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受难者——陆洪恩
作者:王友琴
发表:2006-07-13 21:04
陆洪恩,男,1919年生,1943年毕业于国立上海音乐专科学校,1950年入上海交响乐团任定音鼓手,1954年起任乐团指挥,1965年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1966年5月再次发病,因发病时曾有所谓“反动言论”,5月28日被逮捕。在监狱中被关押两年后,1968年4月27日被以“反革命罪”判决死刑枪杀。
陆洪恩出身在上海徐家汇的一个天主教家庭中,所以有“洪恩”之名。他的妻子胡国美,毕业于上海中西女中,任上海舞蹈学校的钢琴伴奏师。据说陆洪恩极为聪明,不但有音乐天才,也富有文采,文章写得很好。这应该是事实。因为上海交响乐团是高水准的乐团,他应该是个优秀的艺术家。
1965年1月,陆洪恩和上海交响乐团的人一起到上海附近的奉贤县农村参加所谓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此运动也被称为“四清运动”。在奉贤乡下,陆洪恩突然行为失常。他的同事把他绑到县医院打了一针,使他镇静下来,把他送回上海。
上海交响乐团派了一辆中型汽车,该团中共支部书记陈彦龙、陆洪恩妻子的弟弟胡国安等五人一起陪陆洪恩到了上海精神病医院。上海精神病医院最好的医生和陆洪恩谈话并观察之后,诊断陆洪恩患“精神分裂症”。陆洪恩在上海精神病院住院两个多月,病情缓解后出院。他回团上班,但不再担任指挥。
1966 年春天,陆洪恩再度发病。他晚上不睡觉,总是怀疑有人迫害他。他给在北京的文化部副部长夏衍写上万字的长信诉苦,写后又撕掉。他的妻子胡国美告诉弟弟胡国安,要他帮助把陆洪恩再次送进精神病院。胡国安是上海外语学院的俄语教师。他立即给上海交响乐团打了电话,他得到的回答是:对陆洪恩,不要送医院,不用你管。
那时在上海交响乐团发生的事情是,陆洪恩在团里告诉别人赫鲁晓夫是正确的,团里开会和他辩论。赫鲁晓夫是斯大林死后的苏联共产党总书记,他在1956年开始揭露斯大林时代的残酷迫害并给受害者平反,于是他被毛泽东当作“修正主义”的头目抨击,并且在文革前夕遭到中共越来越凶狠的咒骂。陆洪恩是有精神病的人,在开会辩论时,在对峙的情况下,陆洪恩越说越激烈。陆洪恩为赫鲁晓夫说的好话,被当作“反革命言论”。结果,陆洪恩没有被送进精神病院,而是被当作“现行反革命”送进了公安局的看守所。
在看守所里,生活条件不好。陆洪恩得不到烟抽,而他是个吸烟很多的人。最不人道的是,陆洪恩从第一次入精神病院之后,一直服用有镇静作用的氯丙嗪,进看守所后被停了药,他的病就越来越严重。
据说,陆洪恩在关押中见到红色的东西就要砸毁,而那时候到处都是红色的标语、红色的毛泽东语录本等东西,红色被当作“革命”的象征。另外,据说他呼喊了“反动口号”,和毛泽东有关。具体喊了什么,不详。在文革中,大力追查所谓“反动言论”、“反动标语”和“反动口号”等等,但是被“揭发”出来并且被用来定罪的这类材料,有一个特别的名称,叫作“防扩散材料”,都不予公布,也就是说,除了少数“专案组”的人以外,不准一般群众知道。不准“扩散”的目的之一是怕引起听众共鸣。但是,这些没有明确核实过的材料却可以被用来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陆洪恩被关押两年后,在1968年被判处死刑。在上海市中心的“人民广场”开大会宣判了对陆洪恩的死刑判决。上海电视台还转播了宣判大会的现场实况。枪决他的布告贴在上海街头。和他一起被判死刑的还有三十多人。
上海《解放日报》发表报道《本市举行公判大会镇压现行反革命》。报道说:
为了誓死捍卫一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辅的无产阶级司令部,誓死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上海市公检法领导机关昨天在本市文化广场召开“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决镇压现行反革命罪犯公判大会”严厉判处了一批十恶不赦的现行反革命份子。
报道还说:
#p#大会宣判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柳友新等齐名现行反革命份子当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这时场内场外的革命群众长时间的高呼口号,无不拍手称快。
