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死在同仁医院案:法官称其被送错地方

发表:2006-11-01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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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主审法官表示,王建民不应被送到“同仁医院”救治。理由是北京同仁医院不是流浪人员、农民工的定点救治机构。而王建群代理律师单正宏认为,在我国任何一家医院都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要求。东北网10月31日电 昨天下午,齐齐哈尔农民工王建民死亡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该案件被受理了一年后,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后认为:“同仁医院”对王建民进行了积极救治,而且王建民不应被送到“同仁医院”,而应送往弱势群体的定点救治机构。

  主审法官 王建民被送错了地方

  13时30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建民死亡案件。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三人组成。王建群和同仁 医院客服部一名曾姓主任分别就坐原告、被告席。在确定双方无新证据后,法庭进行了质证。

  据王建群代理律师向记者转述,主审法官当庭表示,王建民不应被送到“同仁医院”救治。理由是北京同仁医院不是流浪人员、农民工的定点救治机构,而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由民政部门投资兴办的龙夫医院才是救治弱势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此王建民病发时应被送到定点救治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同仁医院”。

  王建群代理律师单正宏认为,在我国任何一家医院都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要求。因此,“同仁医院”对王建民有救治的义务。法官所称“把王建民送错了地方”是不对的。

  原告律师 法庭在有意偏袒被告

  王建群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主审法官还当庭表示,法院的审判人员走访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清河法医鉴定中心,并对这两家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同仁医院”当日值班人员进行了询问。之后,法院的结论是,事发当日,“同仁医院”对被送来急救的王建民进行了积极救治,并及时将患者情况通知了家属。

  王建群代理律师单正宏认为,法院所谓“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只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方可依职权调取证据:一是案件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案件涉及追加当事人,终止、终结诉讼或诉讼与实体争议无关事项。显然,这两种情形均与本案无关。单律师表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其目的就是有意偏袒同仁医院。

  “同仁医院” 出于道义可补偿十万

  质证后,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调解?”王建群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调解,但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也同意调解,但强调医院没有过错,同时表示,从维护 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医院可以从道义上对死者家属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大约在10万元左右。

  王建群及其代理律师不同意被告的观点和赔偿数额。被告表示,他们需再与“同仁医院”的负责人商议,两天后再向法庭回复意见。

  14时40分,在当事人双方当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王建民死亡案件第二次公开审理结束。

  据王建群的代理律师分析,如果此案件在短期内调解不成,法院将会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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