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丁怀书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呼吁书

作者:丁怀书 发表:2007-01-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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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女士们、先生们:

丁怀书是中国贵州省威宁县的一名纪检干部,男、彝族,大专文化,1963年9月出生、1984年参加工作、历经从事了中国的教育工作、文秘工作、纪检工作。

在从事纪检工作时,由于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去完成,曾查办了多例领导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为人民挽回上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今却被丁怀书的上司纪委书记李典学串通被丁怀书查办过的领导张明荣利用张明荣的前妻王帮丽勾结被丁怀书得罪过的学生陈彦平在丁怀书拟写的《关于张明荣贪污挪用公款的有关问题》、内容为:

1、贪污挪用温饱工程款7.5万元,时间长达11个月,视为贪污。
2、贪污挪用毕节地区行署下拨的支农款6万元,属侵吞国家资金,应没收上缴。
3、提高农业局下拨的地膜售价,非法获取的暴利17544元,应退给农民。
4、设帐外帐支付农业局下拨的支农款9990元用了也就用了。
5、挪用战坡村人畜饮水工程款5500元,防雹救灾款1200元,到计生承包集团报销的医药费1500元共计8200元作为违纪资金没收上缴县纪委作为办案经费的原稿上加拟写成《极大悲哀》,内容为:威宁县经贸局副局长张明荣在金斗任乡长期间贪污挪用公款20多万元,现还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原因是张明荣用其二奶张惠敏贿赂威宁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李典学作权色交易保住张明荣经贸局副局长,今年年初,李典学到四川省盐津县出差,在所住的宾馆里和一位女服务员进行了钱色交易的嫖娼活动,这是什么行为?威宁县教育局原局长赵德忠在毕节嫖娼被撤职处理,而地纪委对李典学的嫖娼,张明荣送张惠敏给李典学作权色交易为什么明知不问?只字不提的小字报原稿打印张贴后,由王帮丽给和丁怀书有矛盾的李典学说:“是丁怀书拟写给我打印张贴的”。来栽赃陷害一个纪检干部。并用狸猫换太子把丁怀书套进电脑打印室去取《关于张明荣贪污挪用公款》的20封举报信,换取去取《极大悲哀》小字报的人是穿皮衣的朱建英的证词证据栽赃给丁怀书背着。

2003年12月22日晚,李典学安排指挥公安机关将丁怀书非法关押到中国贵州省威宁县看守所,问丁怀书你是否认识民族幼儿园的老师王帮丽?丁怀书说认识,王帮丽是丁怀书妻子小学时的同学,并给王帮丽提供过张明荣贪污挪用公款的数据。但丁怀书申明王帮丽拿去张贴的小字报里面的内容不是自己所为。威宁公安局刑侦大队张良军大队长问丁怀书怎么知道小字报里面的内容?丁说是李典学在职工大会上宣读后,丁才知道的。丁要求司法机关把王帮丽拿去打印的小字报原稿拿去权威部门作笔迹鉴定,问题就真相大白了,可是丁怀书这一合法合理要求得到的是被威宁县公安局时任刑侦大队长的张良军一顿拳打脚踢,连续八次对丁怀书的提审,并搜查了丁怀书的住宅及办公桌,都没有搜查到任何证据。在第八次对丁怀书的审讯中,张良军问丁怀书要不要听实况录音,丁怀书说听,一定洗耳恭听。要不要看实况录像,丁怀书说看,一定洗眼恭看。张良军说丁怀书是一名罪犯避重就轻,丁怀书得到的都是一样的结果——“暴打”。丁怀书在张良军提前作好的笔录纸后面签上“属实丁怀书”。张良军还是不放过丁怀书,又是几耳光打了过来,把丁怀书鼻子打出血。丁怀书只有按照张良军的示意做,张良军念丁怀书签“此笔录经本人看过,和本人口述一样。”至今丁怀书被张良军踢伤左肋骨第三块和鼻子还未痊愈。再者,每当丁怀书受审回到监舍,每夜看守所都要按照李典学的指意安排外监室的两名疑犯人睡在丁怀书的左右,以讲梦话为由对丁怀书进行毒打,第二天晚上又换两人进号,这样连续等丁怀书按照张良军的示意承认王帮丽拿去张贴的小字报内容是丁怀书起草的,这样才避免了被暴打的痛苦。再者用丁怀书妻子相威胁,丁怀书不按照张良军的示意承认,就要连同丁怀书的妻子一并抓到看守所关押,这一点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是事实。上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事实有在看守所和丁怀书关押同一号室的卯申仕、毛鹏奎、华长才等人的证词证言,威宁县人民医院诊断病历。再者李典学指挥贵州省威宁县哲觉镇党委政府抄了丁怀书母亲的住宅,把猪牛赶到市场上卖成钱归政府所有,安排威宁县农行宣布丁怀书的妻子待岗,每月发给生活费180元。如此株连丁怀书家九族,企图就是让丁怀书释放后,没有车费上告,让丁怀书的孩子读不成书。

