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上)(下)
作者:刘路
发表:2007-07-10 10:37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上)
我是个律师,而且做了已经十三年的刑事辩护。我对律师法的感觉是,律师是中国法律群体的异类。律师法修改,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别把律师当异类。具体做法就是在修改的条文中规定如下内容:
不得殴打律师
中国律师被殴打是一道刺目的风景,特别是承办敏感案件的维权律师,被殴打几乎是家常便饭。著名法学博士,北京律师滕彪先生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说:
他身为律师,许多时候仍不免遭到公安、法警、国保(秘密警察)、法庭等执法机构中的不肖分子违法对待,目的是要阻止他替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申张正义。
滕彪代表被关押的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广东维权人士郭飞雄、北京维权律师高智晟,都是曝光度很高的案件,受到各种刁难阻碍。他说:“律师去山东办案十几次,每次都受到威胁、恐吓电话、骚扰、殴打、抢走相机,最严重的一次两名律师坐在车里被推翻90度,如果不是路桩挡住就翻沟里去了。”
滕彪曾被法警诬指拍照,关了5小时,阻止他出庭,到开庭结束才释放。还有一次重要证人被绑架,他们要拦阻却被二三十人围堵推倒。他说,打人者都是地方政府雇用的流氓无业人员,报110警车来了故意放走那些人。他说:“具体办案的时候被打过,有的时候都习惯了。
律师作为维权者,自己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而且成了一种普遍现象,这不是很荒唐么?所以,律师法确实有必要加上这么一条。
不得随便关押律师
自由亚洲报道, 香港亚洲周刊曾评选14位维权律师(广义上的),滕彪细数已有7人被关过:“高智晟被判刑了,郭飞雄在监狱里,陈光诚被判4年3个月,郑恩宠刑满释放刚放出来,郭国汀被短期关押后强迫出国,朱久虎、李柏光都被抓过关过,14个人就有7个被关过。”
这个比例居然占到50%,确实高的令人目瞪口呆。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关押他们的理由实在说不出口,很多人甚至根本没有理由。比如陈光诚的律师许志永博士在担任陈光诚辩护人出庭的时候,居然被诬蔑为小偷,在派出所关押到开完庭才获得自由。这哪里还有什么道理可言?因此,不得随便关押律师也应该写进律师法。
不得无故不给律师年检注册
我做了13年律师,一次没有被律师管理机关明文处罚过,但是我的律师证在自己手里的时间还没有在司法局抽屉里的时间多。最长的是2003年11月到2005年9月,居然长达2年的时间不给注册。今年4月份,我的注册又给暂缓了,这次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司法局对律师停业处罚要有明确理由,律师还可以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这是律师法的规定,司法局收拾看不顺眼的律师就发明了暂缓注册这一招,由于不需要理由,还能停止你的执业让你无法进入救济程序以被大量采用。河南的李苏斌律师被河南省司法庭暂缓注册已经7年了,至今还不能执业,可见危害之大。所以,律师法一定要加上不准暂缓注册这个铁的规定,夺掉司法局谋害律师的软刀子。
(待续)
2007年7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下)
不得随意刁难律师会见
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刑事诉讼法》96条、32条更是具体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的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是,现实情况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很难得到落实。政治案件的律师,很少有在侦查阶段见到当事人的,本人参与的十几个政治敏感案件,没有一个在侦查阶段见到当事人。侦查机关总是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但是最后结案时,除了个别的案件如杨天水案件卷宗里有涉密鉴定,其他的案子都根本没有涉及什么国家机密。可见,涉密纯粹是剥夺律师会见权的一个借口。
除了政治敏感案件,普通案件刁难律师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今年5月份我在某市承办一个女孩贩毒的案件,5月9日提出申请会见,居然20多天得不到安排。我和助理跑了五六次,办案警官开始一周一周的推,后来一天一天的推,最后被我催得不行,居然说:“我就没有时间安排你会见,你找领导反映去吧。”我无奈去找了督察大队,这个警官才不得不安排,但是又不准我询问案情。我说:“《刑事诉讼法》96条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件情况的,你怎么能限制我了解案情?”警官竟然明确说,他们办案不管刑诉法,只执行不成文的内部规定。我只好再去督察大队反映,但是这次没有这么好运了,督察大队只是默默记录了一下,再无下文。可见内部规定确实比法律明文规定厉害啊。