陆洪恩被判死刑的时候,陆洪恩妻子的弟弟胡国安,在上海外语学院被对立派的“群众组织”抓去关起来。他们强迫他“交代”和陆洪恩的关系等等,试图抓到他在对待陆洪恩问题方面的“错误”,可以整他。只因胡国安一贯行事小心谨慎,总算没有被抓住什么把柄,所以被关了两天后被释放了。
陆洪恩被枪决后,有公检法方面的代表到陆家通知陆洪恩的妻子胡国美,并向其索取打死陆洪恩所用的子弹费。
据传,对陆洪恩判死刑,张春桥说过:“陆洪恩不是精神病,是反革命。他喊赫鲁晓夫万岁,为什么不喊毛主席万岁?” 张春桥“四人帮”之一,当时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我们无法看到当时的会议记录,无法知道这里引用的这段话是否准确。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当时在上海判处死刑,一定经过张春桥和新建立的权力机关“革命委员会”的最后批准。
上海“革命委员会”的负责人张春桥和姚文元,都曾是文化界的人,他们都应该是听过陆洪恩指挥的音乐或者至少知道他作为音乐指挥的名声的。当他们挥笔批准陆洪恩的死刑判决的时候,他们心里充斥的是“革命”的狂热还是残忍的快意!
在文革时代,陆洪恩不是仅有的例子,即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说了当时会被当成“反革命罪”的话,被判重刑甚至被判死刑。对这样的人的判刑甚至枪毙,至少涉及了几个层面上的非法。
首先,他们精神失常和遭到残酷的“斗争”,包括殴打侮辱等等非人待遇有关。从当时一批“斗争对象”被活活打死的事实,可以知道那时的暴力程度有多么严重。在北京,在1966年夏天红卫兵运动掀起时有数千人被活活打死。在上海,总的来说,被活活打死的人数没有北京多。上海在文革中被打死和被“斗争”后自杀的总人数,根据文革后的1984年上海对文革案件的复查,有11, 510人。其中有一些人被活活打死,一些在饱受折磨和虐待后自杀,因此在各个局部,上海可能和北京一样残酷。在遭到残酷的“斗争”以后,他们未经法律审判程序就被关进监狱。在他们被关进监狱之后的生活环境,他们自己当然已经无法说出。和他们一起被关押但是活着出来的人后来说出了当时监狱里的殴打、恶劣的生活条件和心理折磨。这种通过“革命群众”之手或“专政机关”施行的暴力迫害是非法的。
第二,他们当时的言论是在已经精神失常的情况下发出的。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对于精神病人,不仅他们的的言论,就是他们的行为,甚至类似暴力攻击和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都不能作为量刑和判罪的依据。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的时候,无法为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另外,只有专业医生有权作精神病鉴定。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一个嫌疑犯,即使他没有精神病史,只要他的律师、辩护人或家属,提出他有精神病方面的问题,法庭都必须使他得到精神病专家的检查,获得专业医生的结论。对于有精神病史的嫌犯,法庭必须首先考虑这个因素。而陆洪恩一案非常明显,因为他因“精神分裂”住院治疗的经历,还是仅仅一年以前的事情,直至“案发”,他还在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病历具在,无可怀疑,否认他的病情因素,不是因为不知道,而是知道了故意不承认。
第三,陆洪恩这样的人,虽然精神不正常,但是既没有杀人放火,也没有打架毁物,不对公众造成危害。定他们罪的“理由”,只是他们说过的一些话。既然当时的宪法上写有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就不应该成为定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定死罪的理由。但是,在文革中,这类言论当时被称作“恶毒攻击毛主席林副主席”,公安机关内部还将之简称为“恶攻”。“恶攻”是当时最大的罪之一。
