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弄错案发日期 无故冤狱5年

作者:洪克非 发表:2009-01-0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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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增武 6 年前,被以『抢劫罪名』(首犯)押上法庭,判处 6 年有期徒刑。在服刑 5 年后却发现 : 公安机关把发案日期弄错了!

发案当天,匡增武被拘留在拘留所,根本没有作案时间。6 年前匡增武 26 岁,湖南祁东县太和堂镇黄泥桥村人。2002 年,对于出生于 1976 年的匡增武来说非常不顺,他连续 3 次卷入治安和刑事案件之中。那一年,他原本在广东打工,因故离职回家。

他的嫂子因为涉嫌「超生」,2002 年 3 月 31 日晚上,被当地计生干部强制带走。他赶到镇政府后与干部发生冲突,被当地派出所抓住,第二天宣布拘留,一直到 4 月 9 日才从拘留所回家。

2002 年 4 月 10 日,他回家后到附近一个砖厂跟朋友喝酒、打牌,晚上一起看电视。因为缺了两颗牙齿,当地人叫他“缺牙巴”。而这个外号给他带来了噩运。

2002 年 8 月 25 日上午,他到另一个镇去赶集。下车不久,一辆警车突然停在他面前,车上冲下的几个人,不由分说把他架上了车。抓他的是『祁东县步云桥镇派出所』的民警,原因是:步云桥镇两个村民,因为宅基地发生纠纷导致伤害案。当年的 3 月和 5 月,一方当事人,请人殴打另一方致人轻伤;而参与者中,有一人外号叫“缺牙巴”,警方认定就是匡增武。

匡增武的说法是:3 月底有一次去步云桥镇赶集,到一个同学家中玩,在街上观看了打架的情况,但是自己根本没有参与打架,他根本不认识那些被处罚的人和当事人!

第二天他被送到拘留所,下午又被送进看守所。第二次来提审他的人,又变成了他家所在地的『太和堂镇派出所』民警,说他涉及一起《抢劫案》。

太和堂镇与邵阳县交界,经过当地的邵阳运煤车特别多。根据当地警方的说法:2002 年 4 月 10 日晚,邵阳县车主「吴收莲」,晚上送煤去祁东,8 时许在太和堂镇,被一群人抢去一对金戒指、一对金耳环和一台手机!这次抢劫还没结束,另一台已经送煤返回的邵阳车也到了,车主「黎明」,也被抢走 1600 元货款和一台手机!

祁东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具体由太和堂镇派出所负责。此后,又发生多起抢劫案!在经过 4 个多月的侦查后,几名罪犯被抓获。这些人供出的匪首外号就叫“缺牙巴”,名叫匡增武。就这样,当匡增武被步云桥派出所拘留后,太和堂镇派出所也正在找他。

拘留所里策划抢劫?

匡增武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就这样遭到了办案民警的“特殊照顾”。

匡说:那几天他几乎精神崩溃,只好跟民警说,他不知道怎么回事要他们自己问,写好材料他签字。之后,他稀里糊涂地在材料上签了字。他说自己没看具体内容,那时候不懂法,只想早点出去...。

在材料上签字的第二天,办案民警带着他到了邵阳县。匡增武以为这下可以还他清白了:『受害者总不会连凶手都不认识』。但来的几个被抢者,看了他后没有反应...。

警方出示的材料说:【他们带了 7 个人去辨认,受害人指认了匡增武】。几年之后受害人证实了这一说法,并称不认识匡增武!不过当时他们也无法肯定,匡到底参加没参加抢劫?检察院干警找匡复核时,他一再否认参与了抢劫!但是,因为大家都没有意识到“发案时间”的漏洞,并未引起检方的重视。

案件很快进入审判程序

匡增武的父亲「匡代耘」,听到儿子被抓的消息时,正在广东做点小生意。他得知儿子被抓的原因就是打架,对此他没太在意,心想如果真打架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到 2002 年 10 月,一个邻居告诉他,匡增武是因为抢劫被抓而且是主谋,当地县里的《祁东报》发了一个整版的报道,标题为:《省道上的较量》!

这个报道根据警方提供的信息,详细报道了此案案发到侦破的过程。在最后一段写到了匡增武:说他是一个“三进宫”的主儿,组织了七、八个人进行抢劫。

在拘留所 怎么抢劫?


