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从台湾陈水扁案所想到的

作者:刘晓原 发表:2008-12-1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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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社台北十二月十二日电,(记者刘舒凌周兆军)就陈水扁等人涉及"国务机要费"案、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案及洗钱案等四案,台湾检察机构十二日侦查终结,将陈水扁、吴淑珍等十四人分别依"贪污治罪条例"、伪造文书、违反"洗钱防制法"等罪名起诉。陈水扁成为首位遭起诉的前台湾当局领导人。十二日下午三时十五分,"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在台北举行新闻发布会,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介绍起诉书基本内容。http://www.chinanews.com.cn/tw/ztjz/news/2008/12-12/1485637.shtml

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台湾"总统"后,台湾"高检署"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机要费案,并将陈水扁列为被告。陈水扁成为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领导人被检方列为侦字案被告的案例。

长达半年多时间里,陈水扁案一直被媒体在追踪报道,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检方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陈水扁律师也召开新闻发布会驳斥指控。

在台湾三权分立体制之下,那怕是"总统"犯罪了,程序照样要依法公开,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不会因为记者的追踪报道,而去指责媒体干扰了司法独立。

由陈水扁案的查处和侦办,使我想到大陆司法机关对贪官案的办理。由于我们的贪官案太多了,不好一一拿来对比,还是拿陈姓大贪官来说事吧?

陈良宇在被抓捕前,官至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按现行"官衔"规定,政治局委员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陈的官不可谓不大了。

陈良宇出事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然而对这样一起大案要案,国内媒体却少有报道,更看不到媒体的追踪报道。

陈良宇受贿与滥用职权案,本应由上海市检察院办案,也许出于避开本地司法不公之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来侦办。

案件是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办,按一般的规定是向吉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能还是出于避嫌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也变更了案件审判管辖权,指定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良宇案。

如此变来变去,表面上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但也充分暴露了现行一些体制的弊端。

如果新闻有自由,可以充分行使舆论监督,地方行政权力敢去干涉司法权力吗?就如陈水扁案一样,有那个官员敢以权干涉司法呢?

陈良宇虽然也有律师,但是律师也不敢接受媒体采访,更不用说召开什么新闻发布会了。

陈良宇案属于公开审理,据媒体报道称,庭审被安排在天津二中院能容纳30多人的一号法庭,但旁听席并未坐满。这些旁听人员主要来自中央纪委、最高检和最高法,另有吉林来的一些最初侦办此案的检察官。庭审现场没有媒体记者,也没有家属。http://www.gmw.cn/content/2008-04/27/content_768552.htm

有旁听席位,却不让市民和媒体旁听,这样的公开庭审,在普通被告人案件中也有过,如杨佳袭警案的一审。

陈良宇案一审完后,审判人员竟"躲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去撰写一审判决书。http://news.daynews.com.cn/fzxw/515899.html

大贪官案的侦办、审判之"隐秘",不只陈良宇一案,其他大贪官案基本上也是这样办理。

如果大陆查处大贪官案,也象台湾查处陈水扁案那般公开,腐败问题也许会大为减少。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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