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普通中国人的悲惨遭遇(组图)

发表:2009-02-02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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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讯】2008年12月26日,中共党魁-毛泽东逝世115周年之际,在充斥"伟、光、正"报道,一片和平大好形势的党媒报道之外,大陆大量冤、假、错案民众蜂拥前往北京"请愿"。

据大陆民众透露:大量请愿民众住在火车上,受到隶属地方政府警方(上海市政府)的拦截,有的刚到北京就受到北京警察拘捕。其他民众还未抵达天安门广场就被北京警察抓捕,然后送往马家楼被上海驻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带到北京市接济中心(北京南站)分别实施非法搜身后予以关押。28号大量尝试在体制内维权的民众被押送回上海等地,受到行政拘留甚至劳动教养等官方处罚。


访民沈兰珍

据上海民众透露透露,青浦区华新镇访民沈兰珍被关押在派出所里一家三口被派出所,该所所长亲自指挥多个民警和联防队员,将其打成重伤。

沈兰珍高龄父亲也当场被上海警察打倒在地,70岁的母亲昏倒在地,手脚受重伤。沈兰珍本人腰部打伤致肾脏出血,之后由正义者拨打120救护,目前仍在上海医院抢救中。

上海民众向记者透露:上海派出所警方拒绝开出任何验伤证明。廖刚(化名)称:"上海共产党官方及警方的行为,是目无王法,践踏人权,天理何在!!!"

下文是沈兰珍的申诉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255号村民沈兰珍。去年10月12日我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我父亲处,50万伏高压电线电辐射问题及我离婚多年后无宅基地房屋居住问题。回去后华新镇政府打击报复我,把我软禁关押11天在上海淀山湖宾馆内,并叫流氓警察副所长周建忠(05347)对我实施搜身,抢走了我的手机,至今未归还。并叫警察胡勇刚(054106)、联防队副大队长董迎春、分队长徐明等一伙人对我实施殴打,甚至扒掉了我的上衣,仅存胸罩后对我大打出手,拳脚相加,至使我左腿伤伤残行动不便,左肾出血终身不愈。事故发生后连最起码的一张验伤单都不愿开,也不承担责任。今年4月24日我跟表妹再次上京上访回去后,青浦区政府信访办及华新镇综治科拦截访人员,在4月30日跟5月7日两次,硬把我们拖上了牌照为沪B56633的车子,开到南汇区芦潮港镇海滩上及金山区山阳镇荒地上,惨无人性地丢弃在那里。地方公安部门也参与其中百般阻挠,其手段更加卑鄙恶劣。华新镇政府及华新镇派出所派综治科人员用轿车24小时跟踪监视我。特别是在今年5月21日、5月22日两天,最起码有30人,七八辆车子日夜守住我的家门,我连进出家门口的权利都被剥夺的。在奥运期间最起码有几十人搭了帐篷,24小时用轿车跟踪监视我。在我再次上京上访回去后,华新镇政府在8月24日上午派华新镇综治科人员王春泉来威胁恐吓、甚至要打死我,他说:"明年的今天就是你的忌日。"他们是这样的气势嚣张,飞扬跋扈。地方政府拦截访人员手段更加恶劣透顶。2008年11月11日,我到北京上访,在上访途中我的肾脏又出血了,我只能到北京同仁堂看病,途径北京市政府右街,碰到了北京的路检警察,把我送到了北京市绒线派出所,然后送到了北京市马家楼接济管理中心,由上海驻京办的拦截访人员接我到北京市位于南站的接济站内,住了一个晚上。11月12日中午,我遭遇了非法搜身,搜包,搜走了我的居民身份证。他们的行为目的是违背中央三令五申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解决在基层意愿,而是封锁在基层,使老百姓的民声问题不能顺畅及时到达中央政府,难道说真的是天高皇帝远,上海还是独立王国呢?真的就没有党纪国法了吗?请问真理何在?法律尊严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现今我已露宿街头无家可归,我的左肾仍在出血,左腿彻底残废,行动又不便,又没有钱看病。我只能借了三万三千元的高利贷来维持我的生命,支付大笔昂贵医药费及日常生活的开支。希望有关部门督促落实解决我的实际问题。并追究他们的违法犯罪问题。

上访人:沈兰珍

2008年11月30日

回信请寄: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路2688号
上海睛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沈兰珍
电话: 13248259990
邮编:201708

下文是访民冯明的申诉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兴旺村黄沙850号,因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1942亩,在其实施行政违法的前提下,没有国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没有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的任何批准文件。就擅自私自发布虚假的(2004)265号文件,强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把集体土地的性质转变的前提下,又颁发了(2005)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非法拆迁私有房屋480户,在非法拆迁的同时地方政府利用空白协议诱导老百姓签约,并且伪造承诺书,利用各种欺骗,恐吓等手段强迫老百姓签约。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包括本人的 土地和居住房屋。他们的行为给本人造成生活极大困难,至今露宿街头无家可归,孩子又面临失学。