文章最后一部分引起了他的怀疑:【4月6日晚上,他(指匡增武)在世纪网吧里,对王建明等5人说:手头缺钱花,大家跟我去干一桩大买卖,搞邵阳运煤车的钱怎么样?】

匡代耘突然想起,那段时间儿子被拘留了,人在拘留所怎么会去抢劫?他找到村里的计生专干,确定他儿子 4 月 1 日到 4 月 9 日都在拘留所。

匡代耘去找在祁东县城的一个叔叔「匡栋」、一个离休干部,一起去找律师。但是律师费要 1700 元,匡家很穷拿不出这笔钱。

「匡栋」思考了一会儿说:律师就不请了,案子他们判不下。他的看法是:4 月 9 日,是匡栋自己去拘留所接匡增武出来,并帮他交了伙食费的,当天晚上匡增武还住在他家,4 月 10 日才回到太和堂镇。因此 4 月 6 日“预谋抢劫”是肯定不存在的事情!

其他被告不认识主犯

匡增武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经历了一审。虽然,在法庭上一直否认参与抢劫,但祁东县法院一审,还是判决他构成:《抢劫罪》6 年有期徒刑、和《寻衅滋事罪》6 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 6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00 元。

判决书称:【被告人匡增武在本案侦查阶段,对自己纠集他人,进行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曾供认不讳!同案犯王建民等人,均指认匡增武不但参加抢劫、而且起了主要作用】。原本,期待法院还他清白的希望破灭了,匡增武非常失望,心里很不服气,在宣判后的第二天就上诉。

第一次开庭,匡代耘并没有收到通知,还是另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岳父(隔壁村人)告诉他的。他赶过去但被禁止进入法庭,直到庭审结束,他才远远地看到儿子被押进囚车。接到判决书后他和叔叔匡栋,一起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法官问他请不请律师?他说没钱,请不起。法官提议说:那你们两个就当他的代理人嘛!他们一想也对,就同意了。

二审,还是在祁东县法院进行。等到他们进入法庭时,庭审已经开始。

庭审发问阶段,匡代耘又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4 个被告。匡增武说不认识他们 3 人,而另外 3 人中的 2 人说不认识匡增武、一人说认识,但是是在“发案当晚”才认识的。一份祁东法院出示的庭审记录,证实了这一点。

这一现象,引起了匡代耘的注意:匡增武与其他被告人,在案发前并不认识,怎么会一起去抢劫?但衡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匡增武崩溃心里很绝望:“当时想认命算了,到监狱里好好表现,争取早点出去。”

二审宣判后匡代耘去看儿子,他确信儿子是被冤枉的。他对儿子说:就是拆屋卖瓦、砸锅卖铁,也一定要帮他恢复清白。之后,匡增武被关押到衡州监狱服刑。

还儿子的清白

虽然儿子进了监狱,但是匡代耘并没有放弃。2003 年 10 月上旬,他决定去找受害人了解情况。通过太和塘镇一些运煤司机,他了解到了两名受害车主的地址。

到了邵阳县,他先去找受害人「吴收莲」,但她去了广东。他丈夫要他去找另一名受害人「黎明」。匡代耘找到黎家,见到了黎明的父亲「黎三元」。

匡说自己是祁东县司法局的干部,想了解黎明被抢案的一些情况。他随口问案发是哪一天?结果黎三元说是 4 月 7 日。匡代耘大吃一惊以为他记错了。黎三元连忙解释他有账本记载的。

黎三元翻出了那本账本,匡代耘发现 4 月 7 日那天,记载的是:送煤一车一共1850元,欠350元。而在下面一行,则清楚地写着:晚上 9 点半被抢走 1600 元,手机一台,驾驶证一本。

而在 10 号那天,记载的却是:下雨。

匡代耘问记载“下雨”是什么意思?黎三元回答说下雨,就是没有出车。

发案时间是 4 月 7 日,那个时候匡增武还在拘留所,这就意味着他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

匡代耘让黎三元出了个发案时间是 4 月 7 日的证明,然后,跑到衡阳拿给中级法院的法官看:法官没有表态!

