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苏滨:北京昌平法院胡作非为连续三次被“人赃俱获”
作者:蔡楚)
发表:2007-10-21 16:06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因乱收费被笔者举报(市场价复印一张A4纸0.08元,但该院却收2元,高出市场价20倍以上),经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查证,认定笔者举报属实,决定责令该法院调整收费标准,按每张纸0.4元收费,退回对笔者违法收取的款项(已执行完毕)。
维权成功后,北京《京华时报》在2005年8月19日A13头版刊登了此利好消息,巨大醒目的标题为《律师(李苏滨)举报法院复印收费过高》。
在笔者的举报和物价执法部门及新闻媒体的强力监督、高调严打下,如今的北京大大小小法院,复印收费全部大幅度下调,一张A4纸复印费仅收0 . 3元(笔者认为该数额仍有被依法纠正的空间),有效的降低了北京市广大公民诉讼维权的成本(北京市以外的很多法院目前仍在违法收费,其中青岛市法院一张A4纸复印收费一元,高出北京市场价12倍之多,笔者近期已委托青岛李建强、张海律师负责查办),北京各级法院司法廉正的宏伟目标终于好梦成真。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昌平法院不仅应当退还对笔者的乱收费,同时还应当退还对其他人的乱收费,如果法院收费时没有注名(这是司法厅局非法收取律师注册费时惯用的手段,目的之一是让被收费者无法以原告身份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实在无法使用电话、电报、信函方式通知被乱收费的当事人,法院则应当依法通过媒体(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被乱收费的广大人民群众,在约定时间内领取被法院强行非法收取的钱款(据说此等乱收费在一家法院,每年都高达数十万之多,而在北京设立的法院足有20家之多),最后,经公告仍无法将钱款退回,法院则应当将收藏在法院自家小金库乱收费的钱款全部上缴国库。
但是,令人遗憾和匪夷所思的是,至今未见昌平法院的退费公告,却见法院一次次对举报人、甚至对举报人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打击报复(详见拙文《我们能否容忍北京法官周莲芝等人把人民法院流氓化》、《法官颠覆法律颠覆共产党政权面面观》、《李劲松、李苏滨举报昌平法院遭打击报复》等),昌平法院对举报人以怨报德、睚眦必报的心态,在此略见一斑。
好在上帝看护保守义人。2006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李劲松律师和笔者代理北京市昌平区太平家园小区案件,举报昌平法院“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及枉法裁判的行为,其目的是在竭尽全力为黑社会性质的物业公司非法捞钱、转移赃款、销毁证据保驾护航”的枉法裁判行为,作出(2006)一中民终字第11880号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针对昌平区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号判决打击报复举报人及胡作非为、公开造假(移花接木、瞒天过海制造假法律文书)、枉法裁判行为,再次作出(2007)一中民终字第10926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三次违法,三次被逮个正着,被曝光于全世界,他们是悬崖勒马、翻然悔过,还是继续执法犯法,一条道走到黑,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
第10926号民事裁定书(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苏滨,男,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电话:13366121891
委托代理人刘亚军,男,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岭,董事长。
上诉人李苏滨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刘秋燕
审 判 员:吕春华
代理审判员:王茂刚
2007年9月21日
书 记 员:侯 坤(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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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成功后,北京《京华时报》在2005年8月19日A13头版刊登了此利好消息,巨大醒目的标题为《律师(李苏滨)举报法院复印收费过高》。
在笔者的举报和物价执法部门及新闻媒体的强力监督、高调严打下,如今的北京大大小小法院,复印收费全部大幅度下调,一张A4纸复印费仅收0 . 3元(笔者认为该数额仍有被依法纠正的空间),有效的降低了北京市广大公民诉讼维权的成本(北京市以外的很多法院目前仍在违法收费,其中青岛市法院一张A4纸复印收费一元,高出北京市场价12倍之多,笔者近期已委托青岛李建强、张海律师负责查办),北京各级法院司法廉正的宏伟目标终于好梦成真。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昌平法院不仅应当退还对笔者的乱收费,同时还应当退还对其他人的乱收费,如果法院收费时没有注名(这是司法厅局非法收取律师注册费时惯用的手段,目的之一是让被收费者无法以原告身份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实在无法使用电话、电报、信函方式通知被乱收费的当事人,法院则应当依法通过媒体(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被乱收费的广大人民群众,在约定时间内领取被法院强行非法收取的钱款(据说此等乱收费在一家法院,每年都高达数十万之多,而在北京设立的法院足有20家之多),最后,经公告仍无法将钱款退回,法院则应当将收藏在法院自家小金库乱收费的钱款全部上缴国库。
但是,令人遗憾和匪夷所思的是,至今未见昌平法院的退费公告,却见法院一次次对举报人、甚至对举报人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打击报复(详见拙文《我们能否容忍北京法官周莲芝等人把人民法院流氓化》、《法官颠覆法律颠覆共产党政权面面观》、《李劲松、李苏滨举报昌平法院遭打击报复》等),昌平法院对举报人以怨报德、睚眦必报的心态,在此略见一斑。
好在上帝看护保守义人。2006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李劲松律师和笔者代理北京市昌平区太平家园小区案件,举报昌平法院“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及枉法裁判的行为,其目的是在竭尽全力为黑社会性质的物业公司非法捞钱、转移赃款、销毁证据保驾护航”的枉法裁判行为,作出(2006)一中民终字第11880号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针对昌平区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号判决打击报复举报人及胡作非为、公开造假(移花接木、瞒天过海制造假法律文书)、枉法裁判行为,再次作出(2007)一中民终字第10926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三次违法,三次被逮个正着,被曝光于全世界,他们是悬崖勒马、翻然悔过,还是继续执法犯法,一条道走到黑,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
第10926号民事裁定书(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苏滨,男,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电话:13366121891
委托代理人刘亚军,男,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岭,董事长。
上诉人李苏滨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刘秋燕
审 判 员:吕春华
代理审判员:王茂刚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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