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的共产党之二

作者:孙丰 发表:2007-03-06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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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制度与“法”的意义;及把法律意义的“罪”还原回自然的怀抱法不属于存在世界,不是不可抗的,法是由人来确立的,所以是选择的。但人却是存在,是非选择的、不可抗的事实。究竟是人来合法还是法来合人,这还用讨论吗?人的行为应合法,是因法出于人性并合乎人性。

人是“有”心。人不是“是”心。心乃形成的。不可抗事实所能拥有和所能实现的,只能是自身的不可抗性,不可能是外来原则或外力。但共产主义却就是生命外的原则。由选择而生的“法”是由人的不可抗性派生出来的能力来选择的,所以它应保护的只能是人的不可抗性。法是为保证人的自律,所实现的就是自身物质性,为保证人人的客体性不致受到侵扰才成为必要的。

“共产主义”理想伟大而又高远,共产党就不只是伟大,还光荣加正确,可惜,对于人的生命来说它们都是外物。共党宪法的不合法就不须老孙评说,只要你明白:选择而有的法是捍卫人的不可抗性的,不是为外力侵扰提供方便的,就知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死刑,是万般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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