警察办案不理睬法律的明文规定,这可是个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议在修改律师法中加上这么一条:公安司法人员为了刁难律师执业拒绝执行法律的,请他下课。
不得把律师协会当成丫鬟
根据律师法,律师有个行业组织叫律师协会,会长和理事都是执业律师。按说这应该是个标准的维护律师权益的非政府组织。可是很遗憾,律师协会除了向律师违章收费、强迫律师像警察一样学习考试之外,再也不会干别的了。这都因为律师协会的会长、理事都是丫鬟,真正的大管家是秘书长,而这个秘书长恰恰是司法局的行政官员。
山东某市近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司法局通过律师协会借年检之机向律师大肆收费,律师群情激昂,拒绝缴费。律师协会理事会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决定将收费数额压低一半。理事会做出决议后被秘书长拒绝,司法局强令全市律师必须在当晚12点以前把会费交到司法局,逾期不交者,不予注册!律师协会的那些会长、理事们(大部分都是律师所主任)这次知道自己不过是个丫鬟,做出的“决定”连放屁都不顶,一个个乖乖把自己的律师会费交了上去。著名维权律师东海松先生愤而发文——《我是律师还是狗?》,在网上风行一时。
律师协会既然是行业自治组织,就应该给一点权利,哪怕装装样子也好。不要干脆整得像地主黄世仁家的丫鬟。窃以为修改律师法应该记上这一笔。
不得强迫律师考试作弊
执业的律师都知道,律师的培训、考试这些年多于牛毛。而且大都与业务无关,走形式、走过场。纯属浪费时间,谋人钱财和生命。最近本人被要求参加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开考前几天才知道消息,开考那天发现居然跟监狱警察一个考场、一张考卷。据说,全市所有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都参加。鄙人就暗想,怎么这个时候把律师当成法律人了?不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了?打开试卷正想洋洋洒洒发表“高见”,领导过来给了我一纸答案,关照我说:你,李建强律师,必须按照标准答案抄,不得自由发挥,明白?
一屋子的律师警察都羡慕的看着我这个“异类”律师,目光暧昧而亲切,俺为了早些离开考场到北京找小乔妹妹逛街,脑子过了一秒钟,就决定放弃自由意志,按照领导的意志作弊。
不准作弊是考场的场规,怕我出政治错误而强迫我作弊是领导的好心,我的例子没有什么代表性。但是鼓励、默许律师们有口无心的作弊则是常态。因此,律师法修改应该加上,不得鼓励或者默许律师考试作弊这一条。
2007年7月5日旅途中(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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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律师,而且做了已经十三年的刑事辩护。我对律师法的感觉是,律师是中国法律群体的异类。律师法修改,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别把律师当异类。具体做法就是在修改的条文中规定如下内容:
不得殴打律师
中国律师被殴打是一道刺目的风景,特别是承办敏感案件的维权律师,被殴打几乎是家常便饭。著名法学博士,北京律师滕彪先生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说:
他身为律师,许多时候仍不免遭到公安、法警、国保(秘密警察)、法庭等执法机构中的不肖分子违法对待,目的是要阻止他替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申张正义。
滕彪代表被关押的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广东维权人士郭飞雄、北京维权律师高智晟,都是曝光度很高的案件,受到各种刁难阻碍。他说:“律师去山东办案十几次,每次都受到威胁、恐吓电话、骚扰、殴打、抢走相机,最严重的一次两名律师坐在车里被推翻90度,如果不是路桩挡住就翻沟里去了。”
滕彪曾被法警诬指拍照,关了5小时,阻止他出庭,到开庭结束才释放。还有一次重要证人被绑架,他们要拦阻却被二三十人围堵推倒。他说,打人者都是地方政府雇用的流氓无业人员,报110警车来了故意放走那些人。他说:“具体办案的时候被打过,有的时候都习惯了。
律师作为维权者,自己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而且成了一种普遍现象,这不是很荒唐么?所以,律师法确实有必要加上这么一条。
不得随便关押律师
自由亚洲报道, 香港亚洲周刊曾评选14位维权律师(广义上的),滕彪细数已有7人被关过:“高智晟被判刑了,郭飞雄在监狱里,陈光诚被判4年3个月,郑恩宠刑满释放刚放出来,郭国汀被短期关押后强迫出国,朱久虎、李柏光都被抓过关过,14个人就有7个被关过。”
这个比例居然占到50%,确实高的令人目瞪口呆。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关押他们的理由实在说不出口,很多人甚至根本没有理由。比如陈光诚的律师许志永博士在担任陈光诚辩护人出庭的时候,居然被诬蔑为小偷,在派出所关押到开完庭才获得自由。这哪里还有什么道理可言?因此,不得随便关押律师也应该写进律师法。
不得无故不给律师年检注册
