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黑暗迫使残疾老人走上漫漫上访路

作者:范子良 发表:2007-07-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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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拖鞋一条残疾的腿,转乘四班公交车,一瘸一瘸艰难地来到我家,向我诉说他这十年来受尽当地官、商、黑勾结,迫使他走向漫无止境的,艰难痛苦的上访路……

司法黑暗迫使残疾老人走上漫漫上访路

他叫郁舜希,今年69岁,家住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湘漾村,四岁时右腿膝盖终生残疾,家境贫寒又失去了劳力,只得以摆鞋摊为生,也因此无力娶妻生子,成了鳏独老人。

1996 年3月,同镇黎明村人沉香根,在海宁市许村镇七号桥,经营的“香根托运部”,由于办不出营业执照,无法继续营业下去,于是找郁舜希合伙,凭着郁舜希因身体残疾,持有“残疾证”的身份,工商行政管理局很快核发了营业执照,郁舜希立即向海宁市许村镇的凌高清借款5000元人民币入股,当时的“君子口头协议”,双方各投资5000元,共同经营,每月利润收入除去职工工资和日常开销,对半分成(红)。

天有不测风云,1997年6月10日傍晚,郁舜希下班回家在七号桥公路上发生车祸,头部被撞伤,只得在家疗伤,四个月未能上班,此时托运部越办越红火,仅1997年8月,郁、沉各分得红利3981元;1997年9月,郁、沉又各分得红利5600元。

此时这个合伙人沉香根起了歹毒之心,他错误认为一个鳏独残疾老人,视捏在他的手心里的玩物,要他怎样他就得乖乖就范,乘郁舜希养伤无法顾及托运部之际,于是单方面撕毁“君子口头协议”,妄图独享这份丰硕成果。

他十分清楚,在今天这个见钱眼开的社会,只有拿出一小部份非法所得,摆平官、黑两道,今后的收入就可独吞,这是绝对合算,一本万利的买卖,于是他一手贿赂当地政府官员;一手买通黑势力,对这位既无靠山,又无缚鸡之力的残疾老人,软硬兼施逼迫他退出合伙经营。

老人断了生计,贫病交迫几乎到了绝境。靠以后才给他的每月120低保艰难度日。他的处境得到乡里正义之士的极大同情,一位退休法官为他仗义执言,义务为他起草法律文书,我看到他交给我的诉状、初审、再审申请书,具有极高法律专业水准,毋庸置疑的雄辩,足足可以揭穿这个小人偷梁换柱的伎俩。

但是社会的腐败,贪官当权,黑势力当道,这批人沆瀣一气,导演了一个,不让受害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参与的所谓“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9 桐经初字第232号),堂堂“人民法院”、堂堂的共产党国家公务员,他们的立场完全彻底站到贪、黑一边了,不!这些人本身就是贪官、黑恶势力。

这个沉香根一方面贿赂法官穆福亭;买通原告律师张柏荣(属洲泉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队伍中有张思之、莫少平、高智晟、多位李姓律师等等一大群,仗义直言为民请命的优秀律师的光辉业绩,这是我们弱势群体的福音,但毋庸讳言也出现象张柏荣那样的败类律师,他既收原告的钱又收被告的钱,最后出卖原告为被告狡辩; 另一方面指使黑社会恶势力打手戚利伟、钟锦林、凌恒元,对原告都舜希和郁召权大打出手。

他们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威胁强迫,滥用司法权力,使原告郁舜希孤立无援,走投无路。于是,郁舜希老人从此踏上了漫无止境的向中央领导寻求公道的上访之路。

司法公正是弱势群体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这个案件的律师已被收买,律师队伍中出现了这种丑恶份子;法官收受贿赂,更是中国法律界司空见惯的事;黑势力打手遍地皆是,剩下唯一的路,指望中央出现“青天大老爷”了。看郁舜希老人如何经历这十年艰难曲折的上访路的:其中赴京上访十次;赴省上访十多次;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上访二十二次,受尽风霜酷暑之苦,上海访民华先生告诉我,他们同在北京上访看到他这条残腿走不多远疼痛难熬,不得不坐下来憩息 (他也是华先生介绍给我的,并由华先生提供他的照片)。

再看“青天大老爷们”如何对待这位残疾老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介绍来访人郁舜希去你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

2004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

承办人08号NO:040001342

通知

郁舜希:

你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1999)桐经初终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于2004年3月3日来我院上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分级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原则,我院已将你的申诉(申请再审)材料转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请与该院联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

2004年4月20日

国家信访局

信复字[2005]3271号

郁舜希同志:

你2005年8月5日来信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律》

第十五条关信访人对人民法院职权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请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国家信访局来信专用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介绍信

访字第200508050160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湘漾村郁舜希等1人来京上访,已经我室接待。现介绍前往你处,请接谈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公章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贰拾日内有效,涂改作废,复印作废)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08170006

郁舜希:

你写给省人大常委会的信,我们于2005年8月17日转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特此函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来信来访专用章

2005年8月1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空白)浙空白申字第空白号

郁舜希:

你的来访材料收悉。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已将你的来访材料转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可直接与该院联系。

特此答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专用章

2005年9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介绍信

访字第200511230068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

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湘漾村郁舜希等1人来京上访,已经我室接待。现介绍前往你处,请接谈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室公章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贰拾日内有效,涂改作废,复印作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512020028

郁舜希:

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我们已于2005年12月2日收到了。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信访材料已转去,请直接与他们联系。

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来信来访专用章

2005年12月2日

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郁舜希与被告沉香根合伙纠纷案的信访答覆

(2006)桐法信字74号

郁舜希:

你于2006年11月9日向嘉兴市市委上访的信访材料已收悉,今特覆信告知:

本院审理的(1999)桐经初字第232号你与沉香根合伙纠纷案,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是正确的,该调解协议未违反自愿原则,本院审判人员的审判、调解的过程以及送达调解文书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你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存在。对于你不服本案处理要求再审的申请,已经我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因证据不足已被驳回,请你正确对待,并息诉罢访。

特此函复

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公章)

皮球踢来踢去,最终还是踢回到(原地)原样,他们睁着眼睛说瞎话,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看来在今天这个社会已找不到公正,没有公理可言,我在此不竟要问一声胡锦涛老弟:你养了这一大群地痞、流氓,怎么治理得好这个国家,共产党建政初空喊的口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今天已是:“坚决彻底的与人民为敌”!再不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任凭他们横行霸道下去,亡党那是必然的。

郁舜希老人向我表白了他的决心,决不“息诉罢访”,将继续上访哪怕直到死,定要讨回公道。我除了同情支持他继续抗争,现将这批贪官污吏的丑行公诸于众,向自由媒体求援,希望全世界的自由媒体向这位苦难、可怜的残疾老人伸出援手,使这批贪官污吏的可耻劣迹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我在此向这批贪官污吏,出一个”解脱罪责“的点子:一手策划、包办(1999)桐经初字第232号,所谓”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那个贪腐法官穆福亭已在去年一命呜呼,他的儿子在银行也因贪污榔铛入狱,这个贪污犯即使活着也逃不脱法律的制裁,既然死了,死得活该,死得大快人心,这就是报应,将这笔帐推给穆福亭,来个顺水推舟,藉机了结这桩案子,还郁舜希老人一个公道,企不皆大欢喜,你们的面子也很”光彩“,如果你们还一昧坚持错误,不打自招地说明你们是同流合污,再要挽回已来不及了,错过这个村,再也没这个店,当心追悔莫及!

范子良2007年7月14日

郁舜希联系电话:0573-88491415,

手机:13758384698,

桐乡市法院副院长叶建明:0573-88116312,

桐乡市法院副院长叶建明:0573-88117167

桐乡市人大:0573-88103325,

桐乡市信访局长:0573-88105202,

桐乡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许剑明:0573-88103304,

桐乡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许剑明;0573-88182155,(宅电)

桐乡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许剑明:13867342200,

嘉兴市中级法院宋xx0573-82717102,

嘉兴市中级法院宋xx0573-82717099

桐乡市法院庭长张晓燕0573-8811678,

照片由华神清先生提供,前者为李茂林,后白发者为郁舜希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郁舜希,男,69岁,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住桐乡市大麻镇湘漾村,右腿残疾,鳏独老人,无劳动力。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沉香根,男,62岁,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住桐乡市大麻镇黎明村。

案由:合伙经营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1999)桐经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因该调解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2、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沉香根赔偿申请人郁舜希合伙经营存续期间经济(红利)损失人民币240万元。

3、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沉香根赔偿申请人郁舜希经济损失(诉讼费、交通费、旅馆费、律师费、文印费、邮寄费等)人民币12万元。

二、三两项合计沉香根赔偿郁舜希人民币252万元。

4、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沉香根擅自更换合伙人和变更营业执照无效。

5、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沉香根的一切法律责任。

6、请判本案再审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沉香根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郁舜希与被申请人沉香根于1996年3月,经双方协商,订下口头君子协议,各投资人民币5000元,合计10000元,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七号桥办了香根托运部,这是众人周知的事实,合伙经营事实成立。沉香根早在2001年6月27书证中也已确认(详见海宁市公安局询问沉香根笔录)。2002年7月8 日,海宁市公安局在询问托运部会计钟锦林时,钟也确认郁舜希与沉香根是合伙关系(详见海宁市公安局询问钟锦林笔录)。

1999年8月17日下午,由桐乡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穆福亭与郁的代理人徐连奎律师到七号桥的所谓调查,因为与钟锦林他们三人沆瀣一气,恶意串通,钟锦林证明郁与沉香根不是合伙关系,所以法官穆福亭采纳了钟的假证,泡制了(1999)桐经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事前根本不通知郁到庭调解,事后竟威胁强迫郁舜希在调解书上签字(注:钟锦林、穆福亭、徐连奎都住在桐乡市梧桐镇杨家门,而徐连奎原是桐乡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该案由于当地黑势力戚利伟、钟锦林、凌恒元的介入,”鸠占鹊巢“,将郁舜希排挤在外,从中捣乱,受到海宁市公安机关的惩罚被拘留和罚款。

但被申请人沉香根明目张胆地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桐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也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审理,在调解过程中一是未通知郁舜希到庭;二是事前就调解事项根本没有向郁征求意见;三是调解书制作打印后就强迫郁签字,遭申请人拒绝,又遭沉香根、戚利伟、凌恒元等人的成逼,凌恒元还痛打了郁召权(讲召权对申请人劝阻不力)承办法官又强迫申请人签字,该调解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应属无效。遗憾的是主办人至今不是有错必纠,而是坚持有错不纠,这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为讨回公道,曾赴京上访十次,赴杭州上访近十次,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上访二十次,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再次提出再审申请,请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请予受理,予以再审,公正司法,给申请人一个说法,让申请人讨回一个公道。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了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地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敬请领导机关,多多关注这起案件,主持公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又明文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在审理本案时,必须要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对钟锦林、戚利伟、凌恒元等黑势力不可采信。

在此,我衷心感谢桐乡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专门对本案作了讨论,并渴望早日帮我讨回公道。谢谢!

此致

敬礼

再审申请人(原告):郁舜希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再审申请书一份;

2、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3、询问沉香根笔录(复印件)一份;

4、询问钟锦林笔录(复印件)一份。

来源:六四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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