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中国证券收入暂不征所得税

发表:2008-03-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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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 日公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 了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 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 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 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 ,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 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它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 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 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通知还提出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的优惠政策。其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 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 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 业所得税;中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 利年度起,执行"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 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 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指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 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 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 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强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 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 ,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 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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