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67年1月13日联名发出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一般被简称为 “公安六条”)第二条说“攻击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但是他们没有给出定义,什么样的言论是“攻击诬蔑”。不小心弄脏了毛或林的照片,开个玩笑,都可以成为“恶攻”,成为“现行反革命”。
另外,尽管这种“恶攻”言论可能并不是向公众作出的(陆洪恩在这方面是个特例,但是这是因为他精神不正常。),也没有任何录音或文字记录可作证据,只要有两个人揭发(这两个人可能受到了包括拷打在内的威胁或者利诱),就可以坐实。然后这种“恶攻”就可以成为重罪甚至死刑罪。如果作自我辩护,那就会当作“抗拒从严”的例子受到更残酷的处罚。“恶攻”罪名在文革中害了千千万万的人。
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酷法,却在文革中一直被认为理所当然。另外,各地都会有一些想通过“挖掘阶级敌人”来立功的人,拚命想找出这种“恶攻”的话和证据,来把一些人圈进“反革命”的范围。而被“恶攻”绳子套上脖颈的人,如果他们神志还清楚,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只有拚命声明自己没有这样说过或者想过这些话,却不能质疑这一定罪原则。直到1979年春天,在北京高层的“务虚会”上,有专家指出,他们查找资料,发现希特勒时代的规定,是“侮辱元首者,拘留两星期”,终于质疑了文革时代的判罪标准。文革时代,远未到“侮辱”程度,就可能被枪毙,远远超过了希特勒。
第四,确定对陆洪恩等人处以死刑,没有经过正常法律程序,其中重要的是辩护和上诉。如果允许辩护,即使可以把说赫鲁晓夫好话当作判 “反革命罪”的根据,至少还可以请上海精神病医院的医生为他的病情出庭作证。另外,文革前判处死刑,被告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最高法院驳回,死刑才得以执行。文革中改变了这一制度,死刑批准权到了各省和直辖市,由各省和直辖市在文革中新建立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批准死刑。根据毛泽东关于“革命委员会”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理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位一体,死刑由共产党党委会决定。在上海,1967年的“一月革命”后建立了“革命委员会”,接着就枪杀了陆洪恩和林昭,还有很多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姓名的人。 张志新是在1975年4月由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决定判处死刑枪毙的。
陆洪恩本来是一个在乐池里把美好的音乐带给人们的人。交响乐曾经通过他手中的指挥棒流向爱音乐的人们。他不幸患精神病,如能得到医疗,病情可能缓解甚至痊愈。但是,在1967年,在文革的第二个年头,他被杀死了。
陆洪恩死后,他的妻子胡国美生活在忧郁和压抑中,现在已经去世。
作者惠寄 原载《文革受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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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洪恩出身在上海徐家汇的一个天主教家庭中,所以有“洪恩”之名。他的妻子胡国美,毕业于上海中西女中,任上海舞蹈学校的钢琴伴奏师。据说陆洪恩极为聪明,不但有音乐天才,也富有文采,文章写得很好。这应该是事实。因为上海交响乐团是高水准的乐团,他应该是个优秀的艺术家。
1965年1月,陆洪恩和上海交响乐团的人一起到上海附近的奉贤县农村参加所谓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此运动也被称为“四清运动”。在奉贤乡下,陆洪恩突然行为失常。他的同事把他绑到县医院打了一针,使他镇静下来,把他送回上海。
