女性249人。

在这次事故中遇难的40岁的李初莲已在井下工作了10年。与她同日遇难的赵平姣现年48岁,挖煤史已长达13年。30多岁的年龄,当城市的白领女性在优雅的工作环境中展现工作风采和年轻女性的魅力的时候,这些可怜的农村妇女已经开始了挖煤和“背拖拖”的艰苦工作,每月千多元给她们带来了挣钱的满足。现在, “开朗、好强”的矿工女死了,“矿难带来的悲痛尚未散去,而当地一些以挖煤为生的女性,又在为将来的生计担忧了”。

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矿难事故,不仅是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对在井下工作的妇女而言,她们被迫在井下从事采矿劳动,而且并没有被有关部门制止,本身就是一起妇女人权被践踏的严重事件;透过这一事件,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社会贫困群体的生存现状和人权问题。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在《妇女与人权》的国际文献中指出:““妇女的权利即人权”。这一口号贯穿了20世纪90年代,并在成千上万个组织和网络体系所举行的把妇女人权直接放入国家、区域、和国际议事日程的运动、活动中。”(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增强妇女人权
妇女与人权 ,http://www.un.org/chinese/esa/women/humanrights1.htm)什么是妇女人权?它有特殊性的一面也有普遍性的一面。妇女人权的普遍性可以概括为妇女人权主体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其主要内容是反对歧视、男女平等、所有的妇女之间一律平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妇女人权与普通人权相比所呈现的特殊性;二是各个国家、民族和地区之间的差别也会造成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妇女与妇女之间人权的差别和特征。

对妇女的工作条件上的特殊要求,也是妇女人权的基本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指出:“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对妇女而言,“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就包括不在井下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在我国,早在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冷水江市70多家煤矿、6家非煤矿山共计4713名职工中已查出女性就达249人,她们没有经过任何培训,从事不能从事的禁忌劳动,显然已经违背我国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劳动生产,发生在光天发日之下,工作长达10多年,当地劳动部门不可能一无所知。对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劳动管理部门没有进行查处,这是严重的渎职。如果不是这次矿难的发生,也许这一长期违法的行为还将继续下去。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当地妇女的自愿行为而推卸责任,但是就这样的妇女基本人权而言,这不是可以推卸责任的理由和借口,就如拐卖妇女不能以妇女自愿为由而否定其犯罪的性质一样。政府和妇女保护组织、人权组织应当严正关注这一起严重践踏妇女人权的事件。

当然,要真正改变妇女从事禁忌劳动的局面最终靠整个社会给妇女提供平等、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第六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份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第七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一些冷水江妇女被迫成为矿工,其根源正是缺少工作的机会、平等就业的权利:

已经在井下工作了13年的赵平姣现年48岁和丈夫于1979年结婚。“完婚后的第一件事是建新房,家中为此负债数千元。而当时,陈达初以挖煤为生,月收入也就五六十元,相对于债务、日常开支等无异于杯水车薪。当时,赵平姣也在外务工,当过建筑小工、装煤工,也做过养猪、酿米酒等工作,有一年还跑到北京一家酒店做洗碗工,但收入都很低。陈家膝下有一女一儿。至1993年,女儿9岁,儿子7岁,相继进入上学年纪。为维持陡然增加的开支,赵平姣也提出下井挖煤。陈达初开始不同意,拗不过妻子的一再要求,就答应试试。一试,就是13年之久。在去年,家人劝赵平姣别下井。但这一年,儿子考上华中农业大学。此前的 2002年,女儿从娄底经贸学校毕业,四年中专生活耗资约4万元。赵平姣一再坚持,要再做3年矿工,把儿子送到大学毕业。”

从媒体对赵平姣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农村的贫困、妇女就业机会的缺乏、教育负担过重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农民真苦、农村妇女真苦,而在井下劳动的妇女,则是我国社会中最悲惨的群体。对矿主而言,允许农村妇女进矿劳动也许还能赢得这些妇女的感恩戴德,因此,在这起人权事件中,我们虽然应当指责矿主的违法,更应当关注的是政府在改善弱势群体人权状况中的责任。这些妇女的人权问题,反应的又是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和部分农民的人权现状:他们缺少工作机会、缺少平等的工作机会、没有社会保障、缺少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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