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假名牌禁止出境? 保护知识产权别拿百姓开刀

发表:2006-12-0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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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了2006年至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方案,要求对通过邮包或夹带等方式携带假冒名牌、盗版光盘出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监管,穿假名牌出境也是不允许的。(12月5日《北京晨报》)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假冒名牌产品可以说无孔不入,防不胜防,绝大多数消费者,都深受其害。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出台严厉措施,打击假冒名牌,保护知识产权,其良好出发点是无容置疑的。可是,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吉林省政府出台政策,如禁上穿假名牌出境等,把矛头只对向了普通消费者,而不是制假贩假者。
  
  有论者称中国是假冒名牌制造大国,话虽刻薄,但不无道理可言。国内一些生产企业纷纷把假冒名牌,除在本土销售之外,还源源不断输入国外大量销售。据欧盟公布的消息称:目前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假冒名牌商品中有70%来自中国,这一“铁证如山”的数据,足见制假贩假在国内是多么“发达无比”。
  
  之所以国内成为生产假冒名牌的天堂,从客观上分析,主要与制度安排有关,打击假冒产品法律制度存在着天然缺陷。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的行为明令禁止。但是,虽然有法可依,可在法律的执行和惩处方面软弱无力,缺乏铁的手腕。比如,对于最近宣判的北京秀水街市场商户侵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秀水街市场和有关商户共同赔偿5家外国公司各2万元,总计10万元。按我国法律规定,制假售假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照此推算,区区10万元的赔偿委实太轻了。此外,在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一些地方领导只考虑政绩和财税收入,而对制假贩假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假冒名牌的泛滥。
  
  从国际上看,制假贩假的问题也并非中国独有,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总的来讲,越是经济开放程度高的国家,越是重视打击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制假行为,而不是把矛头指向普通消费者。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生产者、经营者分别处以25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法国的法律规定,假冒违法者可判处2年监禁,罚款100万法朗;西班牙的法律规定,假冒违法者可按情节分为轻、重、严三种,分别罚款4000美元、2万美元、80万美元,罚款额可超过商品实价的5倍,并处刑罚和勒令关闭工厂。
  
  因此,要想改变国内假冒名牌泛滥的现象,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首先,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修订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制假生产企业的处罚标准,如发现有制假行为的商家,不妨罚它个倾家荡产,并追究相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是,还要扭转地方政府政绩观念,把打击假冒产品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从而充分调动政府打击制假的主观能动性。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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