2003 年 10 月中旬,匡代耘和他的叔父匡栋,再次去了黎家将账本复印了回来。他们想到自己取证不具权威,又回到祁东聘请一位律师,再次去了邵阳县黎家,律师做了询问笔录。这次见到了受害人黎明,黎明告诉他们:当天他收了 1500 元货款,身上带了 100 元,正好被抢了 1600 元。黎明还说了,当时辨认疑犯时只见了一个人。

律师又找到受害人吴收莲家,仍然没有见到她;她家也没有记录,不过提供了买煤老板的地址。

回到祁东后,匡代耘和律师,又先后找到黎明和吴收莲卖煤的买主。

两个买主都记了账,日期都是 4 月 7 日,他们记账的金额,跟卖主描述的完全吻合。其中黎明的买主记录的是:“付司机1500元,下欠 350 元”。为了让证据进一步有效,匡代耘在律师的建议下,请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先后去了 4 个地方,对证据进行公证。

衡阳人大监督调查

有了这样的铁证,匡代耘认为翻案是毫无问题了。

2003 年 10 月 26 日,他代儿子上交了刑事申诉书,提交了相关证据,指出案发时间实为 2002 年 4 月 7 日,非 4 月 10 日,而 4 月 7 日匡增武在拘留所,完全没有作案时间,因此不可能在外抢劫。

然而,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法院认为:受害人报案时说是 4 月 10 日被抢劫,虽然,现在出具了证词证明 4 月 7 日是发案时间,但该证词未能说明,其为什么当时向公安机关陈述是 4 月 10 日晚发案的合理解释,因此该证词不予采信。

匡代耘之后到湖南省人大、湖南省高院上访。

省人大要他找衡阳市人大内司委。衡阳市人大内司委,在认真看了他们的证据后,决定调卷审查。内司委主任「杜建章」,亲自带人到监狱会见了匡增武。同时,他们委派祁东人大内司委,到证据地点复查。复查的结果是:匡代耘采集的证据是可信的!

2005 年 11 月,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到祁东视察,祁东县公安局长,向三级人大代表汇报了此案,共三个要点:

一、抢劫案确实发生

二、发案时间确实为 2002 年 4 月 7 日

三、匡增武在此阶段不具备作案时间,建议法院再审。对此案他表示道歉。

对于,发案时间弄错的原因,一种说法是:派出所将原始报案材料“弄丢”了,“凭记忆”认为是 4 月 10 日,而被害人因为事隔几个月,也没有注意到时间的差错问题。

当时,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也在场,竟然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

衡阳市公安局再次派员调查,结果与祁东公安局一致。

到 2006 年 12 月,在衡阳市人大会议上,衡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第一次没有被通过,而衡山代表团,又提出了要尽快纠正匡增武案的议案。在这种情况下,纠错程序才真正启动。

2007 年 3 月 27 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对匡增武抢劫案再审的决定。

洗脱罪名

2007 年 9 月 27 日,匡代耘被释放。到这个时候,他已经冤狱 5 年 1 个月又两天。

26 岁失去自由,31 岁出来,匡增武说:他最宝贵的 5 年已经失去了,他的人生也被改变了。人虽然已经获得了自由,但再审却迟迟没有动静。直到一年后,祁东县法院才开始再审。

2008 年 11 月 27 日,在衡阳市人大交办整整 3 年之后,祁东县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匡增武被指控的抢劫罪名不成立,判决他犯寻衅滋事罪,执行 6 个月有期徒刑。

追究枉法者的责任

对此匡增武并不满意,他再次提起了上诉。

为匡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 ─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谢昉」介绍说:此再审判决仍存在 3 个问题:

一是判决书说:【本次抢劫案的发案时间,究竟是 2002 年 4 月 7 日还是 10 日,事实不清】。法院,如果连发案时间都不能确认,那将是个历史笑话!

二是:没有直接宣判匡增武没有抢劫罪,而是说【疑罪从无】。

三是:匡增武的寻衅滋事罪的判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罗秋林说,在适当的时候将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

衡阳市人大常委「李康杏」认为:此案,经过公检法这么多环节却仍然搞错,说明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确实存在马虎和草率。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这个错案之所以拖这么久,可能与《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有关。有些过于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本意是督促不发生或尽量减少错案。

但因为一个案件、会牵连到一个单位,比如:办成一个错案,可能就会一票否决整个单位的“成绩”,因此错案一旦发生,责任单位为了不让整体“受损”,缺乏纠错的动力。他认为,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需要完善。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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