特别是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研究:“因没有丁怀书的犯罪证据,发回公安放人。”李典学即到人民检察院问批捕科的领导:“为什么不逮捕丁怀书?”批捕科的领导说:“李书记,要我们逮捕丁怀书,可以,但是要把他写给王帮丽的原稿拿来给我们,确实有诽谤你的语言在稿件上,我们才能逮捕他,如果没有诽谤你的语言在稿件上,我们不敢逮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口供,没有犯罪证据的案子不能定罪处罚,有犯罪证据,没有口供的案子可以定罪处罚”的规定,我们检察院确实不敢逮捕。在威宁、毕节、贵州省是你李典学玩的,一但丁怀书告发上级,谁逮捕的谁吃不了兜着走,我干法律工作已经是20多年了,捕得捕不得我最清楚。

李典学却把威宁县法院院长王凤权以县委副书记的身份用纪委的公款请到饭馆里吃饱喝足后,以《刑事附带民事》把丁怀书作为主犯逮捕了,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的规定,如此戏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且不给丁怀书公开审理,丁怀书要求用自己写的原稿作笔迹鉴定,一审法院还是不同意丁怀书这一合法合理要求,把王帮丽实名举报张明荣带着张惠敏贿赂李典学三次的证据栽脏给丁怀书背着,枉法下达了(2004)威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用“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判丁怀书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二年,枉法黑判,不给丁怀书阅看庭审笔录。这就是王凤权吃人嘴软,拿人手软出现的结果。

丁怀书不服,依法上诉到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建新不知和李典学发生了什么勾结。办案人员第一次汇款是以无罪释放丁怀书,只有王建新不同意,并说:“你们在坐的法官诽谤我该怎么办?”第二次汇款以缓刑释放,还是王建新不同意。还是用“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驳回丁怀书的上诉,枉法错误地下达了(2004)黔毕刑终字第78号裁定书维持了原判。再次戏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法。”而《刑法》明文规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处以刑罚定罪,没有规定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可以处罚定罪。如此,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王建新不光是再次戏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再次戏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4年4月26日,威宁县看守所把丁怀书以600元人民币卖给贵阳市金西监狱,2004年5月26日,贵阳市金西监狱把丁怀书以800元人民币卖给贵州省晴隆监狱服刑。

丁怀书服刑期间曾经过监狱领导写出上100封申诉,和王帮丽共谋撰写《极大悲哀》原稿陷害丁怀书的陈彦平曾向贵州省纪委、贵州省政法委、贵州省高院、毕节地区纪委、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写出《坦白陈述书》交给监狱领导寄出,一次次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为什么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不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并把丁怀书(2004)黔毕终刑监字第51号《再审申诉通知书》扣压不发,逼丁怀书释放后到省高院立不上案,三返五次地到北京上访?2006年8月2日调卷后,为什么不给丁怀书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省高院、中央巡视组将丁怀书申诉材料安排毕节中院审理,为什么久拖不结?逼丁怀书到贵阳嘉航律师事务所去请律师取证?逼丁怀书第5次返回北京。丁怀书的亲人找王凤权、王建新两位法盲院长,要求把丁怀书所写的原稿拿来作笔迹鉴定,就是不给丁怀书作为。王凤权不要脸说:“原稿被丁怀书烧了”。但丁怀书的判决书声称:“经审理查明,是丁怀书将小字报原稿交给了王帮丽,王便将该稿件拿到位于草海镇建设东路华祥饭店一楼门面成树电脑打印社进行打印复制。”判决书不是在放屁,如此戏弄《法律》。

王帮丽张贴的小字报到处错,一错丁怀书调查张明荣贪污挪用公款是153200元,不是20多万元,二错丁怀书和张惠敏没有矛盾,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她倒卖化肥的问题,就算她卖化肥,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为什么要载脏陷害丁怀书呢!三错李典学、刘华、王琴到云南省盐津县、巧家县出差,并不是到四川省盐津县,连王琴的证词证言一并赶着错误,可想而知。四错丁怀书是吕开邦下属单位的职工,只能搞好关系,为什么要提地纪委来到法院系统参加陷害丁怀书呢?五错威宁县纪委常委2003年7月就研究决定给予张明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没有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从这五错就充分说明了王帮丽2003年10月份张贴的《极大悲哀》原稿就不是丁怀书所为。再者,丁怀书是调查了这么多案子的纪检干部,手印按得按不得,字签得签不得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但是为什么会签上按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自诉案子公安机关不能介入。”丁怀书违法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逮捕起诉,因为丁怀书是国家干部,没有违反社会治安。

中级人民法院接访丁怀书的陈法官、罗法官、袁庭长都说:“你工作了二十多年,现在饭也没有吃的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丁怀书回家种地,到私立学校去任教,到北京上访村写材料填表都可以吃饭。又说:“调查来的证据要和公安机关的侦察相符合。”那么佘祥林杀妻案,王俊超强奸侄女案,杨明银故意杀人案等等为什么要宣告无罪呢!

因贵州毕节地区的司法腐败和枉法制造冤假错案,公安局长林科俊、刑侦大队张良军、法院院长王凤权、王建新为了得到李典学、吕开邦的提拔重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二款、三款的规定,把一个优秀的纪检干部用“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送进大牢服刑改造。至今还未得到正确的处理。敬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帮助呼吁中国的司法部门按照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速解决此冤案为感。


盼呼吁人:丁怀书
联络电话:(86)135-2190-2078
2007年元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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