上海交响乐团派了一辆中型汽车,该团中共支部书记陈彦龙、陆洪恩妻子的弟弟胡国安等五人一起陪陆洪恩到了上海精神病医院。上海精神病医院最好的医生和陆洪恩谈话并观察之后,诊断陆洪恩患“精神分裂症”。陆洪恩在上海精神病院住院两个多月,病情缓解后出院。他回团上班,但不再担任指挥。
1966 年春天,陆洪恩再度发病。他晚上不睡觉,总是怀疑有人迫害他。他给在北京的文化部副部长夏衍写上万字的长信诉苦,写后又撕掉。他的妻子胡国美告诉弟弟胡国安,要他帮助把陆洪恩再次送进精神病院。胡国安是上海外语学院的俄语教师。他立即给上海交响乐团打了电话,他得到的回答是:对陆洪恩,不要送医院,不用你管。
那时在上海交响乐团发生的事情是,陆洪恩在团里告诉别人赫鲁晓夫是正确的,团里开会和他辩论。赫鲁晓夫是斯大林死后的苏联共产党总书记,他在1956年开始揭露斯大林时代的残酷迫害并给受害者平反,于是他被毛泽东当作“修正主义”的头目抨击,并且在文革前夕遭到中共越来越凶狠的咒骂。陆洪恩是有精神病的人,在开会辩论时,在对峙的情况下,陆洪恩越说越激烈。陆洪恩为赫鲁晓夫说的好话,被当作“反革命言论”。结果,陆洪恩没有被送进精神病院,而是被当作“现行反革命”送进了公安局的看守所。
在看守所里,生活条件不好。陆洪恩得不到烟抽,而他是个吸烟很多的人。最不人道的是,陆洪恩从第一次入精神病院之后,一直服用有镇静作用的氯丙嗪,进看守所后被停了药,他的病就越来越严重。
据说,陆洪恩在关押中见到红色的东西就要砸毁,而那时候到处都是红色的标语、红色的毛泽东语录本等东西,红色被当作“革命”的象征。另外,据说他呼喊了“反动口号”,和毛泽东有关。具体喊了什么,不详。在文革中,大力追查所谓“反动言论”、“反动标语”和“反动口号”等等,但是被“揭发”出来并且被用来定罪的这类材料,有一个特别的名称,叫作“防扩散材料”,都不予公布,也就是说,除了少数“专案组”的人以外,不准一般群众知道。不准“扩散”的目的之一是怕引起听众共鸣。但是,这些没有明确核实过的材料却可以被用来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陆洪恩被关押两年后,在1968年被判处死刑。在上海市中心的“人民广场”开大会宣判了对陆洪恩的死刑判决。上海电视台还转播了宣判大会的现场实况。枪决他的布告贴在上海街头。和他一起被判死刑的还有三十多人。
上海《解放日报》发表报道《本市举行公判大会镇压现行反革命》。报道说:
为了誓死捍卫一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辅的无产阶级司令部,誓死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上海市公检法领导机关昨天在本市文化广场召开“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决镇压现行反革命罪犯公判大会”严厉判处了一批十恶不赦的现行反革命份子。
报道还说:
#p#大会宣判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柳友新等齐名现行反革命份子当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这时场内场外的革命群众长时间的高呼口号,无不拍手称快。
陆洪恩被判死刑的时候,陆洪恩妻子的弟弟胡国安,在上海外语学院被对立派的“群众组织”抓去关起来。他们强迫他“交代”和陆洪恩的关系等等,试图抓到他在对待陆洪恩问题方面的“错误”,可以整他。只因胡国安一贯行事小心谨慎,总算没有被抓住什么把柄,所以被关了两天后被释放了。
陆洪恩被枪决后,有公检法方面的代表到陆家通知陆洪恩的妻子胡国美,并向其索取打死陆洪恩所用的子弹费。
据传,对陆洪恩判死刑,张春桥说过:“陆洪恩不是精神病,是反革命。他喊赫鲁晓夫万岁,为什么不喊毛主席万岁?” 张春桥“四人帮”之一,当时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我们无法看到当时的会议记录,无法知道这里引用的这段话是否准确。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当时在上海判处死刑,一定经过张春桥和新建立的权力机关“革命委员会”的最后批准。
上海“革命委员会”的负责人张春桥和姚文元,都曾是文化界的人,他们都应该是听过陆洪恩指挥的音乐或者至少知道他作为音乐指挥的名声的。当他们挥笔批准陆洪恩的死刑判决的时候,他们心里充斥的是“革命”的狂热还是残忍的快意!