我做了13年律师,一次没有被律师管理机关明文处罚过,但是我的律师证在自己手里的时间还没有在司法局抽屉里的时间多。最长的是2003年11月到2005年9月,居然长达2年的时间不给注册。今年4月份,我的注册又给暂缓了,这次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司法局对律师停业处罚要有明确理由,律师还可以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这是律师法的规定,司法局收拾看不顺眼的律师就发明了暂缓注册这一招,由于不需要理由,还能停止你的执业让你无法进入救济程序以被大量采用。河南的李苏斌律师被河南省司法庭暂缓注册已经7年了,至今还不能执业,可见危害之大。所以,律师法一定要加上不准暂缓注册这个铁的规定,夺掉司法局谋害律师的软刀子。
(待续)
20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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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下)
不得随意刁难律师会见
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刑事诉讼法》96条、32条更是具体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的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是,现实情况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很难得到落实。政治案件的律师,很少有在侦查阶段见到当事人的,本人参与的十几个政治敏感案件,没有一个在侦查阶段见到当事人。侦查机关总是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但是最后结案时,除了个别的案件如杨天水案件卷宗里有涉密鉴定,其他的案子都根本没有涉及什么国家机密。可见,涉密纯粹是剥夺律师会见权的一个借口。
除了政治敏感案件,普通案件刁难律师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今年5月份我在某市承办一个女孩贩毒的案件,5月9日提出申请会见,居然20多天得不到安排。我和助理跑了五六次,办案警官开始一周一周的推,后来一天一天的推,最后被我催得不行,居然说:“我就没有时间安排你会见,你找领导反映去吧。”我无奈去找了督察大队,这个警官才不得不安排,但是又不准我询问案情。我说:“《刑事诉讼法》96条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件情况的,你怎么能限制我了解案情?”警官竟然明确说,他们办案不管刑诉法,只执行不成文的内部规定。我只好再去督察大队反映,但是这次没有这么好运了,督察大队只是默默记录了一下,再无下文。可见内部规定确实比法律明文规定厉害啊。
警察办案不理睬法律的明文规定,这可是个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议在修改律师法中加上这么一条:公安司法人员为了刁难律师执业拒绝执行法律的,请他下课。
不得把律师协会当成丫鬟
根据律师法,律师有个行业组织叫律师协会,会长和理事都是执业律师。按说这应该是个标准的维护律师权益的非政府组织。可是很遗憾,律师协会除了向律师违章收费、强迫律师像警察一样学习考试之外,再也不会干别的了。这都因为律师协会的会长、理事都是丫鬟,真正的大管家是秘书长,而这个秘书长恰恰是司法局的行政官员。
山东某市近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司法局通过律师协会借年检之机向律师大肆收费,律师群情激昂,拒绝缴费。律师协会理事会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决定将收费数额压低一半。理事会做出决议后被秘书长拒绝,司法局强令全市律师必须在当晚12点以前把会费交到司法局,逾期不交者,不予注册!律师协会的那些会长、理事们(大部分都是律师所主任)这次知道自己不过是个丫鬟,做出的“决定”连放屁都不顶,一个个乖乖把自己的律师会费交了上去。著名维权律师东海松先生愤而发文——《我是律师还是狗?》,在网上风行一时。
律师协会既然是行业自治组织,就应该给一点权利,哪怕装装样子也好。不要干脆整得像地主黄世仁家的丫鬟。窃以为修改律师法应该记上这一笔。
不得强迫律师考试作弊
执业的律师都知道,律师的培训、考试这些年多于牛毛。而且大都与业务无关,走形式、走过场。纯属浪费时间,谋人钱财和生命。最近本人被要求参加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考试,开考前几天才知道消息,开考那天发现居然跟监狱警察一个考场、一张考卷。据说,全市所有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都参加。鄙人就暗想,怎么这个时候把律师当成法律人了?不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了?打开试卷正想洋洋洒洒发表“高见”,领导过来给了我一纸答案,关照我说:你,李建强律师,必须按照标准答案抄,不得自由发挥,明白?
一屋子的律师警察都羡慕的看着我这个“异类”律师,目光暧昧而亲切,俺为了早些离开考场到北京找小乔妹妹逛街,脑子过了一秒钟,就决定放弃自由意志,按照领导的意志作弊。
不准作弊是考场的场规,怕我出政治错误而强迫我作弊是领导的好心,我的例子没有什么代表性。但是鼓励、默许律师们有口无心的作弊则是常态。因此,律师法修改应该加上,不得鼓励或者默许律师考试作弊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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