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管制传媒 擅报突发新闻罚10万

发表:2006-06-2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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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管制传媒再出新招,计划透过立法程序处罚未经上级部门核准便擅自报导突发性新闻的传媒,最高罚款额十万元人民币、折合约四十万台币,此新法不仅让意图掩饰灾情的政府成为新闻唯一仲裁者,更令揭发官员贪渎、披露民生疾苦的中国新闻从业人员陷入寒冬。

据北京媒体报导,中国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审议包括工业事故、自然灾害、卫生健康与社会安全在内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该草案将明确规定,中国新闻媒体若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严重的信息或报导虚假情况”,将受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指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导进行管理”。

据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依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级、特别重大(红色),二级、重大(橙色),三级、较大(黄色)与四级、一般(蓝色),共计四级搭配四种预警颜色。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意主要是希望提高政府处理重大灾害的速度并加大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刑度,但法条中对于“惩处未经核准报导”部分,则引发外国传媒批评中共正以立法的“合法程序”加大对媒体的管制。

英国“BBC”中文网称,法案一旦通过实施,将再次确立中国政府控制新闻和信息的立场,《华盛顿邮报》更专文批评说,此项立法实际上把掌控灾情的地方政府变成新闻唯一仲裁者,且突发事件需先经批准方能报导,“该法是胡锦涛(新闻、网站)近年限制言论自由的另一信号”。

报导引述因撰写批评中共文章遭禁止授课的前北大新闻教授焦国标说:“我们以前从来没有过像这样的法律”,北京一家知名杂志记者指出,“他们当然是想加紧控制,我预计(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将变得越来越紧。”

近年因屡报重大灾情事件遭中宣部点名批判的南方报业集团昨日也刊文指出,若地方政府是突发事件的利害相关方,在官官相护下此新法律反将变成腐败官员掩饰黑幕、逃避舆论监督的“私家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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