在文革时代,陆洪恩不是仅有的例子,即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说了当时会被当成“反革命罪”的话,被判重刑甚至被判死刑。对这样的人的判刑甚至枪毙,至少涉及了几个层面上的非法。
首先,他们精神失常和遭到残酷的“斗争”,包括殴打侮辱等等非人待遇有关。从当时一批“斗争对象”被活活打死的事实,可以知道那时的暴力程度有多么严重。在北京,在1966年夏天红卫兵运动掀起时有数千人被活活打死。在上海,总的来说,被活活打死的人数没有北京多。上海在文革中被打死和被“斗争”后自杀的总人数,根据文革后的1984年上海对文革案件的复查,有11, 510人。其中有一些人被活活打死,一些在饱受折磨和虐待后自杀,因此在各个局部,上海可能和北京一样残酷。在遭到残酷的“斗争”以后,他们未经法律审判程序就被关进监狱。在他们被关进监狱之后的生活环境,他们自己当然已经无法说出。和他们一起被关押但是活着出来的人后来说出了当时监狱里的殴打、恶劣的生活条件和心理折磨。这种通过“革命群众”之手或“专政机关”施行的暴力迫害是非法的。
第二,他们当时的言论是在已经精神失常的情况下发出的。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对于精神病人,不仅他们的的言论,就是他们的行为,甚至类似暴力攻击和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都不能作为量刑和判罪的依据。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的时候,无法为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另外,只有专业医生有权作精神病鉴定。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一个嫌疑犯,即使他没有精神病史,只要他的律师、辩护人或家属,提出他有精神病方面的问题,法庭都必须使他得到精神病专家的检查,获得专业医生的结论。对于有精神病史的嫌犯,法庭必须首先考虑这个因素。而陆洪恩一案非常明显,因为他因“精神分裂”住院治疗的经历,还是仅仅一年以前的事情,直至“案发”,他还在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病历具在,无可怀疑,否认他的病情因素,不是因为不知道,而是知道了故意不承认。
第三,陆洪恩这样的人,虽然精神不正常,但是既没有杀人放火,也没有打架毁物,不对公众造成危害。定他们罪的“理由”,只是他们说过的一些话。既然当时的宪法上写有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就不应该成为定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定死罪的理由。但是,在文革中,这类言论当时被称作“恶毒攻击毛主席林副主席”,公安机关内部还将之简称为“恶攻”。“恶攻”是当时最大的罪之一。
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67年1月13日联名发出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一般被简称为 “公安六条”)第二条说“攻击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但是他们没有给出定义,什么样的言论是“攻击诬蔑”。不小心弄脏了毛或林的照片,开个玩笑,都可以成为“恶攻”,成为“现行反革命”。
另外,尽管这种“恶攻”言论可能并不是向公众作出的(陆洪恩在这方面是个特例,但是这是因为他精神不正常。),也没有任何录音或文字记录可作证据,只要有两个人揭发(这两个人可能受到了包括拷打在内的威胁或者利诱),就可以坐实。然后这种“恶攻”就可以成为重罪甚至死刑罪。如果作自我辩护,那就会当作“抗拒从严”的例子受到更残酷的处罚。“恶攻”罪名在文革中害了千千万万的人。
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酷法,却在文革中一直被认为理所当然。另外,各地都会有一些想通过“挖掘阶级敌人”来立功的人,拚命想找出这种“恶攻”的话和证据,来把一些人圈进“反革命”的范围。而被“恶攻”绳子套上脖颈的人,如果他们神志还清楚,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只有拚命声明自己没有这样说过或者想过这些话,却不能质疑这一定罪原则。直到1979年春天,在北京高层的“务虚会”上,有专家指出,他们查找资料,发现希特勒时代的规定,是“侮辱元首者,拘留两星期”,终于质疑了文革时代的判罪标准。文革时代,远未到“侮辱”程度,就可能被枪毙,远远超过了希特勒。
第四,确定对陆洪恩等人处以死刑,没有经过正常法律程序,其中重要的是辩护和上诉。如果允许辩护,即使可以把说赫鲁晓夫好话当作判 “反革命罪”的根据,至少还可以请上海精神病医院的医生为他的病情出庭作证。另外,文革前判处死刑,被告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最高法院驳回,死刑才得以执行。文革中改变了这一制度,死刑批准权到了各省和直辖市,由各省和直辖市在文革中新建立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批准死刑。根据毛泽东关于“革命委员会”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理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位一体,死刑由共产党党委会决定。在上海,1967年的“一月革命”后建立了“革命委员会”,接着就枪杀了陆洪恩和林昭,还有很多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姓名的人。 张志新是在1975年4月由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决定判处死刑枪毙的。
陆洪恩本来是一个在乐池里把美好的音乐带给人们的人。交响乐曾经通过他手中的指挥棒流向爱音乐的人们。他不幸患精神病,如能得到医疗,病情可能缓解甚至痊愈。但是,在1967年,在文革的第二个年头,他被杀死了。
陆洪恩死后,他的妻子胡国美生活在忧郁和压抑中,现在已经去世。
作者惠寄 原载《文革受难者》
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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