本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地方主义,层层包庇,徇私舞弊,只要是拆迁或行政案件都是枉法判决,甚至不予以受理。本人被迫每天往返漫长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信访部门。地方公安部门也参于其中百般阻挠,其手段更加恶劣,实施监视,拦截,跟踪,强制传唤,行政拘留等。

本人在2007年10月15日在国家信访局和地方信访接待人员交谈时,被地方派出所民警押解回沪,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天,并且对我两次进行提审。他们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我的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上访人依法上访时都不敢光明正大到国家政府机关,以免遭受皮肉之苦。老百姓有冤无处申。他们的行为目的是违背中央,违背政府的三令五声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解决在基层。其反他们的目的是把民声问题封锁基层。目的就是把2007年6月24日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讲话当成耳边风,使老百姓的民声问题不能够顺畅通达,使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急时到达政府和中央。难道真的象某一位派出所所长所说的中国是权大与法吗?

例:2008年4月17日星期四,说的是领导接待日,我们去了区政府信访,可是我们去了以后南汇区政府利用大量警察和保安人员手牵手组成人墙把我们阻挡在马路上,封锁各个路口,其目的是一手遮天,大搞独立王国侵害人权,矛头对立中央不把老百姓放在眼里,不注重人权。给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影响。

就在2008年10月1日也在全国普天同庆的日子里,我们也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来到北京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9周年.的同时我经过了府右街14路公交车站时,遇见路检民警的盘查得知我们是上访人时便把我们送到绒线街道派出所,后来把我们送到北京的马家楼接济站,又有上海住北京办事处的人把我们带到北京市接济中心,强制对我们(18)人进行非法搜身强抢我们身上的财物,并且扣押我们的通信设备,然后进行殴打和管制.这一行为竟然是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领导(工号221)绰号小山东指示的,随后用三名警察(警号 011359 034198 033027)把我们押送回上海,再次进行行政拘留10天.,同样在2008年11月11日又在同一个地方对我们实施同样行为,并且没收了我们的公民身份证和手机,在北京接济中心非法关压22小时随后同样压送回上海再次对我实施拘留10天,甚至还要准备对我劳动教养。上海市政府的这一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的权益,也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权,他们的行为更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 上海的这个大都市竟然是黑暗无光的社会,在上海只有法西斯专政.难道真的是天高皇帝远,还是独立王国呢?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泥城路35号转冯明
电话:13162125257


申 诉 材 料

申 诉 人:冯明 性别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1963年8月30日
住 址: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兴旺村黄沙850号
身份证号码:310225196308304632
邮政编码:201306 电话:13162125257
被申诉人: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雄职务:主任
地 址:上海市临港新城主城区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
邮政编码:201303 电话:021--68282222

申诉人冯明诉被申诉人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违法征用土地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汇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沪一中受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申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7)汇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沪一受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2、责令上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审理。

事实理由:

申诉人本系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兴旺村黄沙850号村民,原依法享有的农村自住房屋及依法承包的土地,现已被被申诉人擅自利用自己发布地(2004)265号虚假文件强制征收土地1942亩,其中有本人的合法土地及房屋,接着又私自发布了(2005)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没有拆迁许可证编号及评估时间进行非法拆迁。行为上严重违法,被申诉人作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被申诉人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行政权力,利用(2004)265号虚假及有关文件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在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中使我失去赖依生存的土地,更使我失去了世代居住的房屋,使今后的生活没有着落孩子也面临失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本人在其合法权益因被被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被诉人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对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人在2007年2月7日依法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诉人征地具体行为违法并要求被诉人予以行政赔偿。2007年2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被诉人的征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申诉人于2007年3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申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的行为程序违法,实体上没有依据,应当予以依法撤销。

L、一、二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实体上毫无依据,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申诉人诉被诉人违法征地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申诉人认为一、二审作出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事项有着明确的规定,即见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并没有不具有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任何情形。

本案中,被诉人作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具有中央直属部门的资质,故被诉人无权自行审批或决定征用集体土地1942亩,同时也无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而且由于被诉人在整个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过程中,都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暗中操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财产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另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只要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故一、二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更严重背离了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价值,也是对本人合法权益的漠视。

3、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的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本人于2007年2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故一审法院应当最迟在2007年2月14日前对本案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作出决定:若一审法院到了2007年2月14目仍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则应当首先对本案予以受理。然直至2007年2月27曰,一审法院才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七日内作出决定的强制性规定,系程序上的严重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l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本人认为,在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不仅没有依法予以纠正,反而维持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做法,系对法定诉讼程序的违背,故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依法责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审理。

综上,本人认为被诉人的征地行为于法无据,系违法擅权之举,目无王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以被诉人违法征用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财产权益为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本人起诉的行政诉讼行为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诉,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申 诉 人:冯 明

2007年

附:l、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裁定书l份
2、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证据材料收据1份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l份
4、上海市临港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基地综合情况表l份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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