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晓平在2004年至2005年担任峨眉山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峨眉山市5家企业37万元人民币。在纪检机关双规期间,如实交代受贿37万元,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此外,万晓平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92.24万元人民币、1500美元,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
经法院审理,万晓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万晓平受贿所得的贿款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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