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专栏】“共同死亡原则” 一朵公权肆意扩张的恶之花

发表:2008-07-2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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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事件发生之后,一篇题为"共同死亡原则"的旧网文再度广为流传。仔细阅读过后,内心的悲凉无以言说。这篇文章或是一人之作,更可能经过多位作者逐渐完善后臻此成熟水准。但该文作者对中国社会弊端有深刻的观察与体验这点,应该无可否认。

该文开篇就指出:"所谓公权的效用问题,就是指公民在资源竞争中能否得到公权的有效救济。公权对不同社会群体来说,效用高低不同。对既得利益者或官僚群体来说公权具有最高效用,能够给这些群体提供最大可能的救济和支援;对社会底层群体来说,公权表现出最低的救济效率,如对农民和工人"。这段话,与我近年来形容中国公共权力变质所用的两句话"公共权力私人化","政府堕落成自利型群体"表述的意思相同,对生活于中国大陆的国人来说,这就是他们今天身处其中的社会现实。

接下来,作者分析道:"在资源竞争中,由于种种原因,公权无法给矛盾双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公权救济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之间遵循共同死亡原则,有权采取任何方式进行自我救济,共同死亡是这种自我救济的终极方式。"这段话,我认为是作者对现实感到彻底绝望后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表达,它代表了社会边缘阶层正在萌生的反抗情绪。

分析瓮安事件、杨佳事件以及近年来接踵发生的以政府部门、城管、警察等为攻击目标的事件,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官民矛盾极端尖锐化的产物。当公权力肆意扩张,侵吞了弱势者最后一丝生存希望,终于逼迫受欺凌者走上"你不让我活,我死也要拉上你"的双输之路-- "共同死亡原则"一文正是对这些社会现象的总结与思考。比如经常与城管发生矛盾的摊贩,这个群体的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流民或者城市失业者。他们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被排斥在一切社会救济之外,更无能力支付申办执照的费用及销售税。

如何让这群被"现代化列车"抛弃的弱势者获得一席生存之地,本是政府责任。但政府不仅不为这一人群的现实生存境状考虑,反而将他们视为城市的疮疤与垃圾,在"整顿市容"的名义下必欲除之而后快。这些生活朝不保夕的弱势群体,长年生活在城管动辄呵斥、没收物品、肆意殴打的暴虐之下,毫无人的尊严可言,心中怨恨早已郁积难平,在城管一而再、再而三地将他们挤压至忍受底线,采取暴力反抗势所难免。比如今年4月郧西发生70老汉孟凡明刀刺城管队长事件,当地民众竟称赞孟老汉是"为民除害"。最近瓮安党政官员在反思事件成因时,也被迫承认当地早就弥漫着"仇富、仇警、仇官"情绪。这所谓"三仇"当中的"两仇"是针对公权力的象征"官、警"而发,即使是"仇富"情绪当中,也多少含有仇恨公权力的因素在内──在中国,与权力结合是致富保富的捷径,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资源的分配更不可避免地朝权力倾斜。杨佳杀警案件获得一边倒的支持,也是因为这些被杀警察在公众眼中只是体制的暴力象征。

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共同死亡原则"已被中国人反复实践过了。最早的"共同死亡原则"见之于《史记·夏本纪》。夏桀对民众残暴无比,还将自己比之为赐给民众阳光雨露的"太阳"。受尽欺凌的民众无法忍受,指着太阳咒骂:"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每次王朝末年的农民大起义就是"共同死亡原则"的一次践履。可以说,坏政治制度是共同死亡原则这朵"恶之花"产生的土壤,官吏腐败及横行不法则为其生长提供了丰富的养料。

毫无疑问,暴力复仇与现代法制不合,也绝非政治解决的手段。我对此文特别关注的原因,并非主张人们去践履"共同死亡原则",而是想借此提醒中国执政集团,倘若他们还对国家(而非党)怀抱少许政治责任,就必须考虑改变中国恶劣的政治生态,这是为民众,也是为自己,因为并非人人都有机会移民他国。一场本应是庆典的奥运会最后却让政府与国民共处于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军管状态,其中蕴含的警示已经足够多了。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华夏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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