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建设局原局长受贿被判12年半

发表:2008-06-2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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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永康市建设局原局长陈有胜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有胜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2000年至2007年期间,陈有胜利用担任永康市城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永康市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8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2003年12月,被告人陈有胜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应永康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等人的请求,擅自决定:应向该公司收取的303.26万元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由该公司交纳50万元即先行向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余253.26万元以该公司承诺书方式暂缓于2004年6月底前交纳。后在253.26万元一直未能收缴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有胜于2007年4月 9日签字决定该工程通过验收。时至案发,该款项仍未能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有胜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徇私情滥用职权同意缓收绿化补偿费253.26万元,致使该款项至今未能收缴,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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