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务员登记过程中的问题

作者:24562456 发表:2007-08-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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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务员登记过程中的问题,不按政策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一刀切先按取得录干时间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顺序登记为公务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1993年10月1日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没有未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进入机关的人员却登记为公务员。名单为:曹银顺,陈国华,朱桂兰,曹顺梅,冯宝林,魏丽萍,程建国,朱红,程丽萍,严翠萍,瞿明朝,卢耀辉,石佑胜,刘承军,程锐,程晓波等。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 (人录发[1993]2号 发文时间:1993-8-13第四条、要严格补充干部的审核审批制度。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干部必须填报《法院补充干部审批表》,经用人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没有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的意见,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批准;未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所补充的人员不能成为法院的干部。

2不执行《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各级政法机关要根据编制管理政策区分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地方自定政法编制(不含工勤编制,下同)的人员。对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按公务员登记政策,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使用地方自定政法编制的人员,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已授予警衔的人员、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进入政法机关前已具有公务员身份或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按程定程序调入的人员,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到政法机关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待中央编委补充下达政法专项编制后,按编制数予以登记。二是在上述人员登记后仍有空余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时,对其他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经全省统一考核后,按有关的程序地编制内择优录用,再予以登记。”

依据是:截止2007年7月,编制管理部门分配给广水市人民法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33人,地方自定政法编制全部核销。次前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与地方自定政法编制混同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没有定编到人,都用地方自定政法编制增减人员。不区分对待使用地方自定政法编制的人员。已通过全国助理审判员资格,司法统一考试资格,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却不登记为公务员。其他使用地方自定编制的人员却优先登记为公务员。

3,不按编制下达的先后顺序登记,让超编人员登记为公务员。1996年12月以后取得的编制都是超编制限额审批的编制。因为1996年12月后广水市人民法院人员就严重超编。自1996年以来广水市人民法院就没有参加湖北省高院,湖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对外公开人员招录。1999-5-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要求清退超编人员。但法院就是不清退这批超编人员。结果有一些当时年龄不满16岁,有一些没有编制,有一些没有财政工资,通过手段参加1994年,1995年转干考试,于1996年12月以后才取得编制的人反而登记为公务员。超编人员却登记为公务员,这是最不能容忍的。强烈要求解决超编问题。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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